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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47094320626/2025-00112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南川区应急局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2025-10-16 [ 发布日期 ]2025-10-16 [ 体裁分类 ]其他

南川中桥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安装工程“6·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南川中桥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安装工程“6·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59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及相关单位概况

(二)合同签订及实施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四、相关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五、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六、相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1人)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家)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3人)

(四)其他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2家)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重庆市大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二)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五)工业园区管委会



南川中桥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安装工程“6·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62195分许,在南川中桥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原料厂房电缆敷设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9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经南川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南川中桥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安装工程“6·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邀请南川区纪委监委、南川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共同负责事故调查并开展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南川中桥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安装工程“6·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项目概况

南川中桥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安装工程位于南川工业园区水江组团中桥乡大坪村,工程范围: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全厂(消防除外)非标钢结构制作、安装、防腐、保温,标准设备安装及非标设备制作安装,电气及仪表安装调试,管道安装,防腐保温施工等。

2.发包单位概况

重庆市大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2517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ACB6UG4J;住所:重庆市南川区中桥乡大坪村3组(自主承诺);注册资本:壹亿元整;法定代表人:张华;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陶瓷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承包单位概况

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8108日。营业期限:2008108日至2058107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0165924Q;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9号;注册资本:壹亿圆整;法定代表人:张俊;经营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承揽......机电安装工程......电力工程......。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52002893,有效期:至2029425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09]011226,有效期:2024321日至2027320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4.分包单位概况

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91119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伍千万圆整,法定代表人:董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J4PKJ8Y,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电商城双创孵化基地(湖潮乡星湖社区电商生态城2410233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对外劳务合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B3521009294,有效期至:2029111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20]100466,有效期:20231222日至20261221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5.监理单位概况

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9111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8229N;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50511单元252506250725082509号;注册资本:2108万元整;法定代表人:邓林;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测绘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人防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编号:E151000081;可承担所有专业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有效期:至20281222日。

(二)合同签订及实施情况

1.202481日,重庆市大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非标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消防除外)及甲方指定范围内制作安装和防腐保温工程。承包范围: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全厂(消防除外)非标钢结构制作、安装、防腐、保温,标准设备安装及非标设备制作安装,电气及仪表安装调试,管道安装,防腐保温施工等。以甲方(重庆市大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施工范围为准。

2.2024126日,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范围: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非标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消防除外)及甲方(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范围内制作安装和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工程B标段(回转窑区域、窑头厂房、成品仓、成品筛分厂房、制粉厂房以及全厂安装工程等);分包工程内容:在分包工程范围内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全部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非标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消防除外)及甲方(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范围内制作安装和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工程B标段(回转窑区域、窑头厂房、成品仓、成品筛分厂房、制粉厂房以及全厂安装工程);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镁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工程项目部下达的其他施工任务以及设计和发包人(重庆市大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

双方在合同附件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二)协议内容的第2条约定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相关规定数量配置......”

