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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直接原因
南川水江重庆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棚项目“10·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9日8时40分许,南川区水江镇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棚搭建项目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经南川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住建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总工会、水江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南川水江重庆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棚项目“10·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同时邀请南川区纪委监委、南川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南川水江重庆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棚项目“10·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1.重庆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兴,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3年12月26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D95LE02K,登记地址: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大顺村四社;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洗选;煤炭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云南贤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伟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MKPP9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李其社区上李其村(三分厂),成立日期2020年7月8日,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钢结构、彩钢活动房、围挡的销售及安装;钢结构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电子及智能化工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公路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古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管道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市政道路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设计及施工;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搬运;货运代理;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塑料制品、金属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自主经营活动)
(二)合同签订情况
1.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人民政府和重庆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土地位置: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大龙居委4组(小地名张家大田),土地面积用地面积约33亩,租赁用途煤炭及其他物资仓储、材料加工等合法经营。租赁期限自2025年4月1日至2045年3月31日止。
2.2025年8月9日,发包人(甲方)重庆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和承包人(乙方)云南贤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劳务合同,工程名称:重庆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棚,工程地址: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大龙居委4组(小地名张家大田),承包方式:甲方将本工程以单包工形式承包与乙方施工,承包内容:完成±0.000以上主体钢结构安装项目和立柱基础。即:柱脚预埋件安装、钢立柱、钢梁、屋面领条、屋面顶瓦;墙面领条、墙面瓦等。投影面积预估14200平方米。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投影面积计价45元/㎡出檐部分按合同价计算,乙方使用工具,自行调配人员;自主作息时间甲方无权干涉乙方施工人员,使用吊车于乙方负责,辅材:焊条、油漆乙方负责。焊条品牌大西洋型号502;油漆颜色中灰色;即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全部煤棚工程造价639000元,结算按实际完成量计取。
3.2025年8月15日,发包人(甲方)云南贤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承包人(乙方)新乡市伟利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了钢结构承揽合同,工程名称:重庆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程地址: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大龙居委4组(小地名张家大田),承包方式:甲方将本工程以单包工形式承包与乙方施工,承包内容:完成±0.000以上主体钢结构安装项目和立柱基础。即:柱脚预埋件安装、钢立柱、钢梁、屋面领条、屋面顶瓦;抗风柱墙面瓦、天沟。(下水管)顶瓦面积预估13000平方。(墙瓦预估3600平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顶面瓦计价35元/㎡出檐部分按合同价计算,墙面瓦计价12元每平方,乙方自带使用工具,自行调配施工人员;自主作息时间甲方无权干涉乙方施工人员,使用吊车于乙方负责,辅材:焊条、油漆乙方负责。焊条品牌大西洋型号502;油漆颜色中灰色;顶面工程造价:455000元,结算按实际完成量计取。墙瓦工程造价43000元,结算按实际完成量计取。该合同云南贤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告知重庆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三)事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15日新乡市伟利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始组织工人进场施工,由负责人张**带领工人在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大龙居委4组(小地名张家大田)安装彩钢棚。10月9日7时许,因刮大风将10月8日叠放在彩钢棚顶部的彩钢瓦吹乱,所以当天张**未安排工人从事安装工作。后张**安排朱**到彩钢棚顶部将没有吹乱的彩钢瓦固定和已经吹乱的彩钢瓦绑到吊钩上放至地面,吴**给朱**打下手帮忙。8时30分许,朱**和吴**在位于彩钢棚顶部第五根立柱和第六根中间的水沟槽附近,朱**在给吊钩系绳子,吴**站在离朱**3米左右位置,一阵风将顶部的彩钢瓦掀起把蹲在水沟槽上的吴**打落跌至地面散落的彩钢瓦上。张**听到声音后立即上前查看情况并通知陈**有人掉下来了,陈**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之后120急救医生到现场抢救后称人已死亡,随即120急救车将吴**拉到了殡仪馆。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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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者基本情况(1人)
吴**,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4617,户籍地重庆市**********,持有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023年5月23日至2029年5月22日),2025年9月7日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大龙居委4组(小地名张家大田)安装彩钢棚,2025年10月9日因在作业过程中坠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为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目前已先行垫付40万元,后续赔偿费用由死者家属自行通过司法途径确定。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乡市伟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报重庆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陈**立即报120急救中心和110电话,我局接到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事故信息。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水江镇人民政府、区公安局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并督促企业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乡市伟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立即通知陈**,陈**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中心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救治,由于伤势过重,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120急救车将吴**送往南川区殡仪馆。2025年10月20日,经重庆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陈**、云南贤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新乡市伟利钢结构有限公司张**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先行垫付40万元,后续赔偿费用由死者家属自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张**立即联系陈**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并全力救治伤者。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各部门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作业人员吴**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从事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且未挂安全带挂钩[1]冒险作业,致其高处坠落,系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1.新乡市伟利钢结构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
(2)未对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
(3)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吴**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且未挂安全带挂钩的事故隐患。
四、相关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重庆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系重庆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棚项目发包单位。对煤棚的彩钢棚安装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日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督促并参加施工班组人员的班前会议。针对此次事故经调查未发现重庆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二)云南贤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重庆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棚项目钢结构劳务合同后,又将该项目全部转包给新乡市伟利钢结构有限公司,云南贤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唐**画了现场施工的下料图和施工图,不定期对该项目的安全进行检查。针对此次事故经调查未发现云南贤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五、相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经查阅相关资料,事故调查组认为水江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定了违法建筑巡查计划表,并按照计划开展了检查,2025年共拆除违法建筑物17起,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于2025年9月28日对该项目进行检查并对重庆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水江镇字(2025)第06号】要求3日内自行消除该违法建筑。经调查未发现水江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六、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云南贤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重庆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棚项目钢结构劳务合同后,又将该项目全部违法转包给新乡市伟利钢结构有限公司。
七、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个人
吴**,新乡市伟利钢结构有限公司重庆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棚项目彩钢棚安装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从事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且未挂安全带挂钩冒险作业,致其高处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本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吴**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新乡市伟利钢结构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二是未对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三是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吴**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且未挂安全带挂钩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2]、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的规定。建议南川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5],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载量基准(试行)》第九节9.1.10的规定,对其处罚款50万至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张**,新乡市伟利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6]的规定,张**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南川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7]项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云南贤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重庆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棚项目钢结构劳务合同后,又将该项目全部违法转包给新乡市伟利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议区住建委对云南贤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调查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新乡市伟利钢结构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职责,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云南贤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动配合区住建委的调查,及时汇报整改进展,对所有在建项目的合同进行全面排查,杜绝违法转包的情况再次发生。
(三)重庆南川贵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应加强对委外作业的检查频次,对施工单位现场人员的资质、合同、保险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严禁非合同内的单位与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严格督促承包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落实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土地报建等相关建设手续。
(四)水江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辖区内违法建筑专项检查,督促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辖区内委外作业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力度,加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要时段的安全管控,同时加大非法建设项目的排查力度,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有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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