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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47094320626/2025-00008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南川区应急局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2025-01-06 [ 发布日期 ]2025-01-06 [ 体裁分类 ]应急管理

南川西城街道“5·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南川西城街道“5·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重庆市南川区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情况

(二)事故车辆情况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四)事故发生经过

(五)事故道路情况

(六)现场勘验情况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三、事故发生原因

四、事故单位的管理情况

五、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履职调查情况

(一)南川区交通运输委

(二)南川区交巡警支队

(三)江西省高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人)

(二)其他处理意见(2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南川西城街道“5·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4528710分许,何*驾驶车牌为赣C***97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南川区金山大道从高速路口方向往艺城方向行驶时,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社保局红绿灯凯撒皇庭路段,与杨*秀搭载李雨轩驾驶的沿同方向行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李*轩当场死亡、杨*秀受伤、无牌电动自行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大队于2024723日将该事故相关资料移交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道路运输中心、江西省高安市应急管理局、高安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的南川西城“5·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联合调查组于1021-25日,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龙潭镇开展了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南川区西城街道“5·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驾驶员未安全驾驶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情况

江西富鼎物流有限公司,系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该公司成立日期:2017926日;营业期限:2017926日至20251124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6AJUR6G;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龙潭镇;实际办公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龙潭镇;注册资本:贰拾万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该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公司货运车辆数量12台,法定代表人梅*丽。

(二)事故车辆情况

C***97,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乘龙牌LZ5310CCYH7FB;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GGX5D650JL523578;发动机号:LG1L7J00295;登记所有人:江西富鼎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龙潭镇;检验有效期止:2024630日。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男,汉族,37岁,身份证号:5001*****8451;户籍登记地址:涪陵区*****;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200865日,有效期止:202465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528710分许,何*驾驶车牌为赣C***97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南川区金山大道从高速路口方向往艺城方向行驶时,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社保局红绿灯凯撒皇庭路段,与杨*秀搭载李雨轩驾驶的沿同方向行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李*轩当场死亡、杨*秀受伤、无牌电动自行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五)事故道路情况

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三环路)泰园至人社局路段,直路,双向六车道,中间隔离护栏,分道线为实线,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平整,视野良好。

(六)现场勘验情况

1.地面痕迹:无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倒地划痕长530cm,位于花坛边。

2.车体痕迹:赣C***97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右侧车门划痕长25cm,距离地面90cm,右侧第三排轮胎上有人体组织。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者基本情况(1人)。

*轩,男,7岁,身份证号码:5001*****5015;住址:重庆市南川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伤者基本情况(1人)。

*秀,女,51岁,身份证号码:5123*****5029;住址:重庆市南川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3.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为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金额待定,已先行支付给死者家属8万元安葬费,伤者医疗费3万元,赔偿还在协商中。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于528710分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刻派遣事故大队和城区勤务大队人员赶往社保局门口的事故现场,维护秩序,对车辆和围观群众进行疏导,并联系120急救人员赶往现场对伤者抢救并送医。未造成不良的社会舆论。

三、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一)相关鉴定意见

1.根据南川区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900120240000042号),认定何*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秀、李*轩不承担事故责任。

2.根据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川公鉴(病理)〔202418号)鉴定意见:根据李*轩尸表检验,死者头颅崩裂,脑组织缺失,面部、胸部、腹部见多处散在皮肤挫伤,四肢见大面积皮肤挫擦伤,右下腹部见肠管外露,结合调查情况,死者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3.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110号)鉴定意见: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车辆(无牌二轮三轮车);经鉴定人现场勘察,检查时车辆左、右后视镜损坏缺失,后座端部变形,右侧脚踏板脱变形脱落,转向把变形,转向柱变形。该车行驶、传达、转向和制动装置性能有效。

4.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156号),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车辆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信息;经鉴定人现场勘察,检验时车辆右车门有刮擦痕迹。前轴右侧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8条中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的要求。该车间接视野、转向信号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行驶系统中前轴右侧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8条的要求。

(二)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驾驶机动车赣C***97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事发路段,实线变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江西富鼎物流有限公司配备了专职检维修人员,均持证上岗。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计划,对驾驶员实行网格化安全管理,并开展了车辆的维护保养(事故车辆在二级维护期内)、驾驶员的资格审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对疲劳驾驶的车辆驾驶员进行提醒和安全教育履行了企业主体责任。对新进的员工通过高运安管APP系统进行不少于45分钟的岗前教育培训,并进行考试。针对此次事故履行了企业主体责任,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但调查过程中发现,江西富鼎物流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本公司《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肇事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该车辆时发生多起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只对驾驶员进行口头提醒警告,没有按照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理。

