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企业名称:重庆市犇驰运输有限公司
(二)行业:道路运输
(三)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四)法定代表人:杨*
(五)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华兴路10号
(六)事故时间:2021年10月19日00时05分许
(七)事故地点:重庆市南川区省道103线95KM+700m(小地名:陈家湾)路段
(八)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九)伤亡人数:死亡2人
死者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籍贯 |
伤亡 类别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鲜*明 |
男 |
45 |
重庆南川 |
车辆伤害 |
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 |
5123**********1317 |
封* |
男 |
46 |
重庆南川 |
车辆伤害 |
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 |
5123**********1331 |
(十)直接经济损失约:暂未赔付
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DA****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8***挂,车辆品牌型号:华菱之星牌HN4252H46C4M5/路飞牌YFZ9403ZZX,车辆识别代号:LZ5R4CD34LB111467/LA9940Z34L0SFZ883,发动机号:120D04259,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7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犇驰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住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华兴路10号,有保险,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渝DA****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许可证编号:渝交运管渝字500*****4595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24年07月28日,渝D8***挂道路运输许可证编号:渝交运管渝字500*****4570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24年07月28日。
渝GA****号牌小型轿车,车辆品牌型号:北京现代BH7162MX,车辆识别代号:LBEXDAEBXAA8877662,发动机号:AB149248,检验有效期止:2020年05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鲜*明,车辆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未投保。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徐*伦,男,39岁,汉族,身份证号:5221**********1511,户籍地:贵州省湄潭县黄家坝镇,准驾车型:A1A2,驾驶证状态:正常,有效期止:2023年09月17日,系渝DA****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8***挂车驾驶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无伤害。
鲜*明,男,4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1317,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准驾车型:B2,驾驶证状态:注销,有效期止:2022年06月01日,系渝GA****小型轿车驾驶人,死亡。
封*,男,4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1331,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系渝GA****小型轿车乘坐人,死亡。
四、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重庆市犇驰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8日,营业期限至永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W6UN8M,法定代表人杨*,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华兴路10号,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取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381012177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2020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18日。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道路情况
2021年10月19日00时05分许,徐*伦驾驶号牌为渝DA****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8***挂),沿南川区神童镇方向往南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省道103线95KM+700m(小地名:陈家湾)路段处时,与鲜*明驾驶并搭乘封*的对向行驶的渝G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鲜*明、封*死亡,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省道103线95KM+700m(小地名:陈家湾)路段,沥青路面,弯道,双向两车道,路面潮湿,有标线。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渝DA****驾驶员徐*伦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时,违反禁令标线,超速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渝GA****驾驶员鲜*明饮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审验的机动车上道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为公司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不力,未按公司规定执行检查计划,未如实建立完善动态监控管理台账,疏于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学习的管理,未能及时处理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汲取过往事故的经验教训,纵容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10.1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徐*伦未安全驾驶和重庆市犇驰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徐*伦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时,违反禁令标线,超速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1、第四十二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3 |
2021年5月9日-10月18日徐*伦驾驶的号牌为渝DA****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8***挂)长期存在超速行为,其中5月179次、6月250次、7月276次、8月263次、9月387次、10月70次,共计1400余次超速报警,重庆市犇驰运输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驾驶员徐*伦自入职以来(2021年4月入职)长期存在的超速驾驶行为未按公司规定对其进行下车安全教育学习、加重处罚或辞退,对徐*伦仅有2021年9月19日、10月16日两次罚款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 |
杨*平,重庆市犇驰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4月-10月15日(截止事故发生前)由其带队共进行路检路查21次(4月3次、5月3次、6月3次、7月4次、8月3次、9月3次、10月2次);路检路查中对渝DA****共计检查6次,均未检查出其多次超速的行为。杨*平作为公司总经理,明知徐*伦存在多次超速驾驶行为,仅以罚款处理,纵容其超速行为长期存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5 |
唐*,重庆市犇驰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科长,负责公司GPS动态监督管理。2021年9月1日-10月18日徐*伦驾驶的号牌为渝DA****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8***挂)共457次超速记录,唐*均未如实将徐*伦的多次超速行为记录在《卫星监控值班记录表》中,记录表中渝DA****均无异常情况存在,同时也未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6 |
(二)处理建议
1.徐*伦,渝DA****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8***挂)驾驶人,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时,违反禁令标线,超速行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议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鲜*明,渝GA****小型轿车驾驶人,饮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审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应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2021年5月9日-10月18日徐*伦驾驶的号牌为渝DA****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8***挂)长期存在超速行为,其中5月179次、6月250次、7月276次、8月263次、9月387次、10月70次,共计1400余次超速报警,重庆市犇驰运输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驾驶员徐*伦自入职以来(2021年4月入职)长期存在的超速驾驶行为未按公司规定对其进行下车安全教育学习、加重处罚或辞退,对徐*伦仅有2021年9月19日、10月16日两次罚款记录。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7和《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市犇驰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4.杨*平,重庆市犇驰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4月-10月15日(截止事故发生前)由其带队共进行路检路查21次(4月3次、5月3次、6月3次、7月4次、8月3次、9月3次、10月2次);路检路查中对渝DA****共计检查6次,均未检查出其多次超速的行为;明知徐*伦存在多次超速驾驶行为,仅以罚款处理,纵容其超速行为长期存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8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事故责任人杨*平行政处罚。
5.唐*,重庆市犇驰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科长,负责公司GPS动态监督管理。唐*了解徐*伦超速情况后,曾向公司建议辞退该驾驶员,但2021年9月1日-10月18日徐*伦驾驶的号牌为渝DA****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8***挂)共457次超速记录,唐*均未如实将徐*伦的多次超速行为记录在《卫星监控值班记录表》中,记录表中渝DA****均无异常情况存在,同时也未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唐*部分履行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在GPS管理中未有效制止处理驾驶员超速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9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南川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移交重庆市江津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调查处理。
6.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南平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南平公巡队)负责南平片区3个乡镇及南城办事处部分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南平公巡队按规定开展了路检路查、道路隐患排查,2021年10月路检路查各类车辆1100余台(次),发现1起道路隐患,排查出的违法行为、道路隐患均按规定进行了处置,并按规定上报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不予监管责任追究。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重庆市犇驰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公司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驾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规范驾驶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上路行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加大整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南平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对所辖片区重点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货运车辆进行重点整治,全力整治不按规定让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倒逼督促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措施。
(三)吸取事故教训,严防事故发生
深刻吸取“10.19”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企业应组织安全反思活动,梳理事故经过,厘清事故原因,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纠正驾驶人员、管理人员的不良行为,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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