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南平G243开凭线(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8·7”一般坍塌事故
目 录
(一)重庆市南川区交通运输委
(二)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
南川南平G243开凭线(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8·7”一般坍塌事故
2025年8月7日16时20分许,国道G243开凭线(观溪至杨家槽)K318+200-K339+500段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6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委书记向业顺,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付嘉康赓即要求全力做好人员救治、事故调查、死者善后、舆情管控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后高度重视,市安委办立即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并派专人指导督促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商市交通运输委同意,成立了由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市公路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南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南川南平G243开凭线(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8·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共同负责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川南平G243开凭线(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8·7”一般坍塌事故是因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和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监理单位现场安全监管不力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项目治理道路全长21.3km,起于大观镇观溪,止于南平镇杨家槽,二级公路,路基宽8.5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清除部分崩塌路段坡面松散岩土体,采用挂网锚喷植被生态混凝土防护,锚杆长9m;清理部分路段危岩,采用主动防护网进行坡面防护,钢丝绳锚杆长3m;对沉陷路段采用微型钢管桩支挡加固,桩径为200mm或150mm,长6m、9m、12m或15m,设置宽度 2.5m的承台;配套修复坡脚边沟、路面、标线、护栏等。工程造价1483.5645万元。
该工程于2025年7月25日开始施工,合同工期180天。目前,该项目建设作业内容为路基、路面、清除松散岩土体等作业,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申请开工时间为2025年7月25日,竣工时间为2026年1月25日。
(二)参建单位情况
设计单位: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芳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单位:重庆烨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祥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鸿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全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建设单位:重庆市南川区公路事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类别:公益一类,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拟定全区国、省、县道公路的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全区国、省、县道公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养护工程任务;负责全区国、省、县道公路因自然灾害造成损毁的抢修;负责安全生产、业务技术培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运用等工作;负责全区国、省、县道公路的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工作;负责全区国、省、县道公路信息化有关事务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相关的工作。住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南大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4745315816T,法定代表人彭小洪,经费来源:全额拨款,开办资金:982688万元,举办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有效期:2025年3月4日至2030年3月3日。
2.监理单位:重庆芳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11月28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45309993J;住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433号1幢2单元14-1;注册资本:肆佰万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预备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重庆芳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433号1幢2单元14-1;法定代表人:樊汝丽;证书编号:交监公乙渝第003-2022号;资质等级:乙级;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有效期自2022年12月29日至2027年12月29日。
3.施工单位: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6月21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626711346;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川区金川路169号1幢2-1(自主承诺);注册资本:壹亿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建筑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川区金川路169号1幢2-1(自主承诺),法定代表人:汪大川,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证书编号:D250051279(临),有效期:2024年11月7日-2025年11月6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06〕004155),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11月14日至2026年11月13日。
(三)合同签订情况
1.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2025年5月14日,重庆市南川区公路事务中心与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G243开凭线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南川发改委〔2025〕5号,项目治理道路全长21.3km,起于大观镇观溪,止于南平镇杨家槽,二级公路,路基宽8.5m。工程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清除部分崩塌路段坡面松散岩土体,采用挂网锚喷植被生态混凝土防护,锚杆长9m;清理部分路段危岩,采用主动防护网进行坡面防护,钢丝绳锚杆长3m;对沉陷路段采用微型钢管桩支挡加固,桩径为200mm或150mm,长6m、9m、12m或15m,设置宽度 2.5m的承台;配套修复坡脚边沟、路面、标线、护栏等;工程承包范围:本次招标活动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所示范围的全部内容以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等相关内容;合同工期: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1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5月,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通知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计划交工日期:2025年11月,实际交工日期以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是龚文波、项目总工是石若愚。
2.监理合同签订情况
2025年4月21日,重庆市南川区公路事务中心与重庆芳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协议书,监理内容: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类合同,对项目进行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的监理职责,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总监理工程师:方靖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交【公】2450024340。
