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智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医保药品线上线下价格差异 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的提案》(第253号)收悉。经与南川区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部分定点药店执行“阴阳价”,对医保参保人收高价、自费群众收低价,导致“刷医保卡购药更贵”事项
您在提案中描述的现象,正如近期媒体报道,部分地区曾发现定点零售药店(下称“定点药店”)对医保非医保患者采用“阴阳价格”(歧视性价格)行为,即完全相同的药品销售给医保患者的价格高于非参保患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要求,定点药店通过向参保患者高价售药牟利行为涉嫌价格欺诈,同时违背了定点药店医保服务协议中“不得对医保参保人员实行不公平、歧视性价格”的管理要求,应予严肃核查处置,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医保局对此高度重视,已于2025年10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阴阳价格”监测处置的通知》,明确将此类行为界定为价格欺诈,并要求各地依法严肃核查处置。我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局部署,已将整治“线上线下价差过大”作为当前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的重要突破口。
二、关于监管重心集中于集采药品,非集采药品价格缺乏有效管控事项
长期以来,集采药品通过“以量换价”实现大幅降价,而非集采药品(含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售药品)价格管控相对薄弱,部分药品价格虚高,群众反映强烈。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建章立制,推动非集采药品价格治理制度化。 国家医保局不断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挂网药品价格异常行为实施信用惩戒。目前,全国31个省份已出台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初步形成全国统一的挂网价格管控框架。二是拓展监测范围,实施“红黄标”风险预警。 202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药品价格风险预警、健全药品价格风险处置制度,引导药品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目前,全国各省市正在对挂网药品实施“红黄标”预警标识——对于集采未中选过评药品,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1.8倍的标“黄标”、高于3倍的标“红标”;对于非集采药品,化学药高于本省最低挂网价1.8倍标“黄标”、3倍标“红标”,中成药按日均治疗费用计算,3倍标“黄标”、5倍标“红标”。
今年我局拟与市药交所合作,建立全区药价结算监测及预警系统,通过该系统建设,有望实现从“集采单点管控”向“全药价格治理”的跨越,从“线下监管为主”向“线上线下协同治理”的升级,切实回应委员和群众的关切。
三、线上线下价格信息不通联,无统一比价监测平台事项
由于不同渠道药品价格存在差异,线上线下信息不联通,导致群众“买药不知价、比价无渠道”问题。我们重点推动以下工作:一是推广“比价神器”便民应用。广泛宣传利用好“重庆市医疗保障服务平台-渝药易购-药价智慧比”比价功能,充分利用医保信息系统实际结算价、药店零售价等信息,提供定点药店价格比较、位置导航等服务,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比较机制,方便群众对周边药店“货比三家”,规范引导定点药店公平合理、诚信定价;二是推动线上线下药品价格协同治理。 2026年4月,国新办政策例行吹风会明确要求,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在开展价格治理时,要以定点药店、网上药店的价格作为锚点,督促企业调整偏高的挂网价格;定点药店的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其他渠道的零售价格,也不得对医保和非医保患者实行不公平的阴阳价格。这一机制有效打通了不同渠道的价格信息壁垒,推动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价格治理新格局;三是实施“量价比较指数”预警。依托重庆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建立并实施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依据医保药品采购价格、销售价格、费用增长等核心指标设定监测阈值,对定点药店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将量价比较指数年度监测值作为本年度整体价格监测预警线(如2025年度全市量价比较指数为1.27),按照定点药店协议管理要求,对未达到年度监测值要求的定点药店进行约谈提醒,拒绝价格调整或调整后仍未符合要求的予以暂停结算,直至解除医保服务协议。2025年我区量价比较指数在全市监测值内。
此答复函已经周子涵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数字政协平台进行评价。
重庆市南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陈颜,联系电话:023-81111536)
主办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网站
网站标识码:5001190010 ICP备案:渝ICP备11000302号-1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500119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