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以批准征收土地的总面积计算。全区按行政区域划分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16000元/亩,二类地区(水江镇、大观镇、南平镇)15000元/亩,三类地区(除一、二类地区外的其他乡镇)14000元/亩。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转非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的耕地面积计算补偿(详见附件1)。
(三)林木补偿费。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标准为5000元/亩,灌木林地和其它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标准为2000元/亩。
(四)地上构(附)着物补偿。零星栽种的花草树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的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定额标准为2000元/亩。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南川区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清理补偿。
构筑物按《南川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以实际丈量计算补偿。
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