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报区政府同意,印发全区农业用水价格。
二、主要内容
(一)农业用水指导价标准
土溪水库自流灌区支渠:粮油作物0.10元/m3,经济作物(包含经果林、花卉苗木、蔬菜瓜果等,下同)0.20元/m3,养殖业(包含水产养殖、畜禽养殖,下同)0.25元/m3;土溪水库自流灌区末渠:粮油作物0.12元/m3,经济作物0.22元/m3,养殖业0.27元/m3。
老木沟水库自流灌区支渠:粮油作物0.15元/m3,经济作物0.25元/m3,养殖业0.30元/m3;老木沟水库自流灌区末渠:粮油作物0.17元/m3,经济作物0.27元/m3,养殖业0.32元/m3。
以上指导价标准为最高限价,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执行。
(二)农业用水执行阶梯水价
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既定水权的三个控制目标为基础(节水鼓励线、初始水量线、惩罚水量线)划定阶梯水价,即:
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0%收取水费;
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以上、初始水量线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5%收取水费。
用水量在初始水量线以上、惩罚水量线以下的按照水价的105%收取水费。
用水量在惩罚水量线以上的按照水价的110%收取水费。
三、执行时间
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按实际出口表计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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