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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南川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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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预防和保护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重庆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渝环办〔202135号)的要求,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成果,区生态环境局拟定了《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南川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明确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一是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是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是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对监测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三、执行标准

本《通知》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重庆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渝环办〔202135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相关要求。

四、适用对象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化工企业、电镀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五、名词解释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确定纳入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

土壤污染隐患重点监管单位某一特定场所或者设施设备存在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风险,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重点监管单位为保障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有效实施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包括建立相应机构和人员队伍、确定组织实施形式,制定并实施排查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隐患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按要求保存和上报等。

有毒有害物质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4.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5.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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