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维护我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野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对区林长制考核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实际,对2020年制发的《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通告》(南川府告〔2020〕100号)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通告》共12条,主要是原文摘引、合并表述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与全区市民密切相关的内容,以及按法律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猎期、禁猎区、禁猎工具和方法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通告》第一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原文,明确野生动植物的物权问题,有两层意思:一是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此为《野保法》第三条原文);二是野生植物资源归林权所有者所有(分国家、集体、个人三种情况)。接着引用《野保法》和《植物保护条例》中关于“保护的野生动物”“保护的野生植物”规定原文,强化普法宣传。
(二)《通告》第二条第一句引用《野保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二款的部分原文。第二句引用《野保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第三句引用《野保法》第二章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部分原文。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第四句引用《生物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原文。
(三)《通告》第三、四条列举了部分我区国家、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称,已经重庆野保协会、市药研所等相关动植物专家、学者审定。
(四)《通告》第五条依法规定我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和10月1日至12月31日。我区纳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的21条河流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全年禁止一切捕捞行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考虑了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两方面:一是我区耕作区域海拔高差较大,因6月至9月为农作物的孕育、生长、成熟、收获期,利于通过批准猎捕等方式依法开展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种群调控,减少致害损失。二是我区21条河流十年禁渔和限期禁止垂钓为市农业农村委等8部门规定。依据为《野保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之规定。本条是我区林业、农业农村、公安等执法机关办理野生动物行政、刑事案件关于作案时间段和区域的认定依据。
(五)《通告》第六条结合已上报的我区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规定我区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黎香湖国家湿地公园及5个市级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和金佛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区域(两者不重合)为禁猎区,总面积约5.8万公顷,是我区生态环境最优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区域,且涵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依据为《野保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之规定。本条是我区林业、公安等执法机关办理野生动物行政、刑事案件关于作案区域的认定依据。
(六)《通告》第七条为《野保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原文摘引及合并表述。
(七)《通告》第八条,区公安局结合办案实践建议在《野保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基础上增加“枪支、捕鸟网、地弓、弹弓、刺网、拖网”工具和“笼捕”方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确需枪猎、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依据为《野保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之规定。本条是我区林业、公安等执法机关办理野生动物行政、刑事案件关于作案工具的认定依据。
(八)《通告》第九条为《野保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原文。
(九)《通告》第十条为《植物保护条例》第一十六条、第一十八条及《森林法》第四十条部分原文。
(十)《通告》第十一条、十二条为相关义务和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通告》(南川府告〔2020〕100号)同时废止。公布相关政府部门举报电话:区林业局,023—71647699;区农业农村委,023—71422157;区公安局,023—81111196。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无。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无。
五、示例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有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为例:在《通告》规定的,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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