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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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南川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川环发〔2021〕70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区两级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南川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川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南川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28号)《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川委办发〔2021〕2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按照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方向转变,持续优化营商服务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主要目标

认真落实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推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行政审批事项的深度融合,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要求,将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等论证报告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报告书(表)”),统一进行技术评估和审批,实现“一次性受理、一次性审查、一次性审批”的便民服务目标。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分类管理原则,已办理、无需办理、上级审批办理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排污许可仍单独办理。

三、试点范围

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规定,全区所有我局具有审批权限的新、改、扩建环评审批项目,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与报告书(表)审批权限保持一致,其中废水排污口已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收纳接管范围的无需报批入河排污口论证章节。

四、审批程序

(一)受理程序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环评单位编制报告书(表),在报告书(表)中增加排污许可论证章节和入河排污口论证章节(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项目),并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或进行排污登记、入河排污口申请表(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项目),将审批所需申请材料汇总后提交到“渝快办”平台进行在线申报或报区生态环境局政务服务窗口,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在“渝快办”平台进行线上或窗口线下受理。

(二)审查程序

一是技术审查。建设项目受理后,行政审批服务科会同各相关科室,组织专家进行报告书(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技术审查论证工作(需进行现场踏勘的项目,按要求邀请专家进行现场勘查);重点项目需送重庆市生态环境评估中心进行技术审查,由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提出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送重庆市生态环境评估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二是审批审查。项目经办人(初审)—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复审(相关科室负责人会审)—分管审批服务科副局长审批,重大项目提请局党组会进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三)发证程序

报告书(表)通过审查后,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出具报告书(表)和入河排污口批复文件,建设单位在生产前及时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批复情况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在正式投产或实际排污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变更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报告书(表)编制的总体要求

(一)报告书(表)编制的具体要求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导则》等技术导则,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等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2.结合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定建设项目的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等基本信息;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境影响评价要素导则等技术文件,严格核定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结合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

3.分期建设的项目,报告书(表)应当列明分期建设内容,明确分期实施后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据此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

4.改扩建项目,现有工程回顾评价应包含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等内容。

(二)排污许可论证章节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完成后下载),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环境管理台账等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

2.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说明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情况。

3.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应说明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情况。

4.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进行排污许可管理级别的划分,重点、简化管理企业管理在信息平台进行许可证申请,登记管理的进行排污登记即可。

(三)入河排污口论证章节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导则》等相关要求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章节。

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附录B),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地址、取用水量、入河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入河排污口位置、设计排污能力、入河排污口大小、各类废水排放量、年排放废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等信息。

3.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若与第三方产生利害关系,应提交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

六、责任分工

(一)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牵头组织全局业务骨干、工业园区、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等单位进行业务培训;负责牵头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专家技术审查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的校核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我区技术单位中介服务超市;负责加强技术单位编制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接件、制证及发放工作;负责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梳理,并就存在的问题、障碍进行分析研判,及时优化完善实施方案。

负责完成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大气环境科

参与排污许可的申请资料会审工作;对需要整改的排污单位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水生态环境科

制定我区入河排污口论证章节编制的范围;参与入河排污口论证章节的审查工作;负责完成入河排污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对涉水项目需要整改的排污单位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参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会审工作;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完成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土壤生态与辐射管理科

负责指导、建立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对需要整改的排污单位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完成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

参与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项目的资料会审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法规科

负责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工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及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完成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组织人事科

负责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将本次改革试点工作任务纳入日常考核内容;完成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办公室

负责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工作中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完成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实施靶向监管,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手段,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强化执法工作开展,严肃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完成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负责指导排污单位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区环境保护宣教信息中心

负责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地进行宣传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工作,提高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知晓度;完成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成立我局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调度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工作,研究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工作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行政审批服务科,由分管行政审批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工作事关全局,请各科室(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提高对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环评与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统一受理、同步办理的重要性,认识到该项工作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抓手,是切实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

(三)加强宣传,强化指导

各相关科室(单位)应加大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切实做好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建设项目业主和技术服务单位的认识,加强对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报告书(表)、填写排污许可申请表或入河排污口申请的指导工作。

(四)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建设单位对报告书(表)内容、排污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获得报告书(表)批复后,在正式投产前及时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持证排污。技术单位应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质量负责。各科室工作人员要忠诚履职、干净担当,依法依规审批报告书(表),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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