3.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
2025年7月24日,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重庆烨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祥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鸿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全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地点依次分别为G243开凭线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四标段,工程范围均为乙方负责提供本工程所需的劳务作业、含除甲供主材以外所需的辅材及小型机械设备,甲方提供主材(包括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石材等);工作内容依次分别为一至四标段工程施工图所涉工程施工内容的施工劳务作业、含除甲供主材以外所需要的辅材及小型机械设备全部工序内容。工程主材由甲方采购,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所附材料用量分析表及控制价进行材料控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材料用量超过附件用量分析表及综合控制价增加的费用甲方不予认可,乙方自愿表示接受。该工程中标后易博公司与4个劳务公司就招标施工段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K337+330--K337+365施工段未在招标的施工内容里面。因建设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了变更,变更后新增了13个施工点,易博公司未将新增的13个施工点(包含K337+330--K337+365段)与4个劳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事故发生地点K337+330--K337+365段未在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个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内。
重庆鸿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标后,李**与鸿柯公司口头约定由李**做该项目的劳务工作。易博公司未通知鸿柯公司入场施工就对变更后的部分施工段安排李**班组施工,后李**将该项目的挡土墙施工借张**公司(重庆泉碧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分包给唐**,K337+330--K337+365段挡土墙实际由唐**施工。2025年6月30日,重庆泉碧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唐**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G243开凭线重庆市南川区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工程地点:重庆市南川区大观(观溪至杨家槽),工程分包方式及范围:毛石混凝土及浆砌片石挡土墙(包含挖方外运及10公里内运距,勾缝、压顶、挡墙基础混凝土),计价方式:浆砌片石单价245元每立方,毛石混凝土350元每立方,合同金额:具体金额以实际计量工程量乘以工程量单价为准。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重庆市南川区公路事务中心,成立了G243开凭线重庆市南川区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了3名管理人员。召开了一次工地会议和技术交底会议,项目安全负责人对每日工作进行记录。项目负责人每日填写公路养护巡查记录,自查问题整改清单巡查发现14个问题,其中12个问题未进行闭环管理。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了审查。
重庆市南川区公路事务中心作为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职,未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报监报建的人员到岗履职;未对隐患进行闭环管理。
2.重庆芳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建了G243开凭线重庆市南川区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监理部,制定了监理细则、监理规划、安全监理责任制等制度,每日填写监理日志,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路基防护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查,未发现施工组织设计和路基防护施工方案无基坑开挖的针对性措施。监理部配备了3名监理人员,1名辅助监理人员,负责项目日常安全巡视检查等工作,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黄**一直未在岗履职,监理员更换未向建设单位报备。2025年8月7日15时许,该项目K337+330--K337+365段基坑开挖期间,辅助监理员毛**到开挖现场进行了巡视检查,未发现易博公司未按照《G243开凭线重庆市南川区K318+200-K339+500段公路(观溪至杨家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变更》进行施工这一事故隐患。
3.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防控制度等规章制度。公司建立了安全体系,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了安全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总经理每月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每半年开展应急演练。公司领导班子今年对该项目开展检查8次,其中,总经理开展检查4次。
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成立了项目部,配备了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项目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该项目部项目经理龚**和安全员罗**未在项目实际履职,项目部未如实记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未审核入场施工劳务人员的资质、合同、任命文件等情况。2025年8月7日15时许,K337+330--K337+365段基坑开挖期间,施工协管员韦**到开挖现场进行了巡视检查,未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变更》进行施工这一事故隐患。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7日8时许,劳务班组现场负责人唐**安排挖掘机驾驶员张**对G243开凭线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K337+330--K337+365段实施边坡清理,为基坑开挖做准备。13时许,张**对K337+330--K337+365段进行基坑开挖,沿着该段(南平往兴隆方向)左侧挖掘了一条长33米、宽2米的基坑,该基坑靠马路侧高7米左右,形成直壁边坡,另一侧高3米左右。16时许,唐**安排工人鲜**和梁**到基坑里面清底,16时20分许,鲜**和梁**在K337+330--K337+365段清理下挡基坑时,因边坡失稳发生坍塌,导致鲜**和梁**被掩埋。16时25分许,现场人员将两人救出。16时55分许,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G243开凭线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K337+330--K337+365段,路面为沥青路面,原有路基宽度为7米,其公路左副(南平往兴隆方向)有长约18米,宽约1.5米、高约3米的垮塌区域,垮塌方量约为80方。垮塌区域下方为下挡基坑,基坑(南平往兴隆方向)右侧为高约7米的直壁土质边坡(含高0.5米路面水稳层和沥青),左侧为高约3米的土挡,基坑底部宽约2米,长约33米。鲜**、梁**被掩埋在K337+350处的下挡基坑内。

![]()
![]()
![]()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2名作业人员死亡。
(1)鲜**,男,52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2817,家庭住址:重庆市南川区**********,系重庆市祥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普工,合同签订时间2025年7月17日,该工人实际为唐**班组劳务人员。
(2)梁**,男,4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2810,家庭住址:重庆市南川区**********,系重庆烨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普工,合同签订时间2025年7月11日,该工人实际为唐**班组劳务人员。
2.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为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总计246万元。
