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应急管理>应对信息

[索 引 号]
115003847094320626/2025-00064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应急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南川西城“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 有 效 性 ]

南川西城“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分享:
打印:
字号:

                                           

南川西城“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6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

(二)事故发生经过.............................................2

(三)事故现场情况.............................................4

(四)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5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5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5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5

(四)事故应急及评估处置........................................6

三、事故分析原因..............................................6

(一)直接原因分析.............................................6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6

四、事故单位的管理情况.........................................7

五、有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7

(一)南川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城区勤务大队..........................7

(二)南川区商务委.............................................8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8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8

(二)免于追究行政责任人员......................................8

(三)其他处理建议.............................................8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9




南川西城“3·1”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5310618分许,重庆市南川区风之彩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周**驾驶公司渝AA***35轻型封闭式货车在南川区来游路隆化职中向金科小区方向新隆化一校后门口路段,碰撞横过公路的行人李**,造成车辆受损、李**受伤并于2025321435分因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区公安交巡警支队2025421日将该事故上报直报系统,于2025425日将该事故相关资料移交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川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区商务委等单位组成的南川西城“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南川西城“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市南川区风之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之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39825713K,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注册日期:2002711日,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37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批发兼零售散装食品;餐饮服务:快餐店,音像制品、图书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

公司下设办公室、财务室、采购部、营运部、企划部、信息部、配送中心,公司主要以经营超市为主,共有门店27家,车辆21辆,员工700余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1.当事人情况。

**,男,5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0033,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组,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20050104日。有效期止:长期、系渝AA***35轻型封闭式货车驾驶人,联系方式:13*******33,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驾驶人三年内交通违法共计5条,均已处理,经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查询,该员无在逃记录。

**,女,5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346X,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南川区鸣玉镇*******号,系行人,出行目的:上班,2025321435分许因抢救无效死亡。

2.车辆情况

AA***35轻型封闭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远程牌HZK5030XXYBEV,车辆识别代号;LMPKBKPB4PB300932,发动机号:2302030000520。车辆所有人:重庆市南川区风之彩商贸有限公司,车辆登记地为: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37号,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1270KG,初次登记日期:202305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0531日,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险: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车在三年内交通违法共计0条,该车近三年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3.事故发生经过

20250301日早晨周**驾驶渝AA***35轻型封闭式货车在凤凰花园风之彩超市卸完货后前往北固工业园区装货。0618分许,周**驾驶的渝AA***35轻型封闭式货车沿重庆市南川区来游路由隆化职中向金科小区方向行驶至新隆化一校后门口路段,碰撞横过公路的行人李**,造成车辆受损,李**受伤的交通事故。2025321435分许,当事人李**因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1.现场道路及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来游路隆化职中至金科世界城路段300米(新隆化一校后门口路段),沥青路面、直路、双向六车道,其中道路最右侧(隆化职中往金科小区方向)两条车道因施工围挡、有交通标识、标线,事故道路两端设有人行横道。

2.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勘查以道路右侧边缘线为基准线(车辆行进方向)。渝AA***35轻型封闭式货车位于车行方向行车道内,第一轴右轮距基准线10.06m,右侧大灯发现新鲜碰撞裂纹。李**留下的血迹面积70*40,离基准线5.3m

                             

现场勘查图

(四)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女,5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346X,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南川区**********号,系行人,出行目的:上班,2025321435分许因抢救无效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8万元(医疗及安葬费,不包含善后赔偿)。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310622分,南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0625分区公安交巡警城区勤务大队接到出警指令赶往现场进行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310630分许,区公安交巡警城区勤务大队民警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通过现场初步勘查,将现场情况及时反馈区局领导,并向总队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事故现场于当日清理完毕,拖移事故车辆、撤除现场、恢复交通,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310627分,120急救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对伤者李**开展现场救治后将其送至南川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25321435分许,当事人李**因抢救无效死亡。202533日渝AA***35轻型封闭式货车驾驶员周**与死者家属向**签订了安葬协议,并支付了安葬费用5.8万元。

(四)事故应急及评估处置

事故发生后,城区勤务大队、120急救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各部门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尽到安全观察义务,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横穿道路时未注意观察道路两边来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900120250000013号),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周**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尽到安全观察义务在本次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李**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横穿道路时未注意观察道路两边来车在本次事故中起次要作用。

2.经南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川公鉴(病理)〔2025〕第6号鉴定书证实,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李**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3.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3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渝AA***35轻型封闭式货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四、事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风之彩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工作,履行了企业主体责任,但仍存在以下问题:风之彩公司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苏*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车辆未开展督促检查,未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袁**作为公司专职安全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到位,未严格按公司制度开展新进员工的教育培训。

五、有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一)南川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城区勤务大队

南川公安交巡警城区交通勤务(公巡)大队负责管辖东、南、西三个街道办事处辖区,依法维护城区交通秩序。经调查,南川公安交巡警城区交通勤务(公巡)大队制定了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开展了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了查处,今年1-2月累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800余件,并通过走进企业、学校、社区等形式开展了安全宣传。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南川公安交巡警城区交通勤务(公巡)大队及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南川区商务委

南川区商务委制定了商务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检查计划开展了检查,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南川区商务委及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渝AA***35轻型封闭式货车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尽到安全观察义务在本次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免于追究行政责任人员。

**,系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横穿道路时未注意观察道路两边来车在本次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2]之规定,应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其追究行政责任,鉴于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行政责任追究。

(三)其他处理建议。

1.重庆市南川区风之彩商贸有限公司,本案中虽未发现其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但经调查组核实,该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3]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之规定,建议由区商务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2.苏*,作为风之彩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本单位的车辆未开展督促检查,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5]之规定,建议由区商务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3.**,作为风之彩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按公司制度开展新进员工的教育培训,对本单位车辆的安全检查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项[6]之规定,建议由区商务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件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风之彩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育,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技术档案,开展好车辆的维修维护和安全检查,加强规范驾驶员驾驶行为,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南川区商务委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开展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企业自备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三)南川区交巡警支队要根据辖区事故情况,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查车辆及行人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及时发布典型违法行为案例、以案说法,强化驾驶员、群众的安全意识,将遵守交通法规变成一种自觉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加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展开菜单

南川慢直播

智能机器人

微信

我要留言

适老版

收起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我要写信

主办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网站

网站标识码:5001190010 ICP备案:渝ICP备11000302号-1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500119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