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
告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
目录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乘坐人情况
(六)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南川中桥“6·12”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12日11时30分许,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泸县分公司驾驶员张**驾驶公司川EJ***72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南川区省道532线72公里950米(大坪村2组路段51号)处与对向李**驾驶的渝B6**G3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渝B6**G3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张**、李**受伤,李**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李**经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6月13日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B6**G3小型普通客车和川EJ***72轻型自卸货车机械性能、车辆事发时的速度、痕迹以及碰撞形态。2025年6月24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了尸检鉴定书;2025年7月13日,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车辆鉴定书。2025年7月29日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原区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2025年7月1日更名)将该事故相关资料移交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川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江津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南川中桥“6·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南川中桥“6.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雄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8664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注册日期:2005年12月23日,登记住所:重庆市江津区****村2组,营业期限:2005年12月23日至永久,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实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3****3228号),地址:江津区****村2组,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证件有效期2024年5月13日至2028年5月13日。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泸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泸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M0L6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负责人:周**,注册日期:2018年7月17日,登记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村,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雄盛公司下设安全科、财务室、车管部,共有108台车,其中4.5吨以下85台,4.5-12吨7台,12吨以上16台。
2.车辆情况
川EJ***72轻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型号:十通牌/STQ3****Y1N5,车辆识别代号:LS3T3*****12035,发动机号:E60****509,核定载质量:1495kg,发生事故时载有泥巴。车辆登记所有人: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泸县分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张**,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0月8日,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为利保公司,商业险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渝B6**G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厂牌型号:哈弗牌/CC64****09B,车辆识别代号:LGWFF*****021287,发动机号:212****834,车辆登记所有人:李**,登记住址:重庆市南川区****村2组98号,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1-9-14,检验有效期止:2025-9-30,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状态正常。利保交强险(投保单号:8805085*****233000),中国人寿财险商业险(第三责任险三百万,投保单号:6605212*****19000669,座位险每座三十万,投保单号:12202*****004798)。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乘坐人情况
张**,系川EJ***72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53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2237,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南川区***村11组66号,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6月21日,有效期止:2032年6月21日。2020年3月19日,泸县分公司与张**《车辆加盟合同书》。
李**,系渝B6**G3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身份证号:5003*****4215,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村1组200号,准驾车型:C2,初领日期:2025-05-13,有效期止:2031-05-13,未受伤。
李**,系渝B6**G3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男,身份证号:5003*****5616,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村2组99号,李**侄儿,当场死亡。
李**,系渝B6**G3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女,身份证号:5123*****5225,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村4组250号,李**姑姑,当日16时23分许经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系渝B6**G3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女,身份证号:5123*****5624,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村1组200号,李***母亲,受伤。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12日11时30分许,张**驾驶车牌川EJ***72的轻型自卸货车沿省道532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省道532线72公里950米(大坪村2组路段51号)时,与对向李**驾驶的车牌为渝B6**G3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渝B6**G3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张**、李**受伤,李**现场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及路外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
1.现场道路及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省道532线72公里950米(中桥乡大坪村2组51号)路段,天气晴朗,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双向两车道,中间实线,事发点为一般弯坡,弯道半径193.6米,坡度3.5%,水江往中桥方向是下坡,道路车行道全宽7.4米,路肩宽0.75米,水江往中桥方向右侧车道上有树枝、石头占道长17米、宽4.6米,路面视距良好无遮挡。
2.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勘察以道路右侧边缘为基准线(水江往中桥方向)。
川EJ***72的轻型自卸货车与渝B6**G3小型普通客车碰撞点位于水江往中桥方向道路右侧靠近实线的位置,川EJ***72的轻型自卸货车在路面有道搓印,分别长1190cm、1170cm,碰撞点位于货车搓印与实现交汇处附近。

(五)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900120250000042号),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张承秋驾驶车辆在事发路段越过道路中间实线占道行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晓江驾驶车辆在事发路段未尽观察义务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2.南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南川公鉴(病理)〔2025〕12号)鉴定意见:李**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
3.南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南川公鉴(病理)〔2025〕13号)鉴定意见:李**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4.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947号)鉴定意见:事发前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5.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948号)鉴定意见:未见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