综上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本次发生事故时在进行的电缆安装作业的实际承包单位。

3.202478日,重庆市大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工程规模及内容(施工阶段的监理):(1)地勘、(2)场内场平、堡坎、挡墙;(3)场外边坡治理、堡坎挡墙;(4)高铝熟料生产系统等土建工程、钢结构厂房、设备基础等;(5)生产、生活辅助系统工程等;(6)给排水系统(生产循环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等);(7)配送电系统(厂内);(8)动力系统(生产及辅助用电系统);(9)生产设备制作、安装工程。监理范围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包括勘察阶段、施工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工程保修阶段、工程延期阶段的监理服务。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621730分左右,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公司电气安装班组电工魏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普工吕某甲、吕某乙,到达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原料厂房进行电缆敷设作业。830分左右,开始垂直敷设行车电缆,电缆总长约33米。吕某甲、曹某乙爬到6米高处桥架放下绳索,魏某某、曹某甲、吕某乙在地面使用放下的绳索绑好电缆后,吕某甲、曹某乙将电缆拉至6米高桥架处,解开绳索扔至地面。随后吕某乙、曹某甲携带绳索上至17米高处行车平台,并将绳索放下至6米高处桥架。吕某甲、曹某乙使用绳索将电缆绑好后,吕某乙、曹某甲开始上拉电缆,同时吕某甲、曹某乙用手往上送电缆。在地面的魏某某观察到吕某乙、曹某甲在拉的过程中比较费劲,也上到17米高处行车平台与吕某乙、曹某甲一起拉电缆。电缆在上拉过程中突然从绳索捆绑处滑落,并打中6米高处桥架上的吕某甲,导致吕某甲失稳并从安全带中脱落坠落至地面。吕某甲坠落后,魏某某、曹某乙等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电气安装班组长腾某某报告事故,920分左右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将吕某甲送至区人民医院救治,于623日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重庆市大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料厂房东北侧厂壁(5米以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5米以上为钢架结构)的行车电缆桥架处。桥架处离地高度6米,该桥架为吕某甲坠落时站立位置,厂房地面为混凝土地面。安全带挂钩挂在行车竖立桥架(其内已铺设好3×150+1×70两根动力电缆)第三横杆上,安全带各部件完好,且与安全带挂钩连接完好,安全带腰带为打开状态。安全带下方厂房地面上有长30cm,宽10cm不规则血迹。血迹东南方向地面上有长约33米的黑色电缆、重约198kg,呈不规则的螺旋状卷曲在厂房地面。血迹上方高约17米为行车检修运行平台,该平台上有2根黑色动力线及1根直径约1.5cm的绳索。绳索摆放在行车平台横向和竖向交叉口,部分搭放在横向检修平台靠近竖立行车动力线桥架一侧的栏杆上。该绳索一头有一活套,部分有磨损的痕迹,但结构完好。行车动力线桥架与行车检修平台呈90°相连,近距点有长约40cm、宽约10cm的空间,远距点有长约30cm、宽约20cm的空间用于电缆的铺设。

勘验现场时,伤者吕某甲已被送至南川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经调查询问吕某甲同班组作业人员,吕某甲在约6米高处电缆桥架安装电缆作业时,被滑落的正在上拉的动力电缆砸中后失稳,导致其从安全带中脱出后坠落至厂房地面受伤。吕某甲坠落至地面后,蜷缩的侧趴在地上,左脸一侧贴在地面上,头部下方有不规则血迹(10cm×30cm),头朝正对原料厂房的右门,脚朝正对原料厂房的左门。脚上搭有约60cm长的电缆(3×150+1×70)。安全帽在其脚后方3m左右的位置,安全帽完好,安全带挂在行车竖立电缆桥架的横杆上。

                   

             事故发生现场           事故发生时敷设的电缆及吕某甲佩戴的安全帽

                   

            事故发生时吕某甲穿戴的安全带          事故发生时使用的绳索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者基本情况

吕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8,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建筑工地用工劳务协议签订时间2024517日,聘用单位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事岗位电气安装施工班组普工,2025623日死亡。死亡原因:弥散性脑损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149万元左右,包含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魏某某向安泰和公司电气安装班组长腾某某汇报,腾某某接报后立即向七冶公司项目副经理王某甲报告事故,同时,现场其他工人也分别向安泰和、七冶、大镁等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汇报,安泰和公司项目负责人何某某、安全员王某乙,七冶公司项目经理王某甲,大镁公司设备安装代表刘某某等人接报后陆续赶到事故现场,大镁公司综合安全组负责人唐某某接到事故信息后,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信息。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组织区住建委、区公安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相继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魏某某、曹某乙等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安泰和公司项目负责人何某某、安全员王某乙,七冶公司项目副经理王某甲,大镁公司设备安装代表刘某某等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陆续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处置工作,930分许,120急救到达现场,经现场采取急救措施后,送至区人民医院救治。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积极安排吕某甲送医救治事宜,623日医治无效死亡,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吕某甲家属就善后赔偿进行协商,与628日达成死亡赔偿协议,分别于629日支付129万元、724日支付20万元,全部支付完毕。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及时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开展救援,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委、区公安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各部门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负面舆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普工吕某甲在离地6米高的电缆桥架处进行垂直敷设电缆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五点式安全带,而穿戴易脱落的三点式安全带,且未牢固系扣安全带腰带,被从牵引绳上滑落的电缆砸中,导致其失稳后从安全带中滑落后坠落至地面,系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有效督促吕某甲所在电气安装班组严格按照《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安装工程电气安装施工方案》中关于垂直敷设电缆施工方法规定进行作业[1]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吕某甲违规使用三点式安全带,且未牢固系扣安全带腰带的事故隐患。

