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区政府印发了《重庆市南川区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随着中心城区建设加快,建成区范围不断扩大,城市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城市建设发展的环境发生明显变化,为更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求,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川实际,特印发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征收标准及范围
一类为城市规划区(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元计征。
二类为重庆市级中心镇(水江镇、南平镇、大观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计征。
三类为其它建制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5元计征。
四类为乡集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计征。
五类为文旅康养度假地产(经金佛山管委会认定,依托森林、生态、海拔、气候等优势资源,为游客和市民提供休闲、避暑、度假第二居所的居住、商业销售型为主的地产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5元征收,时限为5年,5年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经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规划区内利用自用住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征收管理
1、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纳配套费达到9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实行分次缴纳,其初次缴纳数额应在450万元以上,并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
(三)征收节点
建设项目业主在申报缴纳配套费时,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等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配套费。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同步废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政策的通知》(南川府发〔201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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