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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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南川环发〔2019〕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渝环〔2019〕187号)精神,对我区2018年1月26日印发的《南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进行了再次调整。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南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前 言

 

近年来,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国家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原国家环保部与原农业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要求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为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各省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合理地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切实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相关工作,推动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重庆市法规规定,原市环保局与市农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渝环〔2017〕102号)文件,要求各区县加强规划引导,统筹考虑保护环境和畜牧业发展需要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明确边界范围。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印发了《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渝环〔2019〕187号),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对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禁养区、限养区范围。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统筹考虑南川区畜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划定依据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南川高质量发展,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促进全区畜牧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划定、分类管理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禁止或限制畜禽养殖企业布局的区域分别划入禁养区、限养区并进行分类管理,优化区域畜牧业生产布局,改善环境质量。

2.统筹兼顾、多方协调

统筹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和环境质量现状,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协同推进畜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3.务实管用、动态调整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管控,明确地理边界、坐标,将畜禽养殖禁养区落地、上图、入库,使本方案成为畜禽养殖项目用地规划、环评审批、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各区域可随着畜禽养殖科学技术的提高、区域环境质量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4.保护优先、从严划定

对于同一区域,同时是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为禁养区;对于饮用水源、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和水域功能(I、II和III类水域)属性的河流或水库重叠区域,按饮用水源最优,其次重要河流岸带,最后水域功能的先后顺序进行划定;对于自然保护区域、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两个或多个禁止开发区重叠区域,按以上列出顺序进行优先划定和归类。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印发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渝环〔2017〕102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渝环〔2019〕18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2012〕4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8〕14号)。

二、区域类型及管理要求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的区域。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时,该区域内不得再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的数额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力和环境质量现状确定。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按照“以地定畜、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的原则,在畜禽养殖适养区从事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全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相应的污染治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划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将南川区的以下区域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或限养区。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31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3〕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6〕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州区等18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7〕2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璧山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及撤销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9〕6号),南川区共有50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其中城市级2个,乡镇级48个;在用水源地49个,备用水源地(金山佛水库)1个。本方案将50个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划入禁养区。

(二)自然保护区

根据《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总体规划(2016-2025年)》,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面积418.5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93.24平方公里,缓冲区180.92平方公里,实验区134.34平方公里,将其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入禁养区,实验区划入限养区。

(三)风景名胜区

根据《金佛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金佛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面积为437.7平方公里,外围保护带面积为508平方公里,将金佛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划入禁养区,外围保护带划入限养区。

(四)森林公园

1.金佛山国家森林公园

根据《重庆金佛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金佛山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总面积60.82平方公里。主要分为金佛山景区、鹿池景区和柏枝山景区,将以上景区的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划入禁养区,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外的区域划入限养区。

2.乐村市级森林公园

根据《重庆市乐村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修编)》,乐村市级森林公园规划总面积19.21 平方公里。主要分为龙珠山景区、通灵山景区、大佛岩景区和亮垭子景区,将以上景区的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划入禁养区,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外的区域划入限养区。

3.顺龙山市级森林公园

根据《重庆市顺龙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顺龙山市级森林公园规划总面积2.44平方公里。主要分为户外运动体验区、森林休憩区、生态保育区、养生休闲度假区和管理服务区,将以上区域的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划入禁养区,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外的区域划入限养区。

4.楠竹山市级森林公园

根据区林业局提供的重庆市楠竹山森林公园范围图(无规划文本),楠竹山市级森林公园规划总面积8.67平方公里,无功能区划分,将其规划范围全划入限养区。

(五)城市建成区与规划区

根据《南川区城乡总体规划(2015年编制)》,南川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和南城街道行政辖区范围,将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和南城街道的城市建成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划入禁养区,城市建成区外的城市规划区划入限养区。

(六)乡镇建成区

南川区城区外共有31个乡镇,分别是福寿镇、河图镇、鸣玉镇、石墙镇、楠竹山镇、水江镇、三泉镇、山王坪镇、木凉镇、兴隆镇、南平镇、头渡镇、德隆镇、庆元镇、大有镇、民主镇、白沙镇、古花镇、太平场镇、合溪镇、大观镇、金山镇、黎香湖镇、神童镇、石溪镇、峰岩乡、石莲镇、骑龙镇、中桥乡、乾丰镇、冷水关镇,将31个乡镇建成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划入禁养区。

