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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4008682253R/2021-00057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南川区公安局 [ 主题分类 ]公安 [ 成文日期 ]2021-12-09 [ 发布日期 ]2021-12-09 [ 体裁分类 ]其他

关于印发落实公安部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警令部、政治部、督察总队、科信处、治安总队、出入境总队、法制总队、禁毒总队、水警总队、轨道总队:

现将《重庆市公安局落实公安部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2018年10月11日

重庆市公安局落实公安部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和《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有效提升治安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全国公安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实施6项措施作为提升治安管理服务质量、展示治安队伍形象的一项重点工作,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确保6项措施在我市全面落地见效,让群众看得到、搞得明、用得上,以人民的获得感检验公安改革成效。

二、组织领导

成立重庆市公安局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6项措施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郭金严任组长,市公安局警令部、政治部、督察总队、科信处、治安总队、出入境总队、法制总队、水警总队、轨道总队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各区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6项措施办公室在治安总队,负责统筹、指导、考核推动此项工作,由治安总队总队长石宏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警令部、政治部、督察总队、科信处、治安总队、出入境总队、法制总队、水警总队、轨道总队1名分管“放管服”改革的领导为副主任。

三、工作目标

按照公安部公开发布的口径,全面启动推行6项措施,并适时向社会开展集中宣传,进一步提升治安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效释放改革红利,更快更好服务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四、工作措施

(一)细化任务分工(见附件1)。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落实经费、设备、人员保障,确保改革顺利启动、有序推进。

(二)落实民意导向。广泛听取社会群众和相关行业意见,建立群众满意度评价机制,以人民的获得感检验改革成效。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推出更多接地气、便民惠民的新举措。

(三)开展宣传引导。积极主动协调宣传部门,组织媒体广泛宣传,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形成同频共振的宣传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树立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四)纳入督导检查。将改革举措落实纳入重点督查事项,不定期督查督办和明察暗访,确保改革精准落地、取得实效。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及时通报表扬、总结推广;对动作迟缓、推进不力的,严肃督办问责。

五、职责分工

(一)治安总队

1﹒按照公安部《关于做好实施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6项措施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列表化推进落实,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工作任务、工作措施、责任领导、完成时限。

2﹒注重从工作中发掘先进典型和创新特色项目,及时向市公安局或公安部报送信息、提供新闻线索。

(二)警令部:负责将落实完成“放管服”改革6项措施的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市公安局改革办负责提供“民生警务”互联网业务运行平台,并对告知承诺制证照分离改革进行审查。

(三)政治部:负责将“放管服”改革6项措施纳入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开展宣传报道。

(四)督察总队:负责通过民意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区县公安机关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6项措施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科信处、出入境总队、法制总队、水警总队、轨道总队:负责做好实施6项措施的配合工作。

(六)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按照细化分解后的任务,按时限完成各项工作并做好宣传报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放管服”改革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人民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提升新时期为民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具体公安交管举措。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负责,定期专题研究,细化本单位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按期落实,高效完成。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一是加强与市局治安总队的沟通和交流,厘清工作思路、找准工作重心,对工作开展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事例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二是区县公安机关要加强当地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落实保障,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三)做好资料台账。各单位在工作中要注重资料收集,完善台账,按照工作要求的完成工作时间节点,随时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检查的准备,做到完得成任务、拿得出资料、讲得出效果。

附件:1﹒全市公安机关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任务

附件1

全市公安机关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任务

一、对治安管理的重点行业、场所,简化企业开办程序,压缩开办时间。

(一)申请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企业和群众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获得审批。

1﹒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审批机关应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3﹒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牵头单位:治安总队

配合单位:警令部(市公安局改革办)、法制总队

责任单位: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二)旅馆、歌舞、游艺、棋牌、洗浴、印章、印刷、旧货、机动车修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等行业按照规定向属地公安机关备案和报送登记信息的,报送有关材料并由公安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后即完成报备。