五、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履职调查情况

(一)南川区交通运输委

开会研究部署了《南川区大货车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进行了编制、备案、执行;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现场带队检查了大货车进入城区的各个卡扣设置及执行情况;对大货车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进行了推广;日常监督检查局主要领导每月至少1次,局分管领导每月至少2次、分管安全领导每月至少3次开展辖涉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监督督查,每月开展1次,由局分管安全的领导组织局相关科室人员、局属行业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重点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经调查,未发现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履职不到位的地方,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南川区交巡警支队

1.南川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城区交通勤务(公巡)大队,

制定了大货车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重点查处违规进城、超员超载,超速行驶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并采取固定检查、突击检查、流动巡查、必巡点、必巡线等勤务模式加强对重点进出口路段的巡逻检查、同时实时与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联动严查货车超限超载、货车闯禁、扬尘等交通违法行为。截止2024531日,南川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城区交通勤务(公巡)大队查处货车闯禁违法行为239条。但未认真落实《南川区大货车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南川安委发〔202316号)的限行时段的要求,及时调整勤务安排,导致货车入城监管存在空档。

2.南川区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统筹落实《南川区大货车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负责开展电子抓拍的项目建设,限行管控的通告发布,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公告的宣传,打通货车通行码的办理流程等相关工作。召集了高速公路的运营方协调高速运营公司和高速交警在进入南川区沿途的路上所有LED屏上在显示南川城区货车限行,南川互通禁止下道。并在高德地图、百度地图、腾讯地图等导航地图运营商,通报南川城区货车限行规定,协调地图标注事宜,各主流导航软件已进行货车限行标注;利用南川高速下道口等各处进城路口的LED显示屏发布了“7时至22时无通行证重中型货车禁止驶入的提示,并在各进城路口设置了禁止重中型货车驶入的禁令标志、同时设置辅助标志进行说明;开通了“12123”APP平台货车通行码办理服务,截止527日收到货车通行码办理申请1550条次,审批通过符合办理条件的985条次。但未严格按照《南川区大货车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南川安委发〔202316号)要求,未于2023930日完成高速路入口等电子卡口的设置,直至2024531日才完成竣工验收,6月份正式投入使用。

(三)江西省高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将全市两客一危、普货百车以上等运输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专项或综合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今年以来,出动180余人次,检查企业70家次,排查发现102个隐患问题,整改合格率达100%。运用一月一次的《宜春市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监测企业的数据,对企业未提醒和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履行监控主体责任不到位行为,作出约谈主要负责人、行政罚款等措施,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运用《江西省治理超限超载管理平台》非现场检测的数据,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实施精准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源头企业违法装载行为。截止10月,共查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3000余起。

经调查,未发现江西省高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履职不到位的地方,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人)

*,驾驶车辆在经过事发路段时,未尽观察义务,压实线变道。对本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南川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其他处理建议

江西富鼎物流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本公司《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肇事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该车辆时发生多起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只对驾驶员进行口头提醒警告,没有按照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理。建议移交江西省高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

(三)相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2人)

1.*平,男,中共党员,南川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城区交通勤务(公巡)大队大队长,未严格落实《南川区大货车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南川安委发〔202316号)的限时要求,及时对勤务安排作出相应调整,导致限时时段大货车入城监管空档。建议由南川区公安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处理。

2.*川,男,中共党员,南川区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副大队长,未严格落实《南川区大货车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南川安委发〔202316号),及时完成电子卡口的设置。建议南川区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副大队长李*川向南川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做书面检查。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江西富鼎物流有限公司应当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执行本单位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加强路检路查工作,特别是对驾驶到外地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在发现驾驶员出现违规违章行为时,及时对其进行警告和处罚。

(二)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南川区交通运输委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严格驾驶员准入制度,确保运输企业规范、有序、安全营运;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

南川区公安交巡警一是要依托执法站和临时检查点开展路检路查工作;二是进一步优化和细化勤务安排,在大货车禁止上下道时间段各个卡口加强管控;严查超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三是强化宣传,充分发挥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服务窗口的宣传作用,结合典型事故案例、突出违法行为进行宣传,让驾驶员充分认识到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危险性和严重性,促使其进一步树立正确交通理念,确保安全行车和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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