一、概述
(一)企业名称: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狮子滩分公司
(二)行 业:道路运输
(三)机构类型:分公司
(四)负责人:吴*勇
(五)营业场所:重庆市长寿区狮子滩政府大门门面4号
(六)事故时间:2021年9月6日10时5分许
(七)事故地点:重庆市南川区南头路四雁坪路段
(八)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九)伤亡人数:死亡1人,受伤1人
死者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籍贯 |
伤亡 类别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胡*强 |
男 |
50 |
重庆 南川 |
车辆 伤害 |
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 |
5123**********603X |
伤者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籍贯 |
伤亡 类别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张*先 |
女 |
59 |
贵州 桐梓 |
车辆 伤害 |
贵州省桐梓县狮溪镇 |
5221**********6040 |
(十)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
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B*****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豪沃牌ZZ3257N3847D1,车辆识别代号:LZZ1ELSD5GM063735,发动机号:160807023387,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3月31日,车辆所有人: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狮子滩分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长寿区狮子滩政府大门门面4号,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许可证编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15044090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2年3月。
渝G*****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钱江牌QJ150-18H,车辆,车辆识别代号:LBBPEKJH9GBD32644,发动机号码:6629443,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号,机动车所有人:胡*强,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夏*强,男,51岁,地址: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身份证号:5123**********581X,交通方式:驾驶渝B*****重型自卸货车,准驾车型:A2E,有效期止:2024年7月9日,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1年6月25日,在事故中无伤害。
胡*强,男,50岁,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身份证号:5123**********603X,交通方式:驾驶渝G*****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E,有效期止:2026年2月2日,在事故中死亡。
张*先,女,59岁,地址:贵州省桐梓县狮溪镇,身份证号码:5221**********6040,交通方式:乘坐胡*强驾驶的渝G*****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受伤。
四、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狮子滩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17日,负责人:吴*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47494715A,营业场所:重庆市长寿区狮子滩政府大门门面4号,公司类型:分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汽车租赁;汽车装饰;洗车服务(不含危化车辆及设备清洗)。(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03年4月17日至永久。该公司取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401000179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大型物件运输,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7月18日。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道路情况
2021年9月6日,夏*强驾驶渝B*****重型自卸货车从头渡方向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南(川)-头(渡)路头渡镇四雁坪路段,采取制动过程中车辆驶入对向车道先与道路左侧护栏碰撞,又与对向行驶的由胡*强驾驶并搭乘张*先的渝G*****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胡*强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22分死亡、张*先受伤、双方车辆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南头路四雁坪路段,沥青路面,一般弯坡,双向两车道,路中间有黄实线,路面完好潮湿,路边有金属护栏,无其他交通信号控制。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夏*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车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狮子滩分公司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未按时对渝B*****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二级维护,导致该车带病上路。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9.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未安全驾驶,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夏*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遇大雨天气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在采取制动过程中车辆失控驶入对象车道,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其全部作用。 |
|
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狮子滩分公司未按照公司《2021年度二级维护计划》(狮子滩分〔2021〕13号)第三项“维护周期”要求对渝B*****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二级维护,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3 |
陈*,作为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狮子滩分公司总经理(安全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实施本单位《2021年度二级维护计划》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致使渝B*****重型自卸货车未按期进行二级维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1 |
林*,作为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狮子滩分公司安全科长,未及时落实渝B*****重型自卸货车未按时进行二级维护的整改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2 |
(二)处理建议
1.夏*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遇大雨天气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在采取制动过程中车辆失控驶入对象车道,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区交巡警支队对其调查处理。
2.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狮子滩分公司未按照公司《2021年度二级维护计划》(狮子滩分〔2021〕13号)第三项“维护周期”要求对渝B*****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二级维护,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3.陈*,作为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狮子滩分公司总经理(安全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实施本单位《2021年度二级维护计划》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致使渝B*****重型自卸货车未按期进行二级维护。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
4.林*,作为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狮子滩分公司安全科长,未及时落实渝B*****重型自卸货车未按时进行二级维护的整改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3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暂停安全资格证件三个月,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
5.南川区公安局头渡派出所负责头渡镇辖区道路安全管理。头渡派出所按规定开展了路检路查、道路隐患排查,2021年9月共排查车辆500余台(次),排查出的违法行为现场处理完毕,排查道路隐患2起,并按规定报送头渡镇人民政府整改。履行了监管职责。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狮子滩分公司要严格执行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按时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安全隐患,杜绝车辆带“病”上路。
(二)南川区公安局头渡派出所要对客运车辆进行重点整治,全力整治不按规定让行、超速、无有效证件的机动车上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深刻吸取“9.6”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注重工作实效,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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