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9日,G65包茂高速公路(重庆段)重庆往南川方向1636公里790米处发生一起车辆追尾,致1人死亡、3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含车损及前期医疗费用,赔偿款待定)。
重庆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于2024年5月21日将该事故相关资料移交南川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委、市交巡警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区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的G65包茂高速南川“2·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同时邀请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G65包茂高速南川“2·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重庆市南川区晓晓网约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192BN13,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川区花山南路102号17幢1-6。成立于2020年11月16日,法定代表人:王*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销售;汽车拖车、救援、清障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婚庆礼仪服务;礼仪服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办公设备销售;软件外包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1.驾驶人情况。
(1)韩*虎,性别:男,年龄:43,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123**********2817,住址为南川区******1组31号,现住址为南川区*********栋7-2。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D,初次领证时间2012-07-30,驾驶证有效期:2018-07-30至2028-07-30,驾驶证有效期:10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起始日期2023年2月3日,有效期限:2029年2月3日。渝ADT***5车辆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经调查组技术组认定,此次事故排除韩*虎饮酒后驾车行为。
近两年韩*虎共有交通违法记录11条,共计处罚款800元,累积记分11分。其中驾驶渝ADT***5号小型轿车违法记录共9次,分别为违法停车行为1次、超速违法行为3次、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闯红灯)1次、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为2次,乘车人未系安全带2次。
(2)韩*宁,性别:男,年龄:49,民族:汉族,身份证号:1302**********3119,住址为河北省***************21排2号。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时间2007-06-05,驾驶证有效期:2023-06-05至长期,驾驶证有效期:长期。冀B1***K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事故中未受伤。经调查组技术组认定,此次事故排除韩*宁饮酒后驾车行为。
近两年韩*宁共有交通违法记录3条,共计处罚款300元,累积记分3分。其中驾驶冀B1***K号小型普通客车违法记录共3次,均为载货车违反限行规定行驶。
2.车辆情况。
(1)车牌号:渝ADT***5,车辆型号:小型轿车,所有人:重庆市南川区晓晓网约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类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品牌:长安牌,地址:南川区花山南路102号17栋1-6,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12月1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2月31日,核载人数:5人,车辆状态正常,且有永安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有效期:2023.10.10-2024.10.10,商业险第三责任险200万,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250万。
经查,渝ADT***5小型轿车无被盗抢记录。该车从2022年12月15日开始近两年有29条交通违法记录(已处理),其中违反交通信号灯7条,违法停车行为4条,超速违法行为4条,违反禁令指示行为5条,驾车时拨打手持电话违法行为1次,违反禁止标线行为4条,未礼让行人2条,乘坐人员未系安全带2条。
(2)车牌号:冀B1***K,车辆类型:轻型厢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所有人:韩*宁,地址:河北省遵化市新店子镇********21排2号,注册日期:2023年9月1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9月,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4495kg,核定载质量1100kg,车辆状态正常,且有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有效期:2023.9.11-2024.9.11,商业险第三责任险190万。
经查,冀B1***K无被盗抢记录。该车从2022年9月26日起近一年有3条违法行为(已处理),均为违反限行标志违法行为。
3.车辆出行目的及运行轨迹情况。
(1)渝ADT***5号小型轿车。2024年2月19日,韩*虎驾驶渝ADT***5号小型轿车从事巡游出租服务。
2024年2月18日,胡*静打电话给15*******02,约定第二天坐车回南川。2024年2月19日14时29分许,秦*骞微信联系渝ADT***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韩*虎,询问他是否可以到重庆西站接他回南川水江,最后商定以110为报酬。韩*虎在到达重庆西站等待秦*骞的期间,接到一个电话,说有一个客人要从重庆北站回南川,是否可以搭载,价格为80元,韩*虎同意后,对方告知了乘客的联系方式,韩*虎就和乘客胡*静联系上了。17:20左右,韩*虎按约定地点接上秦*骞后,开车前往重庆北站。18:30左右,韩*虎在重庆北站接上胡*静、汪*衍(胡*静之女,两月龄婴儿)后,开车前往南川。该车三名乘客均未通过网络预约下单。18:42从G65包茂高速巴南收费站上道,19时17分许,韩*虎驾驶渝ADT***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G65包茂高速(重庆段)南川区境内下行方向1636公里790米处,与冀B1***K轻型厢式货车相撞。
(2)冀B1***K轻型厢式货车。2024年2月19日11时12分,韩*宁驾驶冀B1***K轻型厢式货车从重庆G93沙坪坝站上道,前往潼南装货(冻品),在前往潼南的大路服务区吃饭休息,然后赶往潼南装货,16时20分,货物装载完成,前往目的地湖南长沙。16:27分从重庆塘坝收费站上道,经成渝环线高速、内环城区快速,18时35分进入G65包茂高速重庆巴南站往南川区方向行驶;19时17分许,行驶至G65包茂高速(重庆段)南川区境内下行方向1636公里790米处,与渝ADT***5号小型轿车相撞。
