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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47094320626/2026-00065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南川区应急局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2025-01-24 [ 发布日期 ]2025-02-08 [ 体裁分类 ]应急管理

南川西城“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南川西城“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月24日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概况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事故善后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三、事故分析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四、相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二)其他处罚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南川西城“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9月29日17时37分许,在重庆市南川区永隆路永隆山公园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于2024年11月26日将该事故相关资料移交南川区应急管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经南川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南川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道路运输中心、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应急管理局、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的南川西城“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南川西城“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向右变道时,其安全意识不足,未充分观察到右侧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   事故相关单位情况及人员概况

1.肇事车辆情况:川E***66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厂牌型号:红岩牌CQ3316HXVG396L,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所有人:叙永县恒安运业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7年10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 持有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审验有效期:2024年10月。车辆投保情况:该车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100万)的有效期至 2024 年10月14日。经查,川E***66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有1次事 故记录(包含此次事故),近三年有现场违法信息记录11条,非现场违法记录1条,均已处理。

2.叙永县恒安运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2年5月4日,住所:叙永县龙凤镇龙凤社区419号,法定代表人:刘洋,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凭许可证经营);汽车销售;机动车辆零配件销售;汽车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7月1日。

3.李*,川E***66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汉族,持A1E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经查李*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近三年有6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

4.张**(死者),电动二轮车驾驶员,男,汉族,驾驶一辆渝A***63号牌二轮超标电动车。

(二)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叙永县恒安运业有限公司名下共有重型自卸货车50辆,该公司现有主要负责1名,分管负责人1名,安全科长1名,GPS管理员1名,GPS动态监控由第三方(佳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2024年3月31日,叙永县恒安运业有限公司(甲方)和黄永江(乙方)签订了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乙方自愿将自购车辆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17A*****765,车架号LZFF******D028650,车牌号为川E***66,以甲方名称登记商户挂靠甲方(该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该车辆产权仍属乙方所有)。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4000元资质使用费,黄**于2024年3月购买该车辆,肇事车辆驾驶员李*于2024年9月1日开始驾驶该车辆。公司制定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学习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管理制度》《GPS管理规定》等制度。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培训会议,每月进行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随机检查工作,完善隐患排查台账,车辆检查台账,会同GPS运营商对运行车辆的车辆动态信息监控工作,及时电话警告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驾驶员,密切跟进GPS异常情况,定期对所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公司提供的1-10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有涉及公司名下车辆的日常检查情况记录,但没有肇事车辆的检查情况记录,在《驾驶员安全教育学习统计报表》中无驾驶员李*学习记录。

(三)   事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29日17时37分许,李*驾驶川E***66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川区永隆路从兴隆方向往南川城区方向行驶时,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永隆山公园路段向右侧车道变更车道时,与右侧车道正常行驶的张**驾驶的渝A***63二轮超标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当场死亡,渝A***63二轮超标电动车受损。

(四)   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现场道路及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永隆路永隆山公园路段, 该路段为一般城市道路,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路面画有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路表干燥,事发时是白天。

2.现场勘察情况

地面道路右侧车道(兴隆往南川城区方向)发现二轮电动车与地面挂擦硬物痕迹,长度约有17.2米;道路最右侧地面(兴隆往南川城区方向)发现大货车刹车印,长度约12.5米,靠近白色虚线位置处;地面散落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多项物品以及鞋子;右侧路沿侧面也发现二轮电动车挂痕。川E***66车辆右侧车身中段位置发现二轮电动车驾驶人的袜子挂于货车底部,第二轴右侧轮胎附近挡泥软板翻起,现场发现死者左脚有明显骨折,头部出血严重。

(五)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者基本情况(1人)

张**,男,40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836,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准驾车型B2D,驾驶状态正常,系渝A***63(绿牌)电动二轮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为丧葬费7万元。(不包含善后赔偿)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川E***66车驾驶员李*立即拨打120和110电话。2024年9月29日17时40分,南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17时42分指令事故预防及处理大队和城区勤务大队出警赶往现场进行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2024年9月29日17时45分许,事故预防及处理大队和城区勤务大队民警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相关情况。120急救医生到现场宣布张**当场死亡,现场勘察完毕后,遗体转移至南川区殡仪馆,涉事车辆扣留由事故大队拖移至停车场,撤除现场、恢复交通,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善后情况

2024年10月12日,川E***66重型自卸货车车主黄**与死者家属(张**)签订了安葬协议,并支付了安葬费用。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预防及处理大队、城区勤务大队、120急救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各部门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向右变道时,其安全意识不足,未充分观察到右侧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系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900120240000026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李*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不承担事故责任。

2.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涉事川E***66车辆的转向信号、间接视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的安全技术性能鉴定。经鉴定: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转向信号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8.1.1条的要求;间接视野装置未能满足GB15084-2022《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第6.2.1条的要求。

3.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涉事渝A***63车的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的安全技术性能鉴定。经鉴定:未见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

4.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张**尸体进行鉴定,经鉴定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四、相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

(一)叙永县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安全监管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了检查,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2024年1至11月,督导检查道路货运企业114家次其中对叙永县恒安运业有限公司检查4次,发现安全隐患118处均已整改,办理案件38件共处罚款13.4万元。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叙永县交通运输局以及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南川区公安局城区交通勤务(公巡)大队,针对货运企业开展了安全检查和货车专项整治,对检查、整治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了查处,定期对辖区进行道路隐患排查并建立台账,对道路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治理措施,按照要求完善了道路的标识标牌。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南川区公安局城区交通勤务(公巡)大队以及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李*,川E***66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1],发现车辆转向信号装置和间接视野装置不满足要求但未及时维修;驾驶车辆向右变道时,安全意识不足,未充分观察周边情况,与右侧二轮电动发生碰撞未及时发现。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2]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3]之规定,李*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其他处理建议

1.叙永县恒安运业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川E***66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李*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驾驶员李*日常隐患排查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5]之规定,建议由叙永县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依法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叙永县恒安运业有限公司要加强车辆和人员的管控。要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公司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车辆及人员的安全管控,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货车司机要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规定操作,定时对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和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提升自身安全意识和能力。

南川区公安局城区交通勤务(公巡)大队要加大交通违法执法力度,强化警种联动,安排警力加强对辖区道路开展交通违法整治,特别是加大货车违法整治力度,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重点查处整治货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货车车主信息、驾驶人员信息、车辆年检及保险等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压减涉货车交通事故发生。

叙永县交通运输局要督促事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健全货运企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严格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监管,督促货运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法治观念,加大普法力度。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及时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 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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