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21〕14号)文件和区委、区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验收效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结合南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验收对象
南川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二)验收事项
竣工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2.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三)申请条件
建设工程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按项目分类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四)办理程序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一口受理”,主办部门应当在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
主办部门负责审查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形式;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综合窗口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由主办部门会同各协办部门(机构)组织现场联合验收;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验收工作。
三、其他要求
1.对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做出的承诺未完成的,不予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2.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取消竣工验收备案,并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取代竣工验收备案证。
四、执行时间
2022年3月19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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