二、事故响应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劳务班组现场负责人唐**立即报告易博公司现场人员韦**并拨打120,开始组织工人和挖掘机进行救援。韦**立即报告项目执行经理向*,向*立即向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质安部、工程部汇报,谢**带领公司管理人员立即赶往现场。随后,我局接到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事故信息,立即组织区交委、区公安局、南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工作人员相继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16时20分许,现场人员唐**见基坑坍塌后,立即通知劳务班组现场负责人唐**,唐**安排张**驾驶挖掘机到场挖掘施救,其他工人配合救援。16时25分许,现场人员将掩埋工人鲜**和梁**救出。16时55分许,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大川同鲜**家属和梁**家属就善后赔偿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赔偿鲜**家属1330720元,赔偿梁**家属1132720元,并签订了一次性终结协议书。
事故发生后,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及时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开展救援,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交委、南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各部门事故救援前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K337+330--K337+365段基坑开挖作业时,未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在靠原公路侧形成超长直壁土质高边坡,底部形成33米长连通基坑,且未采取防止边坡坍塌的措施,工人鲜**和梁**在坑底进行清底作业时,K337+350米处突然坍塌导致2人被掩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G243开凭线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公司人员管理混乱,未对新增施工段补签施工劳务合同,未审核入场施工劳务人员的资质、合同、任命文件等情况,项目部关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参与施工实际管理,报监安全员更换未履行报备手续。
(2)未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1]》和《施工图设计变更》[2]对K337+330--K337+365段进行施工。
(3)风险研判不足,对该工程基坑开挖存在大量土质边坡的情况,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路基防护工程施工方案中未明确具体施工安全措施;未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基坑未跳槽和分段开挖的事故隐患。
(4)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落实,未如实记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2.重庆芳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G243开凭线重庆市南川区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监管不力:
(1)监理项目部实际监理人员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且未报建设单位同意变更。
(2)未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路基防护工程施工方案,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路基防护工程施工方案》未明确基坑开挖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审核同意。
(3)未有效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变更》进行施工,8月7日进行巡视检查时,未发现易博公司施工K337+330--K337+365段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的事故隐患。
3.重庆市南川区公路事务中心,G243开凭线重庆市南川区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单位,未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1)日常巡视检查流于形式,对工程的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未闭环管理。
(2)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失守,未发现易博公司项目经理不在岗、安全员与报监人员不符的情况,未督促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
四、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重庆市南川区交通运输委人员安排不合理,公路事务中心副主任侯*作为建设单位人员同时牵头负责质监专班全面工作,既是建设单位人员又是监管单位人员。
2.李**,重庆鸿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普工,未报鸿柯公司同意将G243开凭线重庆市南川区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挡土墙施工借重庆泉碧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发包给个人唐**。
五、相关监管部门履职调查情况
(一)重庆市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交通运输委成立了交通运输委质监专班,负责全区普通道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2025年7月2日受理了G243开凭线重庆市南川区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成立项目质量监督小组并委派人员对该工程建设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该项目办理报监手续后,区交通运输委监督人员组织参建单位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了质量安全监督交底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小组对该项目开展安全检查1次,对施工区域和参建单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并纠正易博公司项目管理人员与报监不一致以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岗的情况,对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失察,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作业。
(二)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在建项目的属地安全监管工作。2025年1月至8月,按照年初编制的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辖区开展道路隐患日常排查治理20次,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其中涉事路段开展监督检查2次;本次事故发生后,南平镇人民政府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未发现南平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六、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公司管理混乱,未对新增施工段补签施工劳务合同,未审核入场施工劳务人员的资质、合同、任命文件等情况,项目部关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参与施工实际管理,报监安全员更换未履行报备手续;二是未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变更》对K337+330--K337+365段进行施工;三是风险研判不足,对该工程基坑开挖存在大量土质边坡的情况,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路基防护工程施工方案中未明确具体施工安全措施;未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基坑未跳槽和分段开挖的事故隐患。四是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落实,未如实记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3]、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5]、第四十四条第一款[6]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7],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9.1.18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70万元至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重庆芳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监理项目部实际监理人员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且未报建设单位同意变更;二是未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路基防护工程施工方案,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未明确基坑开挖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审核同意;三是未有效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变更》进行施工,8月7日进行巡视检查时未发现K337+330--K337+365段易博公司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的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9]、《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0]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9.1.18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芳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处70万元至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7人)
