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依据
(一)《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16〕230号)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
二、术语定义
(一)青年就业见习
政府为帮助未就业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组织推荐其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训练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指自愿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帮助未就业青年加强岗位训练,提升其就业能力并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三)青年就业见习人员
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注:①上述“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②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
③上述“离校两年内”,是指自毕业证上日期向后推两年,例如毕业证上毕业日时期为2017年6月21日,离校两年内是指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
④上述“未就业”是指见习人员见习前无补贴申报单位社保缴纳记录,以及见习期间无用人单位社保缴纳记录。
(四)就业见习专户
就业见习基地专户是指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专门用于发放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并接收就业见习补贴的企业银行账户。根据全市统一要求,南川区的就业见习基地专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
(五)见习系统
见习系统是指“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见习系统”):http://rlsbj.cq.gov.cn/jxxt/unit/login,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及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展见习工作均需通过见习系统。
(六)留用就业
留用就业是指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期结束后的青年就业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七)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是政府部门为了激励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为青年持续提供见习岗位并帮助青年就业见习人员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适度减轻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用人成本的举措。
就业见习补贴按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划拨给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200元执行,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就业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划拨给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同一见习人员只能申报一次就业见习补贴,首次申报过程中退回修改在15天内。
注: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为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购买的保险险种必须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用“雇主责任险”或其他险种替代;意外险需一次性购买并覆盖整个协议见习期,即意外险生效日必须与见习协议开始日为同一天或之前,失效日必须与见习协议结束日为同一天或之后,否则视为不合格。若分多次为同一位见习人员购买意外险,每次的保费金额需达到100元且多次意外险有效期之间不得有间断。
三、设立备案申请
(一)用人单位主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重庆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其他组织;
2.具有带教人员和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为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3.能够提供具有一定专业要求和业务内容的全职见习岗位,帮助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提交备案申请操作流程
第一步:通过见习系统注册账号,进行网上备案申请,并下载打印《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
第二步:提交基地备案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材料(现场审核原件并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台胞证)或护照复(影)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备案申请。
第三步:提交纸质备案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后登录见习系统查看备案审核结果。
第四步: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单位相关信息通过区政府门户网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即备案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四、就业见习活动流程
用人单位备案成为就业见习基地后方可开展见习活动。
第一步:通过见习系统自行打印带有电子章的专户开户介绍函,凭开户函到规定的银行开设专户,并将专户账号及开户行信息录入见习系统内。
第二步:可以自行招募,也可参加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组织的网络和现场见习供需洽谈对接活动。
第三步:与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核实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是否符合见习补贴申报条件。
第四步:及时为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购买符合要求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不低于100元/人。
第五步:与青年就业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协议由见习系统生成),并为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办理银行卡,用于接收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注:①就业见习协议须是见习系统生成的协议,并由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填写青年就业见习人员信息等协议内容后提交打印。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与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见习协议一式三份。
②见习月数是自见习协议开始时间起连续计算,时间为1-6个月。
第六步:在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报到之日起,组织安排青年就业见习人员上岗见习,委派带教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就业实践。
第七步:必须通过规定的银行专户,以批量代发的方式为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的基本生活费。
注: 青年就业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必须由补贴申报单位发放;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每月基本生活费需一次性发放;见习开始未满15天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首月不计算补贴;两次基本生活费发放必须间隔15天以上;当月基本生活费最迟下月发放。
五、就业见习补贴申报
第一步:在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见习结束后,通过见习系统提交补贴申报信息。
第二步:将纸质申报材料递交至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对不符合文件要求或缺少材料的,当场退回申报材料。
第三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按季度审核就业见习协议、身份证(台胞)复(影)印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社保记录审核、基本生活费发放等。
第四步:审核完成后按批次在其官网上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15个工作日。
第五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见习基地专户。
六、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与《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16〕230号)对比,扩大了就业见习人员范围:人员范围由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扩大范围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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