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南川农委发〔2026〕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我委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南川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本地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照工作指引开展工作。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川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指引
前 言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26年3月25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市、区两级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聚焦当前我区“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集体经济收入核算弄虚作假、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移交不到位、违规签订经济合同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二)适用范围
第二章 重点领域整治操作规范
(一)集体财务管理
(二)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移交管理
(三)经济合同管理
(四)集体资金出借管理
(五)集体资金举债行为管理
(六)工程项目管理
(七)劳务用工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面领导,以保障成员权益、规范资产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基本遵循,严格执行《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全面提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村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相关管理人员,以及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重点领域操作规范
一、集体财务管理
1.收入全面准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收入等)、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等)、补助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等)、其他收入(包括盘盈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款利息收入等)、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集体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纳入集体账户核算,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实行现金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实一致。
2.规范开支审批。日常开支按程序审批,重大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应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手人签字,交监事会审核并签字后,报负责人审批,再由会计人员入账。
3.严格财务预决算管理。年初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并公开;预算调整严格履行程序,年终及时决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明确岗位职责。各财务管理岗位职责权限清晰,实行账款分管、支票与印鉴分人管理。报账员须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账务分设的,按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账册。
二、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移交管理
1.明确资产权属。相关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帮扶的,帮扶项目实施前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沟通协商,明确资产权属、资产价值、后续发展方案以及管护费用来源等。
2.确权登记。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移交资产,并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资产登记,做到“应确尽确”。
3.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定期召集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召开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联席会议,汇总各部门确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情况,切实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
4.台账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账实相符的基础上将帮扶项目资产有序录入全国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单独列示,详细记录资产名称、类型、原值、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等信息。
5.运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帮扶资产),增加财产性收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三、经济合同管理
1.规范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或者转让、发包、租赁农村集体资产等,应当使用统一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素应当齐全,明确资源信息、约定期限、租金费用、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存档。
2.合同审查。对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参考指标:金额超过1万元、履行期限超过20年)的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乡镇(街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审查。
3.合同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检查合同履行及价款结算情况。
4.清单化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收集整理2023年以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资产租赁、资源发包、工程建设等经济合同,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委汇总。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汇总情况建立全区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电子台账,针对低价租赁、超长期合同、合同履约、高频签约对象等方面开展智能预警,并及时将预警信息反馈至相关镇街和村(社区),限时核查。
参考预警阈值:
低价租赁:年租金低于1000元;
超长期合同:合同期限超过20年;
合同履约:未及时履约次数超过1次;
高频签约:同一主体每年签约超过5次。
四、集体资金出借管理
1.禁止性规定。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强村公司、村集体领办的农民合作社等违法违规对外出借资金、对内向经营管理人员出借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
2.合同担保。针对符合相关规定,确需出借资金的,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原则上应要求提供足额、有效的抵押或担保。
3.跟踪管理。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借款台账,安排专人跟踪还款情况。对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集体资金举债行为管理
1.风险评估。应当坚持经营性债务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控制集体经营风险和债务。举债前,乡镇(街道)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可行性、资金需求、还款来源、偿债能力进行科学评估。
2.决策程序。重大投资、较大数额举债(参考指标:原则上单笔1万元以上)等,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3.风险预警。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债务偿还能力,设置债务风险预警指标,及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风险预警,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布预警信息。
4.资金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贷款资金,严禁用于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工程项目管理
1.项目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实施工程项目建设的,应当拟定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向乡镇(街道)报告。
2.招投标流程。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以及达到招投标限额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严禁暗箱操作、围标串标、“垄断包”“人情包”“权力包”。
3.施工与验收流程。项目须按设计和规范施工,完工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廉洁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利用工程项目套取资金、收受贿赂、优亲厚友、违规承揽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劳务用工管理
1.用工标准。劳务用工工资标准应与当地市场水平一致,严禁超标准支出。
2.用工台账。用工单位建立规范用工台账,记录用工事由、人员名单、工时、金额、发放方式等。台账完整、真实,支出有据可查。
3.岗前培训。用工前,须对务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并留存培训记录。确保施工安全和用工规范。
4.薪酬发放。薪酬发放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严禁通过重复记工、虚增工时等方式虚报冒领用工费用,套取集体资金。
第三章 附 则
1.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指引中涉及的重大投资、履行期限、预警阈值等指标仅做参考,具体数额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按程序确定。
3.本指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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