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水江“6·4”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查
告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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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水江“6·4”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4日10时43分许,重庆市南川区友邦经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唐**驾驶公司渝D5***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2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行驶至南川区水江镇国道353线2053KM+900M路段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
2025年6月4日区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唐**死亡原因;2025年6月6日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D5***6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渝D***2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机械性能鉴定。2025年6月16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了尸检鉴定书;2025年6月27日,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车辆鉴定书。2025年8月4日区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将该事故相关资料移交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川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等单位组成的南川水江“6·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南川水江“6.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重庆市南川区友邦经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33X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注册日期:2002年9月20日,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川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一)、大型物件运输(二)、大型物件运输(三)、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销售:汽车、汽车配件;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代办二手车年审、过户、转籍手续及机动车驾驶证年审、换证手续;装卸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货车租赁(不得从事出租客运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下设董事长、总经理、安全部、财务部、运营部,公司车辆21辆。
1.当事人情况。
唐**,男,53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1314,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南川区****组,准驾车型:A2,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1月10日,有效期止:2024年1月10日至长期。系渝D5***6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驾驶人三年内交通违法共计15条,均已处理,经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查询,该员无在逃记录。
2025年3月3日至5日,友邦公司对唐**开展了新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与唐**签订了《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和《驾驶员交通安全承诺书》。唐**未与友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25年6月13日,友邦公司与唐**家属签订了工亡赔偿协议书。
2.车辆情况
渝D5***6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豪瀚牌,车辆识别代号:LZZP**********2234,发动机号:1903****1217。车辆所有人:重庆市南川区友邦经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性质:营业,核定载质量:40000千克,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4月29日,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均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4日10时43分许,重庆市南川区友邦经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唐**驾驶渝D5***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2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国道353线从南川城区往水江方向行驶时,行驶至南川区水江镇国道353线2053KM+900M路段处,车辆左转弯时向右侧发生侧翻,车辆与路侧民房(房主,杨远美,身份证:5123*********4224)墙体发生碰撞,造成唐**当场死亡,驾驶车辆受损,及房屋受损。
1.现场道路及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国道353线2053KM+900M路处(小地名:蟹塘桥),沥青路面、一般弯路变直路(左弯变直路,弯道半径约50米)双向两车道、路面完好、有交通标识、标线。
2.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勘察以道路右侧边缘为基准线(车辆行进方向)。
渝D5***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2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向右侧翻在边缘线上,前保险杠右侧、前面罩、左、右侧A柱弯曲变形,右侧后视镜破损,右侧车门变形,货箱右侧栏板变形存在刮擦痕迹。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唐**,男,53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1314,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南川区****组,系此次事故车驾驶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友邦公司与唐**家属于2025年6月13日签订了《工亡赔偿协议书》,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30000元(仅包含善后赔偿费用)。
2025年6月4日10时46分,南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10时48分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接到出警指令赶往现场进行处置。
2025年6月4日11时02分许,区公安交巡警事故大队和水江公巡大队民警先后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通过现场初步勘查,将现场情况及时反馈区局领导,并向总队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事故现场于当日清理完毕,拖移事故车辆、撤除现场、恢复交通,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2025年6月4日11时15分,120急救医务人员到达现场,11时20分许119消防救援人员进行破拆驾驶室将唐**救出,120急救人员对唐**开展现场救治,于11时50分许宣布唐**抢救无效死亡。2025年6月13日友邦公司与唐**家属向廷生签订了赔偿协议。
事故发生后,事故大队、水江公巡大队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各部门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唐**驾驶机动车过弯时操作不规范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9**********0039号),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唐**驾驶机动车过弯时操作不规范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南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南川公鉴(病理)〔2025〕**号)鉴定意见:唐明渊符合窒息死亡。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号)鉴定意见:渝D5***6重型半挂牵引车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行驶装置中第三轴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要求;渝D***2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传动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四、事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友邦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二级维护制度》《车辆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制度,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工作,1-6月召开6次安全例会、1次安委会,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友邦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制度汇编》中驾驶员管理制度6.1.1[1]职业资格审查的规定,此次事故驾驶员唐**三年内有15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超速行驶四次(超速20%三次、超速50%一次),友邦公司仍准许唐**驾驶其公司车辆。二是友邦公司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未有效督促日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驾驶员开展日排查工作不实,公司周、月排查记录中,存在不同日期但照片相同的情况。
五、有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一)南川区交通运输委
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开展了全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行动”,4次党委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定了《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1-6月开展共开展检查61家次,处罚企业10家,其中按计划于4月29日检查友邦公司一次,查出隐患5条,并于5月8日督促整改完毕。区道路运输管理中心制定了《2025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服务指导计划》,4月25日和4月27对友邦公司开展了2次服务指导,并于5月15日督促整改完毕,每月召开安全例会安排部署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风险研判会。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及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南川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水江公巡大队
水江公巡大队针对校园交通安全、摩托车突出违法集中整治、货车严重交通违法专项打击、网约车运输管理制定了专项行动方案,专门对酒驾治理、执法(站)点和国省道、重点路段部署了勤务安排。1-6月对水江镇、山王坪镇、中桥乡、楠竹山镇的人民政府和派出所开展了督导检查36次,在学校、社区、工厂等地方开展了交通安全宣传活动,1-6月共召开9次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交通安全相关工作,1-6月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发现7个隐患并上报区道安办,同时开展了5次道路交通事故研判并制定预防措施。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南川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水江公巡大队及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唐**,事故车辆驾驶人,在驾驶渝D5***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2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国道353线从南川城区往水江方向行驶时,行驶至南川区水江镇国道353线2053KM+900M路段处过弯道时操作不规范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2]之规定,应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刑事责任追究。
1.重庆市南川区友邦经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是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二是未严格落实本公司《安全制度汇编》中驾驶员管理制度6.1.1职业资格审查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之规定,建议由区交通运输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2.梁*,作为友邦公司的安全员,一是未严格按公司制度开展新进员工入职资格审核工作,录用不符合审核标准人员,二是未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车辆日检查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4]之规定,建议由区交通运输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件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友邦公司要汲取事故教育,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录用驾驶员资格审查制度,督促驾驶员落实好车辆日排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以事故警醒驾驶员规范驾驶行为,减少类似事故发生。
(二)南川区交通运输委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尤其是对货运企业驾驶员准入、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的检查力度。
(三)南川区交巡警支队水江公巡大队要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查车辆及行人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及时发布典型违法行为案例、以案说法,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将遵守交通法规变成一种自觉行为。
[1].《驾驶员管理制度》6.1.1职业资质审查:(b)三年内无负同等以上责任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无酒后驾驶、无超员20%、无超速50%或无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并且交通违法记分未满12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