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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区农业用水价格》 政策解读

日期: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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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报区政府同意,印发全区农业用水价格

二、主要内容

(一)农业用水指导价标准

土溪水库自流灌区支渠:粮油作物0.10m3,经济作物(包含经果林、花卉苗木、蔬菜瓜果等,下同)0.20m3,养殖业(包含水产养殖、畜禽养殖,下同)0.25m3;土溪水库自流灌区末渠:粮油作物0.12m3,经济作物0.22m3养殖业0.27m3

老木沟水库自流灌区支渠:粮油作物0.15m3经济作物0.25m3,养殖业0.30m3;老木沟水库自流灌区末渠:粮油作物0.17m3,经济作物0.27m3,养殖业0.32m3

以上指导价标准为最高限价,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执行。

(二)农业用水执行阶梯水价

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既定水权的三个控制目标为基础(节水鼓励线、初始水量线、惩罚水量线)划定阶梯水价,即:

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0%收取水费;

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以上、初始水量线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5%收取水费。

用水量在初始水量线以上、惩罚水量线以下的按照水价的105%收取水费。

用水量在惩罚水量线以上的按照水价的110%收取水费。

三、执行时间

2020121日起执行,按实际出口表计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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