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活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风景名胜资源,确保金佛山风景名胜区内各项经营活动科学、有序、规范开展。
(二)上位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政策主要内容
《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经营项目和节会活动申报材料、办理流程、主体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景区内的经营项目和节会活动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具体涉及经营项目和节会活动类型详见正文“第一章 总则”。
2. 经营项目和节会活动的申请事宜。所有经营项目和节会活动的申请主体为景区旅游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务必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提交齐全申报材料,具体材料清单详见正文“第二章 申请”。
3. 经营项目和节会活动的办理流程。一是经营项目和节会活动申请者提交齐全申报材料后,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受理后3个工作日组织人员现场察看,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单位凭通知书方能启动经营活动。二是原住居民利用自己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
4. 经营项目和节会活动的主体责任。经营活动主体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做好区域内环境卫生、经营秩序、安全管理、舆论宣传、资源保护、应急处理等工作。否则,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政策主要特点
本《办法》在上位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金佛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节会活动的规范管理、细化了管理机构的办理流程及期限,充分增强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开展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可落地性。
四、政策涉及群体
金佛山风景名胜区内具有经营项目和节会活动主体申请资格的景区旅游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
五、经办时间和办理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由金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程序推进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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