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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4008682915K/2023-00409 [ 发文字号 ]南川府办〔2023〕59号 [ 发布机构 ]南川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2023-11-30 [ 发布日期 ]2023-11-30 [ 体裁分类 ]公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南川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30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川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

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2374)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新格局。

2023年年底,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和“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原则承接市政府赋权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清理委托执法事项,形成法定+赋权+委托”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按照上级要求推广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2025年年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依托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实现“执法+监督”数字化。

2027年底,乡镇(街道)“多跨协同、整体高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形成一批具有南川辨识度的改革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执法事项,编制两类清单”。

1.编制乡镇和街道两类执法事项清单。根据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结合我区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明确我区乡镇(街道)法定和赋权执法事项清单,并梳理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委托乡镇(街道)实施执法事项,汇总形成我区乡镇和街道两类法定+赋权+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见附件12

2.厘清乡镇(街道)与原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权限。乡镇街道承接执法事项后按照赋权范围实施有关行政执法权,原业务主管部门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3.加强综合执法事项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统筹组织梳理并动态调整乡镇(街道)法定执法事项和委托执法事项,审核乡镇(街道)承接的赋权执法事项,形成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经区政府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委托乡镇(街道实施执法的,应当签订委托执法协议书,并在签订委托执法协议书之日起5日内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实施委托执法。

4.强化评估问效。区政府每年组织对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二)统筹执法力量,锻造一支队伍”。

5.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由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乡镇(街道)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包片方式下沉执法力量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属乡用共管”,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下沉的执法力量,要根据本部门下放执法事项发生频次、难易程度等选派政治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业务骨干担任包片指导员,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进行具体业务指导。根据乡镇(街道)执法任务要求,包片指导员可下沉乡镇(街道)参与具体执法工作。

6.整合乡镇(街道)执法力量。乡镇(街道)范围内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全部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管理,推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下沉到网格,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

(三)创新制度机制,完善执法方式

7.探索综合监管新模式。以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

8.优化执法方式。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加强对监管对象的常态化指导,最大程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四)强化数智引领,提升智治水平

9.推进执法数字化改革。推广应用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全口径、全要素汇聚(乡镇)街道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提升基层整体智治水平

10.创新智慧执法监管。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挖掘数据价值,动态评估行政执法效能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企业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

加强协调监督,提高执法质效

11.完善乡镇(街道)执法责任机制。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2.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协作机制。乡镇(街道)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区级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区级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13.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与区级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区司法行政部门协调不成的,报请区政府决定。

14.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等方式,化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三、组织实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责任,推动执法力量下沉,适时进行业务指导,常态化、实战化培训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主动帮助乡镇(街道)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对因监管指导不力导致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出现重大失误的,将严肃问责追责。乡镇(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二)强化工作保障。

充实优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管控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环节工作;不得随意抽调、借调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保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倾斜。强化经费保障,要加大对乡镇(街道)执法队伍装备、服装、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分步推进实施。

三泉镇作为市级试点单位,已于20231031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正式上线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其他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方案要求加快做好执法力量配备、制度机制建设等工作,20231231正式承接赋权执法事项,全面启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做好总结提升。

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孵化培育执法领域创新实践,建立健全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加强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及时总结改革经验,推动改革取得更大实效,为全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供南川样本

附件:1.南川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2.南川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附件1

南川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3年)

法定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各乡镇

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行政检查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4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行政检查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6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7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8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各乡镇

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9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各乡镇

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10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11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12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13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14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5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各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6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17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18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人民政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19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20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各乡镇

人民政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21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行政强制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22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各乡镇

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3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24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行政强制

各乡镇

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25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行政强制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26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各乡镇

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27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行政强制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赋权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赋权事项名称

原行使部门

赋权范围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2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区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

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

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

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

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8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9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10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11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12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13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14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15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二、自选赋权事项(32项)

16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

区经济信息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7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区经济信息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1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

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1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

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20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

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2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

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22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23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24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25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26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27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28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29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30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31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32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33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34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35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36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37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38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39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40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处罚

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41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处罚

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

42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的处罚

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43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44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45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区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46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区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47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区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事项名称

委托单位

受委托乡镇

委托权限

执法依据

委托依据

1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2

对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违法行为,处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3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4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5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6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7

对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处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8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9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0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1

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2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标线、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标线、指路标志指示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标线、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标线、指路标志指示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3

对在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在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行为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4

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5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6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7

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8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9

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20

对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行为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21

对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22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拖拉机载人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23

对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24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警告、罚款。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八项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2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警告、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26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警告、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27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出现变更经营许可证的情形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或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出现变更经营许可证的情形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或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附件2

南川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3年)

法定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街道

办事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街道

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行政检查

街道

办事处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4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街道

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行政检查

街道

办事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6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街道

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7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街道

办事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8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街道

办事处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9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街道

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10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街道

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11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街道

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12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街道

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3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街道

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4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街道

办事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15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街道

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16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行政强制

街道

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17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街道

办事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18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街道

办事处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19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行政强制

街道

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20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行政强制

街道

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21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街道

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22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行政强制

街道

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赋权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赋权事项名称

原行使部门

赋权范围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2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区农业

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区文化

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8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9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10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11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12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13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14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15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二、自选赋权事项(29项)

1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1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1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19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区生态

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20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区生态

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21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区生态

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23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24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25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26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27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28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29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30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31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32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33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34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35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36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的处罚

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37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区农业

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38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区文化

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39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区文化

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40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区文化

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41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卫生健康部门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42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区卫生健康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43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区应急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44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区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事项名称

委托单位

受委托街道

委托权限

执法

依据

委托依据

1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2

对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违法行为,处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3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4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5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6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7

对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街道办事处

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处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

8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9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0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1

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2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标线、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标线、指路标志指示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标线、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标线、指路标志指示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3

对在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在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行为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4

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5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6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7

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8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9

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20

对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行为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21

对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22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拖拉机载人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23

对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警告、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24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街道办事处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警告、罚款。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八项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2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街道办事处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警告、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26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街道办事处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警告、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27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出现变更经营许可证的情形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或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街道办事处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出现变更经营许可证的情形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或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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