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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034F/2025-00021
[ 主题分类 ]
林业;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人民政府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 成文日期 ]
2025-04-11
[ 发布日期 ]
2025-04-21
[ 有 效 性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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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

一、禁火时间

自本令公布之日起20255102025710日至20251010

二、禁火区域

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所有区域。

三、禁火规定

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一)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吸烟、烧烤、野炊、烧火取暖、点放孔明灯、烧纸钱、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烧田埂(坎)、烧秸秆、烧迹地、烧火灰、烧制木炭、烧灰积肥、烧山造林等野外用火行为;在开展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并自觉接受防火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需有监护人陪同,并由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三)禁火区域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要严格管理生活用火,严防火源进山入林。

非禁火时段如遇高火险天气,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凡违反本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二)违规用火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行为或森林火情火灾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区应急局等部门举报,举报(报警)电话023-71647699(区林业局)110公安)、023-71646119(区应急局)。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541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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