(七)执行I、II类、III类水域功能区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将南川区执行I、II类水域功能的水域水面及其200米陆域范围划入禁养区,执行III类水域功能的水域水面及其200米的陆域范围划入限养区。

1.南川区执行I、II类水域功能的水域鱼泉河(朱家沟—鱼泉河大坝段),将其水面及200米陆域范围划入禁养区。

2.南川区执行III类水域功能的水域主要为大溪河、龙川江、孝子河(蒲河)、黎香溪、卢沟溪、柏枝溪(藻渡河)、龙潭河、龙岩河、黑溪河、鱼泉河(鱼泉河大坝—汇流口)、肖家湾水库和鱼跳水库,将以上水域水面及200米陆域范围划入限养区。

(八)工业园区

南川区工业园区主要分布在水江组团、南平组团、龙岩组团和大观组团,其中水江组团规划面积为12.39平方公里,南平组团规划面积为4.50平方公里,龙岩组团规划面积为6平方公里,大观组团规划面积为3.18平方公里。将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全部划入限养区。

四、禁养区划定结果分析

(一)禁养区面积和空间分布

南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面积为661.61平方公里,占南川区总面积的25.54%;南部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中部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和南城街道的城市建成区,饮用水水源地、乡镇建成区等离散分布于各乡镇(街道)。

(二)不同类型禁养区的分布

南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分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和执行I、II类水域功能区7大类(各禁养区空间范围有重叠,重叠部分面积按优先级原则只计算一次)。其中: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类禁养区(含一级和二级保护区)面积为25.26平方公里,占南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比例的3.82%,离散分布于南川各个乡镇(街道)。

2.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类禁养区面积为268.15平方公里,占南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比例为40.53%,主要分布于鱼泉镇、三泉镇、南平镇、金山镇、头渡镇和德隆镇。

3.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类禁养区面积为304.36平方公里,占南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比例为46.00%,主要分布于南城街道、三泉镇、大有镇、头渡镇、德隆镇和河溪镇。

4.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类禁养区面积为3.69平方公里,占南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比例为0.56%,主要分布于水江镇和鱼泉镇。

5.城市建成区

城市建成区类禁养区面积为34.65平方公里,占南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比例为5.24%,主要分布于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和南城街道。

6.乡镇建成区

乡镇建成区类禁养区面积为23.06平方公里,占南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比例为3.49%,离散分布于城区以外的31个乡镇。

7.执行I、II类水域功能区

执行I、II类水域功能区类禁养区面积为2.44平方公里,占南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比例为0.37%,主要分布于鱼泉镇。

 

表1 南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及分布统计

序号

禁养区类型

分布区域

面积(km2)

占禁养区比例(%)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肖家沟水库、双河水库、白果湾水库、白净寺水库、车仕沟水库、川洞湾水库、金佛大堰河流、黄风洞地下水、跃进水库、盖石水库、响水洞地下水、李坝溪地下水、钾肥厂河流、老木沟水库、天台寺水库、韦家湾、广栋子水库、楠木园水库、双河口水库、下河坝水库、白沙沟水库、红生基水库、老林沟地下水、谢家沟汇星水厂、金佛山三道坪地下水、关立洞地下水、龙井湾水库、徐家沟水库、丛林沟河流、杜家沟水库、水对沟水库、杨家湾地下水、潼仙洞水库、山坪塘地下水、谢家碥水库、新月台水库、鱼泉河水库、中坝水库、关家沟地下水、碗厂沟水库、次竹垭口水库、简家沟水库、岩腊扁水库、响水凼水库、小沟水库、水大丘水库、简水沟水库、古家洞水库、尤鱼洞地下水、金山佛水库的一级、二级保护区。