4.事故基本经过。
2024年2月19日韩*虎驾驶牌号渝ADT***5小型轿车搭乘秦*骞、胡*静、汪*衍等3人,沿G65包茂高速公路重庆往南川方向行驶,19时17分许当车行驶至G65包茂高速(重庆段)南川区境内下行方向1636公里790米处,与韩*宁驾驶的停在车道内的冀B1***K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渝ADT***5乘车人汪衍送医后医治无效死亡,渝ADT***5乘车人秦*骞、胡*静和驾驶人韩*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渝正港〔2024〕法(病理)鉴字第39号鉴定意见书证实,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汪*衍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检鉴字第3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渝ADT***5号小型轿车事发前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3.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检鉴字第3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冀B1***K号轻型厢式货车在事发前前照明及后后部信号灯装置、车辆尾部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后下部防护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4.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1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渝ADT***5号小型轿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86km/h。
5.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1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冀B1***K号轻型厢式货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77km/h。
1.现场道路及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G65包茂高速(重庆段)南川区境内下行方向1636公里790米,属于重庆高速集团南方营运分公司经营管理路段。该路段道路单向2车道+应急车道,行车道宽3.75米,应急车道3.05米,道路线型平直,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地面干燥;道路两侧为波形护栏,事发路段小型客车限速100公里每小时,小型客车以外车辆限速80公里每小时,道路交通标线清晰可见。事发时为夜间,无路灯,天气阴,通行正常,路段有监控。
2.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勘查以道路右侧边缘线为基准线(车辆行进方向)。
冀B1***K轻型厢式货车侧翻于车行方向行车道内,第一轴右轮距基准线3.5m,第二轴右轮距基准线6.7m。渝ADT***5小型轿车停止于车行方向行车道内,第一轴右轮距基准线5.4m,第二轴右轮距基准线3.4m。
现场勘查图
渝ADT***5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员现场位置情况:伤者韩*虎,位于驾驶座位;伤者秦*骞,位于副驾驶座;伤者胡*静,位于第二排左侧座位的位置;死者汪*衍位于第二排左侧座位的位置(为婴儿,胡*静怀中)。
渝ADT***5号小型轿车车顶变形,前挡风玻璃破碎,前发动机舱盖弯折变形,前保险杠、左右前照明灯装置脱落,前保险杠内骨架变形,冷凝器、水箱框架破损变形,左侧纵梁变形,左、右前翼子板变形,左、右侧翼子板内衬脱位,左侧A柱变形断裂,左侧前车门玻璃破裂,右侧前、后车门变形,右后翼子板变形,保险盒破损,仪表台破损,正、副驾驶室安全气囊点爆。
冀B1***K轻型厢式货车货箱右后部存在刮擦痕迹,右后尾灯损毁,水箱变形,后下部防护杠变形;后轴向左位移,后轴右侧钢板第一块断裂,骑马卡变形,左侧钢板弹簧位移、骑马卡变形。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1)汪*衍(死者),性别:女,年龄:两月,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202**********0024,住址: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武备路3号4栋601室。乘车人胡晓静之女。
(2)韩*虎,性别:男,年龄:43,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123**********2817,住址为南川区兴隆镇金花村1组31号,现住地址为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上海城14栋7-2,系渝ADT***5号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5*******99。
(3)胡*静,性别:女,年龄:36,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003**********2442,户籍住址为南川区********9组58号,住址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601室,系渝ADT***5号车乘车人。联系电话13********44。
(4)秦*骞,性别:男,年龄:28,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109**********887X,住址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3单元3楼3号,系渝ADT***5号车乘车人。联系电话139*******2。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不包含善后赔偿)。
2024年2月19日19时22分,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指挥室接川公安局转警“大观高速路上出了一起车祸事故”,指挥室调度南川大队前往事故发生地点处置。
2024年2月19日19时30分,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对向车道,跨越中央分隔带护栏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开展交通控制,转移驾乘人员至护栏外,然后对现场道路左侧车道实施管制,右侧车道及应急车道可以通行,19时45分支援力量到达事故地后指挥交通预防二次事故;20时45分完成事故现场勘查,21时20分完成事故现场撤除,恢复交通。
2024年2月19日19时30分,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汪*衍比较严重,拦截了一辆过路车辆,让其将胡*静、汪*衍送至南川区人民医院救治;19时34分许,120急救医务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对伤者开展现场救治,并将2名伤者(秦*骞、韩*虎)送至重南川区人民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1名死者遗体火化并安葬,3名伤者均已出院,后续的赔偿正在协商之中。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300120240000009号),韩*虎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韩*宁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乘车人胡*静、汪*衍、秦*骞无过错。