1﹒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15日内向辖区治安部门信函报备,并提交有关材料,属地公安机关在1日内确认即完成报备。

2﹒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15日内向辖区派出所信函报备,并提交有关材料,属地公安机关在1日内确认即完成报备。

3﹒旅馆、棋牌、洗浴、印章、印刷、旧货、机动车修理等行业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和报送信息,属地公安机关在收到报备材料后1日内确认即完成报备。

4﹒待市局民生警务运行后,娱乐场所、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等备案也可实行网上报备,在取得《营业执照》1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属地公安机关在1日内确认即完成报备。

牵头单位:治安总队

责任单位: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三)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办理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优化简化印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审批流程,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办理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牵头单位:治安总队

责任单位: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四)公章刻制备案不再由用章单位办理。企业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时,市场监管部门一并采集刻制公章相关信息,推送至共享平台;印章刻制单位在印章制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将印模信息、用章单位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用章单位无需到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1﹒企业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时,市场监管部门一并采集刻制公章相关信息,推送至共享平台;印章刻制单位在印章制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将印模信息、用章单位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用章单位无需到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2﹒因机构变动、撤销、注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公章,向公安机关缴销的,公安机关应受理,由负责备案的部门收取报废公章后登记造册,在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定期做好报废公章销毁工作。

3﹒公章制作单位接收的报废公章登记造册后,在备案新公章时交公安机关缴销。

牵头单位:治安总队

责任单位: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五)用章单位符合规定申请刻制公章,印章刻制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印章刻制。

牵头单位:治安总队

责任单位: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六)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设立许可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区县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定2名以上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核查,并给出审核意见;

市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区县治安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定2名以上民警对上述材料进行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核查,并作出决定。

牵头单位:治安总队

责任单位: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七)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备案不再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企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分公司业务时,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采集信息并推送至公安机关,办事企业不再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材料备案。

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分公司的,不再向公安机关提交材料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办理设立分公司业务时,通过登记系统采集登记基本信息以及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备案材料信息,并及时、定向推送给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分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应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信息了解该分公司设立情况,并依法开展后续监管。

牵头单位:治安总队

责任单位: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二、减轻企业经济负担

(八)全面停止收取印章刻制单位入网费、服务费,严禁强制换章、垄断经营。

各区县治安部门在发放《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将公章刻制备案客户端网址、账户和密码告知公章刻制企业,并函告重庆市印章业协会予以开通,不得收取费用,严禁强制换章、垄断经营。

牵头单位:治安总队

责任单位: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三、减免企业办事证明材料

(九)企业申请办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修改并发布申请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材料目录,取消“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牵头单位:治安总队

责任单位: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十)企业申请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不再需要提供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以及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证明。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不再需要提供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关于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规定和要求不变。

2﹒公安机关能够通过信息系统内部查询确认有关人员是否存在犯罪记录,不再需要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人提交有关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外国人仍需要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同时,允许有关人员(包括外国人)不再提交证明其相关工作经验、经历的材料,可采取主动核查、当事人书面承诺、部门间核查、加强事后监管和追究违诺责任等形式予以替代。

3﹒必须在规定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审批通过。

牵头单位:治安总队

配合单位:警令部(市公安局改革办)、法制总队

责任单位: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十一)企业申请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不再需要提供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经历证明。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以及《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的规定和要求不变。

2﹒公安机关能够通过信息系统内部查询确认有关人员是否存在犯罪记录,不再需要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人提交有关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外国人仍需要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同时,允许有关人员(包括外国人)不再提交证明其相关工作经验、经历的材料,可采取主动核查、当事人书面承诺、部门间核查、加强事后监管和追究违诺责任等形式予以替代。

3﹒必须在规定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审批通过。

牵头单位:治安总队

配合单位:警令部(市公安局改革办)、法制总队

责任单位: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四、建立企业内部安全随访制

(十二)根据企业需要,辖区公安机关选派民警担任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联络员”,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互动,帮助企业发现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保卫制度,指导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1﹒落实制度机制建设。指导企业健全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机构,完善治安防范制度、隐患排查整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应急处置、内部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并督促落实。