25.26

3.82

2

自然保护区

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

268.15

40.53

3

风景名胜区

金佛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

304.36

46.00

4

森林公园

金佛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的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乐村市级森林公园的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顺龙山市级森林公园的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3.69

0.56

5

城市建成区

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南城街道的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4.65

5.24

6

乡镇建成区

福寿镇、河图镇、鸣玉镇、石墙镇、楠竹山镇、水江镇、三泉镇、山王坪镇、木凉镇、兴隆镇、南平镇、头渡镇、德隆镇、庆元镇、大有镇、民主镇、白沙镇、古花镇、太平场镇、合溪镇、大观镇、金山镇、黎香湖镇、神童镇、石溪镇、峰岩乡、石莲镇、骑龙镇、中桥乡、乾丰镇、冷水关镇共31个乡镇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23.06

3.49

7

执行I、II类水域功能区

鱼泉河(朱家沟-鱼泉河大坝)水域水面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2.44

0.37

合计

661.61

100.00

注:以上各类禁养区的空间范围有重叠,重叠部分的面积只计算一次。

五、限养区划定结果

(一)限养区面积和空间分布

南川区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定面积为713.27平方公里,占南川区总面积的27.54%。主要分布于南部金佛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带,中部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和南城街道的城市规划区。

(二)不同类型限养区的分布

南川区畜禽养殖限养区分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带、森林公园、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和执行III类水域功能类别区6大类(各限养区空间范围有重叠,重叠部分面积按优先级原则只计算一次)。其中:

1.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类限养区面积为30.33平方公里,占南川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比例为4.25%,主要分布于南城街道、南平镇和金山镇。

2.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带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带类限养区面积为371.59平方公里,占南川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比例为52.10%,主要分布于南城街道、三泉镇、金山镇、大有镇、庆元镇、古花镇和河溪镇。

3.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类限养区面积为9.84平方公里,占南川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比例为1.38%,主要分布于水江镇和楠竹山镇。

4.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类限养区面积为207.63平方公里,占南川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比例为29.11%,主要分布于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和南城街道除城市建成区外的区域。

5.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类限养区面积为14.61平方公里,占南川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比例为2.05%,主要分布于大观镇、水江镇和南平镇。

6.执行III类水域功能区

执行III类水域功能类别区类限养区面积为79.26平方公里,占南川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总面积比例为11.11%,主要分布于水江镇、中桥乡、骑龙乡、楠竹山镇、石墙镇、山王坪镇、民主镇、峰岩乡、鸣玉镇、石溪镇、河图镇、大观镇、木凉镇、太平场镇、黎香湖镇、白沙镇、兴隆镇、神童镇、石莲乡和南平镇等乡镇。

表2 南川区畜禽养殖限养区面积及分布统计

序号

限养区类型

分布区域

面积(km2)

占限养区比例(%)

1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30.33

4.25

2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带

金佛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带

371.59

52.10

3

森林公园

乐村市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外的区域

金佛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的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外的区域

顺龙山市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外的区域

楠竹山市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

9.84

1.38

4

城市规划区

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

207.63

29.11

5

工业园区

南平组团、大观组团、水江组团、龙岩组团工业园区规划范围

14.61

2.05

6

执行III类水域功能区

大溪河、龙川江、孝子河(蒲河)、黎香溪、卢沟溪、柏枝溪、龙岩河、龙潭河、黑溪河、鱼泉河(鱼泉河大坝—汇流口)等水域水面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79.26

11.11

合计

713.27

100.00

注:以上各类限养区的空间范围有重叠,重叠部分的面积只计算一次。

六、限养区划定结果

南川区适养区为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面积为1215.12平方公里,占南川区国土面积的46.92%。

七、组织实施

(一)部门职责分工

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农业农村委按法定职责牵头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二)健全执法监管机制

健全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基础信息调查制度,做好全区畜禽养殖企业基础信息采集、统计工作,夯实动态监管基础;持续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巡查制度、现场核查制度、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查处畜禽养殖企业违法行为;各部门联合执法,重点加大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三)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以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取缔、搬迁、整治,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化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将评价结果纳入区属各部门、镇(街道)年度实绩考核并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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