1.汪**,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督促涉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变更》的施工要求,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不到岗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11]规定,汪大川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2]规定,建议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汪**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谢**,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公司全面工作。未严格督促涉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变更》的施工要求,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不到岗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13],谢**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4]、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9.1.18之规定,建议对其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证,并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七至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向*,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G243开凭线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执行经理,该项目实际负责人。未严格督促检查涉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审核入场施工劳务人员的资质、合同、任命文件等情况,未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变更》组织施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基坑未跳槽和分段开挖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向*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9.1.18之规定,建议对其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证,并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七至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石**,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G243开凭线重庆市南川区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未严格对现场工人进行技术交底;编制的路基防护工程施工方案中未明确具体施工安全措施;未按照《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3.4.1[15]的要求对唐**技术交底进行边坡开挖。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石**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9.1.18之规定,建议对其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证,并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七至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5.周**,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G243开凭线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安全员。未如实记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未及时排查消除现场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的规定[16],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9.1.18之规定,建议对其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证,并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七至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7.方**,重庆芳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G243开凭线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涉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有效督促检查,未排查消除施工现场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方**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9.1.18之规定,建议对其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证,并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七至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南川区公路事务中心,日常巡查过程中检查流于形式,发现的问题未闭环管理,管理责任失守,未发现易博公司项目经理不在岗、安全员与报监人员不符的情况,未督促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建议南川区公路事务中心向区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2.南川区交通运输委,未严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严格督促指导涉事项目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监督工作中未发现并纠正易博公司项目管理人员与报监不一致以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岗的情况,对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失察,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作业,人员安排不合理,质监专班负责人为建设单位人员,建议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向区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四)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1.王**,南川区公路事务中心G243开凭线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安全负责人,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闭环管理。未发现易博公司项目经理不在岗、安全员与报监人员不符的情况,未督促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建议移交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2.姜*,南川区交通运输委质监专班工作人员,主要负责G243开凭线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监督工作,对项目施工区域和参建单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未发现并纠正易博公司项目管理人员与报监不一致以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岗的情况,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作业。建议移交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3.谭*,南川区公路事务中心副主任,分管公路养护项目建设工作,未严格督促易博公司施工项目部和芳园公司监理项目部人员到岗履职。建议由区安委会给予其全区通报批评。
