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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重庆市南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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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第344号)(以下简称市《安置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相关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程序、补偿标准及方式、安置对象范围、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拟订出台了《重庆市南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施行时间及原则

适用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核心内容包括:区政府为征地实施主体、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人均土地、耕地占比确定安置对象等。

施行时间及原则:本办法自20217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附表7个。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相关单位和部门职责。其中第三条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区县政府的征地主体责任,细化了各部门职责。

(二)第二章征地补偿。规定了征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房屋补偿、青苗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林木补偿、不予补偿的情形及企业搬迁补助等内容。其中,第五条明确了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第七条制定了征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36000元;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原则。

(三)第三章人员安置。规定了征地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的确定、安置对象的确定、参保原则规定和促进就业等内容。其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结合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和土地承包关系,分别明确了人员安置范围和不予安置的情形;第十五条调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安置人数的计算方法;第十六条安置对象明确由村社拟定后,由镇街初审,并再由公安、农委等相关部门会审把关。

(四)第四章住房安置。规定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三种住房安置方式的适用、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面积标准、安置房购买价格、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住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等内容。其中,第二十二条授权区政府另行制定自建住房宅基地补贴;第二十三条明确住房安置对象应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了“长期生产生活”的界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补偿安置费用支付、评估机构的确定、大中型水利水电政策适用、本办法施行时间及原实施项目的处理办法。

四、实施办法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称解释

1.区片综合地价

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补偿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土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区片综合地价的24%)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安置登记中,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查明承包经营户的被征承包土地面积;土地补偿费的20%(区片综合地价的6%)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3.安置补助费计算和发放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该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发放标准(中心城区3.8万元/人,其他区县不低于3.5万元/人)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计入征地成本。

4.其他地上附着物

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统称为其他地上附着物,主要包括道路、地坝、围墙、堡坎、鱼塘坎、粪池、水池、水渠、水井、坟墓、亭台以及树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5.综合定额补偿

综合定额补偿是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综合补偿的方式。推行综合定额补偿既可以提高补偿标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又可以防止抢建抢栽抢插等行为,避免不当增加补偿安置费用。

6.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给予搬迁补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持有合法证照,即生产经营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二是征地时按合法证照核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7.“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是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记载的承包经营户家庭成员。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关于“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的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既包括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记载的承包经营户家庭成员,也包括未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记载,但有权依法承包土地的其他家庭成员。

8.长期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六)项中的长期生产生活是指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具体应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该户有农村村民住宅并长期生活;二是该户有承包土地并依赖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1年以上(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3年以上)。其中,第(三)项中的生产生活时间以结婚(收养)之日起至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止计算。

9.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人员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人员是指享受过福利分房、划拨国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单位修建并销售给职工的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的人员,不包括享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的人员。

10.不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

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申请宅基地、有权申请但未申请宅基地,均属于享有宅基地权利的情形。即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申请宅基地、有权申请但未申请宅基地的,均不能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11.进城落户人员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人员纳入人员安置范围,是指因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以外的其他原因,如因学生进城上学、小城镇建设、购房、军士和义务兵退役等将户口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城市、城镇(集镇)的人员,不包括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

以甲户为例,家庭人员5人,户籍原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2018年该户在城镇(集镇)内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同年,以“购房”为由将5人的户籍迁入城镇(集镇)内,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2021年项目征收了该户的承包地,征地补偿安置时,5人均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作为征地安置人员。反之,若该户未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不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不作为征地安置人员。

12.部分征地时,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计算

当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小于或等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时,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以甲社为例,征地前该社土地总面积为200亩(耕地为100亩),耕地占比为50%,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为100人,人均土地为2亩;假设本次征收土地总面积为80亩(耕地为32亩),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为40%。因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40%)小于征地前整社耕地占比(50%),则该社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为40人(即被征收土地总面积80亩除以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2/人)。

当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时,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后,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以乙社为例,因林地、未利用地占比较大等原因,征地前该社土地总面积为300亩(耕地为80亩),耕地占比为26.67%,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为100人,人均土地为3亩;假设本次征收土地总面积为90亩(耕地为80亩),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为88.89%。因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88.89%)大于征地前整社耕地占比(26.67%),则该社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为100人(即 )。

五、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1.土地补偿费。《实施办法》中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24%补偿给承包经营权户,包括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及林地。而原政策中土地补偿费80%主要用于解决征地安置人员参保。

2.安置补助费。《实施办法》中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70%计算安置补助费总额,然后在根据征地安置的对象按人计发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补足。而原政策中安置补助费优先满足被安置人员参保,剩余部分支付给个人。

3.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实施办法》中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综合定额的方式补偿,青苗费综合定额由2000/亩调整为3000/亩,除林地外的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为10000/亩,原政策为据实清理后补偿,约为5000/亩。林地范围内的林木补偿标准由5000/亩调整为8000/亩,林地内的附着物据实清理补偿。

4.人员安置范围的调整。《实施办法》中人员安置范围以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原则来进行确定,打破原政策中以户口性质来进行认定的条件。且因整户房屋拆迁及户平不足0.5亩不在纳入征地安置人员范围。

5.人员安置人数由人均耕地向人平土地的转变。《实施办法》中按人平土地来计算应安置的人数,同时以被征收耕地数量来确定人员安置人数。即本次征地耕地占比与农业社耕地占比来权衡增加安置人数,达到农业社耕地全部征收人员全部安置完毕。较原政策按人均耕地来计算安置人数更为科学合理。

1)当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小于或等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时,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

2)当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时,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后,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

6.初婚及再婚明确时间。《实施办法》中对初婚要求1年以上,再婚要求3年以上做出硬性要求,进一步杜绝因征地拆迁而导致的突击结婚离婚现象。

7.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实施办法》中把取得或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纳入征地安置。

8.法定赡养、“空挂户”、子女投靠父母等其他情形将户口迁入的人员排除在安置人员范围外,不在以户口性质来划分安置对象,而是以是否取得或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衡量是否纳入征地安置对象进行安置。

9.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确定原则更加清晰。在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时,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几个原则,加强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一是严格落实安置人数,即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应全部落实到具体人员,不得多于或少于应安置人数;二是“谁失地,安置谁”,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三是兼顾农户剩余耕地情况,按照征地后农户剩余人平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低到高依次确定。仍有节余的人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四是只征收未发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

10.该家庭无其他住房的认定。《实施办法》中把普通商品房、安置房也作为他处有住房的情形来认定,被拆迁房屋不是唯一住宅的,不作为特殊情形优惠购买住房。

11.住房安置对象的认定。以是否取得或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来认定,且排除成年子女不作为住房安置对象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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