2﹒落实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内部开展“安全检查,对排查出的治安隐患分类列表,建立台账,实行动态化、表格制、清单式的隐患排查整改管理,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完善人技物防等治安防范措施。

3﹒落实联络员制度。社区民警担任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联络员,搭建服务企业的信息交流沟通平台,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警企联动,及时发布治安预警信息,做好与企业治安保卫工作信息适时快捷沟通。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帮助企业对重点岗位和新进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开展背景审查,提出工作建议,增强员工的安全保密意识,指导企业开展应急演练,提升企业员工安全防范能力和治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牵头单位:治安总队

配合单位:轨道总队、水警总队

责任单位: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五、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提供便利服务

(十三)为企业集体用工、急需用证的高考考生等开设办理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绿色通道”。集体用工企业,高考、各类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等急需用证的群众,可以通过各地公安机关建立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办理“绿色通道”,享受优先受理、优先上传信息、优先制证服务,确保及时领取证件。

1﹒为急需用证的中高考考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开设办理居民身份证“绿色通道”。属于本市户籍的,区县公安机关24小时内完成受理、审核签发流程,市公安局48小时完成制证流程后,5个工作日在受理点领取证件;属于外省市户籍的,区县公安机关及时受理,主动协调外省市户籍地审核签发,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优先制证,区县公安机关及时发放证件。

2﹒开设居住证办理“绿色通道”。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当场发放纸质居住证。

牵头单位:治安总队

配合单位:出入境总队

责任单位: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十四)居民身份证相片“多拍优选”。群众如果对拍摄的居民身份证相片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拍照3次,从中优选满意相片。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群众,2年内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可以使用原相片信息办理。

全市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群众申办居民身份证时,群众如果对拍摄的居民身份证相片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拍照3次,由群众从中优选满意相片办理证件。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群众,2年内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可以使用原相片信息办理(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

牵头单位:治安总队

责任单位: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十五)居民身份证换证提醒。群众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户籍地公安机关通过微信、短信平台等多种方式提醒群众及时换领新证。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对辖区户籍群众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通过微信、短信平台等多种方式提醒群众及时换领新证。

牵头单位:治安总队

配合单位:科信处

责任单位: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六、优化户政管理服务

(十六)完善单位和社区集体户制度,利用互联网开展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在线申报,为企业用工落户和暂住登记提供便利条件。

1﹒规范单位集体户口设立。凡符合依法设立、有合法稳定的住所、落实了集体户口协管员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需要设立单位集体户口的,可凭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等)、房屋产权证、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经所长批准后设立。

2﹒规范社区集体户口设立。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需要,在本乡镇(街道)政府、派出所或辖区城镇社区所在地,设立相应的社区集体户,经所长批准后,报区县(自治县)局备案,为本辖区未设集体户单位职工和实际居住的我市引进人才落户提供便利。

3﹒完善集体户口管理制度。积极为在集体户口落户人员办事创业提供便利,除学校学生集体户以外的其他集体户,实行居民化管理,发给有效期限的《居民户口簿》,方便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集体户口人员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落户。

4﹒按照市局“民生警务”服务平台建设部署安排,群众在微信公众号按要求填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经民警审核确认后登记成功,实现群众网上自主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牵头单位:治安总队

配合单位:警令部(市公安局改革办)、科信处

责任单位: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十七)实行“互联网+户政服务”,企业和群众可以登录各地公安机关网上办事大厅、政务网、移动终端等平台,在线咨询户籍政策、预约户政业务、查询业务办理进度等。

按照市局“民生警务”信息系统建设部署安排,积极运用 “互联网+户政服务”信息平台,尽快建立开展户政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通过实名认证登录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网上平台,网上申请户政业务、补充申报材料、预约户政服务、查询业务办理进度和结果等。

牵头单位:警令部(市公安局改革办)

配合单位:科信处、治安总队

责任单位: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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