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2年7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提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落实文件精神,南川区民政局起草了《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南川府发〔2012〕61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医疗救助范围。将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七类群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是明确医疗救助政策。将医疗救助分为参保资助、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等五种救助方式,并分别规定了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比例及限额。
三是明确提出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通过完善平台、扩大服务网络、规范服务流程,推进“一站式”服务。
四是明确强化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要求。加大医疗救助筹资力度,明确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得低于上年市级下拨补助资金总额的15%;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接收市级下拨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及区本级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规范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规定了参保人在区县内外医疗机构就诊时,救助资金的拨付方式。
五是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和救助对象住院的监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救助政策规定,落实“四有”,即有医疗救助服务定点标识,有醒目的医疗救助就医指南,有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窗口,有公示栏定期公示医疗救助情况,确保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顺利开展。救助对象经医院确诊治愈需及时出院的,应立即办理出院,对不按规定出院的,区民政局要会同区医保中心和医疗机构终止对其救助。
六是明确要积极推进实施。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
七是明确了原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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