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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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川区科技创新智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川府发〔2020〕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南川区科技创新智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科技创新智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区重点产业发展的科学性、专业性、前瞻性和系统性,为我区率先实现与中心城区同城化发展,加快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重庆主城都市区提供智力支持和科技支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川区科技创新智库(以下简称智库)是指服务于我区重点产业创新发展的专家团队。

第三条 选聘专家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原则,重点遴选有思路、有项目、有技术的专家,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智库的建设、运行、管理、服务及考核等工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智库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五条  智库专家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的高级专业人才组成。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学术风尚和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热心科技、经济工作;

(二)所研究或从事的行业领域符合智库需求类别领域,且在该领域具有较深造诣,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产业发展趋势,了解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对产业发展现状、方向、规律等具有较深研究;

(四)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历,或知名企业高管、技术总工或行业学会成员;

(五)参与过国家、地方重大决策咨询活动或政策研究;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三章  选聘方式

 

 七条 区科学技术局根据我区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适时公开发布征集智库专家的通知。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局接受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推荐和个人自荐。

第九  区科学技术局对征集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征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意见,提出建议人选,报区人民政府区长审定。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向入选专家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聘期为两年,根据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和绩效评价结果可续聘。

 

第四章  服务内容

 

区科学技术局与入选专家签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要发挥专家的优势和特长,注重提质决策咨询和服务实体经济,明确具体任务。

专家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专家要立足加快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主城都市区,结合我区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确定题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撰写一篇决策咨询报告,为区委、区政府提供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决策咨询建议。

(二)开展科技研发指导。专家要定点联系我区一家创新型企业,指导其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三)推进创新成果转化。专家要定点联系一个乡镇(街道)、区级部门或产业园区,指导其开展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

(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应邀参与我区发展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创新发展研讨、科技创新培训等。

 

第五章 工作待遇

 

第十四条 专家受聘期内工作报酬按“基础聘金+绩效奖励”的方式发放。基础聘金为2万元,发放聘书、签订服务协议后,给付1万元;服务满一年,满意度评价等次为“较好”及以上,给付1万元。

第十五条 根据专家在受聘期内的贡献大小,给予5万元以内的绩效奖励,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绩效评价:

(一)专家提出的决策咨询建议被区委区政府或产业主管部门采纳,且对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或推动创新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专家帮助联系企业攻克了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了工艺技术水平、开发了新产品,且有较明显的经济效益;

(三)专家在服务的产业领域成功转化1项及以上科技成果,且在该行业开展了示范推广相关工作;

(四)专家在产业招商引资方面提供了重要信息,且协助成功签约、落地;

(五)专家成功申报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在南川实施,且获得成果认定。

第十六条 绩效奖励在专家服务期满后按评价结果支付。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区内企业和有关单位与智库专家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合作方式及收益由双方商议确定。

第十八条 专家可同时享受区级人才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智库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在科技创新经费中列支。经费主要用于专家聘金、交通、食宿、调研、咨询、培训、绩效奖励等。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联系专家制度。专家联系的企业和单位要明确专人与专家建立联系,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专家和联系单位应共同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满意度评价机制。区科学技术局每年会同专家联系的企业和单位,对专家服务情况开展满意度评价,评出“好、较好、一般”等次。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专家服务期满后,区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专家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区科学技术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智库专家绩效评价及奖励细则。

第七章 退出智库

第二十三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智库,解除服务协议,停止发放聘金。

(一)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年度满意度评价等次为“一般”的;

(三)本人书面申请退出智库的;

(四)服务期满后区人民政府不再继续聘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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