四、相关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重庆市大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安装工程发包单位,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并将该项目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各单位召开安全会议,2025年度截至事故发生共召开21次,定期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2025年二季度共发现各类问题112条,均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完毕。

经调查,针对此次事故,未发现重庆市大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2.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安装工程承包单位,成立了该工程项目部,配备了相应的项目部经理、安全员、施工员等管理人员,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方案、高空坠落专项应急预案等,开展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每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二季度共排查治理安全隐患124条,对安泰和公司进场工人组织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交底、安全教育考试,为项目购置了安全帽、五点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开展了工地三点式安全带专项清理工作。

经调查,针对此次事故,未发现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3.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监理单位,成立了该工程监理项目部,配备了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编制了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审核、审查了施工单位编制的电气安装等施工方案,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二季度共召开监理会议12次,开展了安全监理巡查检查,二季度对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发出监理通知单6份。

经调查,针对此次事故,未发现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五、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督促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回复安全隐患监理通知单的情况。

2.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按时回复安全隐患监理通知单的情况

六、相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

工业园区管委会,制定了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重庆市大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列为监督对象,按计划应在11月开展安全检查,截至事故发生,本年度已实际检查4次,并落实了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未发现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1人)

吕某甲,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普工,高处作业时未按公司规定使用五点式安全带,而使用禁止使用的三点式安全带,且未牢固系扣安全带腰带,被电缆打中后失稳,从安全带中脱落后坠落至地面死亡。本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家)

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有效督促吕某甲所在电气安装班组严格按照《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安装工程电气安装施工方案》中关于垂直敷设电缆施工方法规定进行作业,二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吕某甲违规使用三点式安全带,且未牢固系扣安全带腰带的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之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4],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9.1.10之规定,建议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50-55万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3人)

1.董某,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督促、检查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该项目未按《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安装工程电气安装施工方案》规定进行垂直电缆敷设作业的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5]的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的规定,建议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董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 何某某,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未认真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电气班组未按照《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安装工程电气安装施工方案》规定进行垂直电缆敷设作业,工人高处作业未按规定穿戴安全带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7]的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8],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9.1.10之规定,建议对其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证三个月,并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三至百分之二十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王某乙,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项目安全员,未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未及时排查出电气安装班组未按照《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安装工程电气安装施工方案》进行垂直电缆敷设作业,工人高处作业未按规定穿戴安全带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9.1.10之规定,建议对其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证三个月,并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三至百分之二十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2家)

1.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回复安全隐患监理通知单,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9]之规定,建议由南川区住建委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回复安全隐患监理通知单,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10]之规定,建议由南川区住建委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重庆市大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对参建各方履约管理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施工管理,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认真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关键节点管控。

(二)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各项安全事故隐患严格落实好整改措施,及时按照规定整改、报告监理单位发出的各项安全问题和指令,加强对分包单位施工方案执行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管理,强化对分包单位作业现场安全检查,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好主体责任。

(三)贵州安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作业,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坚决杜绝不按方案施工、违规作业等突出问题。

(四)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要严格履行监理单位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监理工作,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编制的方案施工,加强现场巡视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和主管部。

(五)工业园区管委会

要切实履行起属地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和安全检查频次,细化工作措施,强化风险研判,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1] 《年产40万吨高铝熟料项目安装工程电气安装施工方案》4.3.5.1电缆敷设:......垂直敷设电缆时,在顶部用牵引机向上拉,底部须有制动装置(如卷扬机或人工控制),防止电缆因自重过快下坠,并使用专用夹具分段固定电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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