6.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453号)鉴定意见: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川EJ***72轻型自卸货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应为41km/h。
7.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454号)鉴定意见: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渝B6**G3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应为55km/h。
8.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痕综鉴字第455号)鉴定意见:渝B6***G3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维持在51∽53km/h,几乎无变化;川EJ***72轻型自卸货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维持在38∽41km/h,几乎无变化。
9.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痕综鉴字第542号)鉴定意见:川EJ***72轻型自卸货车与渝B6**G3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前1.6秒至碰撞前2.3秒,川EJ***72轻型自卸货车前轴左侧车轮与地面接触点位于小客车行驶方向车道右侧边线处;川EJ***72 轻型自卸货车鸣笛时,川EJ***72 轻型自卸货车与渝 B6**G3 小型普通客车的距离大于77.3米;川EJ***72 轻型自卸货车、渝B6**G3 小型普通客车出现在对方驾驶员视野范围时两车相距约123.7米;道路中树枝端头距离碰撞位置约5.76m,道路中石头与道路中树枝端头的距离约17m。
(六)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
李**,男,身份证号:5003*****5616,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村2组99号,李**侄儿,系渝B6**G3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当场死亡。
李**,女,身份证号:5123*****5225,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村4组250号,李**姑姑,渝B6**G3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当日16时23分许经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女,身份证号:5123*****5624,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村1组200号,李**母亲,系渝B6**G3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雄盛公司与李**、李**家属于2025年6月13日签订了《安葬协议书》,支付了129000元(仅包含安葬费用),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未确定,赔偿协议仍在协商中。
2025年6月12日11时31分,南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11时33分区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接到出警指令赶往现场进行处置。
2025年6月12日11时55分许,区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大队和水江公巡大队民警先后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通过现场初步勘查,将现场情况及时反馈区局领导,并向总队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事故现场于当日清理完毕,拖移事故车辆、撤除现场、恢复交通,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2025年6月12日12时,120急救医务人员到达现场,120急救人员对李**开展现场救治,当场宣布李**抢救无效死亡,李**被送往人民医院,16时23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大队、水江公巡大队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各部门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张**驾驶车辆在事发路段越过道路中间实线占道行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李**驾驶车辆在事发路段未尽观察义务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事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据调查,泸县分公司在泸县只有营业执照,无办公地点,人员和车辆由雄盛公司统一管理,雄盛公司法人周**与泸县分公司法人周**为父子关系,周**手术后身体状况欠佳,雄盛公司就由周**负责管理。
雄盛公司制定了《2025年安全经费使用计划》《2025年安全教育培训学习计划》《2025年安全检查工作计划》《2025年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货物、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安全制度,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安全工作会等工作,1-5月隐患排查共计发现隐患9条,均整改完毕,对4.5吨以上驾驶员开展了线上安全教育培训,对违规车辆驾驶员进行了处罚并建立台账,召开6次安全例会、1次节前安全生产工作会、2次安全领导小组会议。
五、有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一)江津区交通运输委
江津区交通运输委1-6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6次,召开水上、轨道交通安全联席会议3次,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警示约谈29家次,研判安全风险28条,落实防范措施80条;开展交通运输企业执法检查265家次,排查治理隐患516个,查处交通运输企业52家次,查处道路运输案件782件,其中查扣非法营运车辆119辆,查处危险货物运输案件70件、网约车案件301件、普货运输案件100件,其他道路运输案件192件。针对此次事故,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江津区交通运输委及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南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水江大队
交通管理支队水江大队针对校园交通安全、摩托车突出违法集中整治、货车严重交通违法专项打击、网约车运输管理制定了专项行动方案,专门对酒驾治理、执法(站)点和国省道、重点路段部署了勤务安排。1-6月水江大队对水江镇、山王坪镇、中桥乡、楠竹山镇的人民政府和派出所开展了督导检查36次,在学校、社区、工厂等地方开展了交通安全宣传活动,1-6月共召开9次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交通安全相关工作,1-6月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发现7个隐患并上报区道安办,同时开展了5次道路交通事故研判并制定预防措施,1-5月对货车违法行为查处共计119件。针对此次事故,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南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水江大队及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交通管理支队根据总队的要求对城区交通勤务大队、大观大队、水江大队、南平大队进行勤务安排,包括了辖区重点国、省、县道、事故多发路段,1-6月共召开工作例会8次研究部署安全工作、传达上级要求、风险研判等事项,开展线上交通安全宣传78次、线下19次,1-6月对货车违法行为查处共1128件,交通管理支队针对春节、清明、五一、端午等重点时节,与交通执法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活动7次,对于各大队上报来的隐患通过向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发督办通知书、函的形式督促整改,且隐患均已整改完毕,但还存在以下问题:1-6月对存在隐患的单位发出的所有督办通知书(4份)和函(7份)其正文内容涉及2025年隐患整改问题,落款时间均为2024年,该项工作开展不细致。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张**,川EJ***72的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事发路段越过道路中间实线占道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1]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渝B6**G3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事发路段未尽观察义务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之规定,建议移交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处理。
(三)对于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戴**,南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及处理大队民警,主要负责区道安办相关工作,对于发出的督办通知书、函内容未审,工作不细致,建议由区公安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2.郭**,南川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及处理大队辅警,主要负责协助戴永兵做区道安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编制督办通知书、函内容存在时间逻辑问题,工作不细致,建议由区公安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件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雄盛公司要汲取事故教育,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实现全员都参与培训学习,以事故警醒驾驶员规范驾驶行为,减少类似事故发生。
(二)江津区交通运输委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对辖区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对于在辖区企业在外地有营业执照但无办公地,且人员和车辆都由总公司管理的企业加强监督并建立台账,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职能。
(三)南川区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对发出的公文、通知、函的严格审签管理,加强对相关人员公文写作和工作态度的教育,确保发出的公文无逻辑性错误;严查车辆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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