4.谈*,南川区公路事务中心养护科科长,负责公路养护项目建设工作,未对涉事项目进行现场巡查,未严格督促易博公司施工项目部和芳园公司监理项目部人员到岗履职。建议移交区公路事务中心依法依规处理。
5.殷**,南川区公路事务中心G243开凭线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负责人,未发现易博公司项目经理不在岗、安全员与报监人员不符的情况,未督促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建议移交区公路事务中心依法依规处理。
6.邓**,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副主任,分管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急科、区交通运输委质监专班,对区交通运输委质监专班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不力,该项目安全监督人员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项目关键人员不在岗的情况,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作业,建议由区安委会给予其全区通报批评。
7.侯*,南川区交通运输委质监专班负责人,牵头负责质监专班全面工作,对该项目监督人员工作督促不力,该项目安全监督人员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项目关键人员不在岗的情况,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作业,建议移交区交通运输委依法依规处理。
8.马**,南川区交通运输委质监专班工作人员,配合姜叙负责G243开凭线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监督工作,对项目施工区域和参建单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未发现并纠正易博公司项目管理人员与报监不一致和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岗的情况,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作业,建议移交区交通运输委依法依规处理。
(五)其他处理意见
1.黄**,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副经理,未有效督促项目部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员到岗履职。建议由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2.张*,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副经理,未有效督促项目部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建议由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3.李**,重庆鸿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普工,未报鸿柯公司同意将G243开凭线重庆市南川区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挡土墙施工借重庆泉碧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发包给个人唐**。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17]之规定,建议由区交通运输委调查处理。
4.唐**,G243开凭线K318+200-K339+500段(观溪至杨家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挡土墙施工现场劳务负责人。无工程建筑类营业执照及建筑相关资质,以个人名义非法承揽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挡土墙施工项目,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区交通运输委调查处理。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要严格执行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制度,科学优化项目部人员配置,通过全过程动态监管,确保管理人员深度参与施工各环节;二要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聚焦基坑开挖、边坡防护等高风险环节,建立 “日常巡查 + 专项检查 ”的常态化排查机制,形成隐患发现、整改、验收闭环管理;三要强化施工风险管控,针对土质边坡等复杂工程条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在施工方案中细化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具体措施,提升方案实操性;四要建立培训责任追溯制度,通过人脸识别、线上签到等技术手段规范培训流程,确保安全教育100% 覆盖一线从业人员,切实提升全员安全素养与操作技能。
(二)重庆芳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要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人员任命与变更流程。公司层面应定期对监理项目部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检查,可通过现场签到、工作记录核查、与发包单位及施工单位沟通等方式,确保实际在岗人员与任命名单一致;二要强化施工方案审核,筑牢安全技术防线,明确方案审核标准与责任,监理单位需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审核细则,特别是针对高风险作业(如基坑开挖、起重吊装等);三要加强隐患监督整改,压实安全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应明确排查范围、内容和频率。对于边坡坡度过大、未按规范开挖、人员配置不符等问题,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跟踪整改闭环,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三)重庆市南川区公路事务中心。一要加强安全检查闭环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台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问题描述、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等。安排专人负责跟踪问题的整改情况,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单位,进行约谈和问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二要严格人员信息核查。建立总承包公司人员信息备案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定期对总承包公司上报的人员信息与报监人员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信息一致。
(四)重庆市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一是压实各方责任:明确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监理单位监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责任。二是严格审查参建单位人员资格和在岗情况:重点审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在岗履职能力。三是强化技术交底和培训:督促施工单位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全覆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实操培训。
(五)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大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的安全检查频次,认真梳理各在建项目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移交有相关权限的部门处理。
[1] 《G243开凭线重庆市南川区K318+200-K339+500段公路(观溪至杨家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组织设计》4.4(2)基坑不得连通开挖,应采用跳槽开挖,以防基坑坍塌。
[2]《施工图设计变更》P63注(5)挡土墙基础施工时,基坑应分段开挖,分段长不大于10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
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配备应当符合规定并与合同约定一致。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0]《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后,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整改结果,符合要求的签发工程复工令。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3.4.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