1.晓晓公司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了驾驶员的线下安全培训及安全会议,对公司车辆开展了路检路查,督促公司车辆驾驶员开展了车辆的维护保养,履行了企业主体责任。但仍存在以下问题,晓晓公司未严格执行本公司规章制度。
该制度5[1]规定,公司须建立GPS监控台账,发现违章及时提醒,并做好登记,及相关数据、信息的保存。该公司未认真开展提醒、记录及保存工作。
(2)未严格执行本公司《驾驶员岗位职责》
该制度2[2]规定,驾驶员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该公司虽要求公司车辆要合规经营,但仍未发现本公司渝ADT***5车辆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车辆是否合规经营疏于管理,未严格落实企业经营主体责任。
2.韩*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3]之规定,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韩*宁在事故发生时未严格按其规定使用转向灯。
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经查阅相关资料,事故调查组认为重庆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一大队、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安全检查及督导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了检查和督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督促落实了整改。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重庆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一大队、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及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韩*虎,渝ADT***5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4]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重庆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侦办结案,已于2024年6月27日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移送南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韩*虎,驾驶渝ADT***5小型普通客车在未得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由重庆市交通运输委给予了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韩*宁,冀B1***K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调查处理。
3.晓晓公司,未严格落实本公司《GPS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本公司《驾驶员岗位职责》,建议由南川区交通运输委调查处理。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件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晓晓公司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严格GPS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严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要完善防控非法经营的管理机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持续开展合法经营的教育培训,强化驾驶员的依法经营意识,通过GPS定位和网络接单数据分析合法经营风险,加大上路检查频次,对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二)区交通运输委应严把网约车行业准入关,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证件核发管理;要加强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质排查清理、网约车车辆运输资质排查和退出管理;要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车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要依法查处网约车巡游揽客、站点候客、违规跨区域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网约车行业法规政策宣传,以及驾驶员禁业宣传,做好网约车投资经营风险提示,“入行”经营提醒及经营风险违规行为警示。
(三)重庆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要坚持强化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小客车、面包车等车辆的执法检查和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充分利用现有执法设备资源,加强路面管控,对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停车等13类违法行为及时开展拦截查处。
(四)重庆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一大队要加大对非法营运及网约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违法必究的高压态势,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运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
[1] 《GPS监控系统管理制度》5:GPS监控人员须建立GPS监控台账,每日对运行的车辆进行监控。发现违章及时提醒,并做好登记,记录包括运行速度、违法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等,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2]《驾驶员岗位职责》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重庆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听从指挥和调度。
[3]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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