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科学技术局印发了《南川区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实施细则》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南川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重庆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的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方式包括企业自有科技成果转化、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含转让、他人许可、共同转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两大类。
三、主要内容
(一)申报条件。一是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上年度开展了研发活动并有研发费用投入,且属在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或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二是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累计产生效益达到500万元以上;三是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必须在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后,实际累计完成技术交易额支付款不少于10万元,且申报年度至少完成一次交易款支付。
(二)考核方式。由区科技局牵头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考核。初步按照“企业创新能力、成果转化绩效”两个一级指标,“研发费用、能力建设、成果创新性、成果获奖情况、项目建设、转化效益”等6个二级指标进行赋值考核。考核标准每年一定,随申报通知一并发布,总分相等的企业,按成果转化实际效益的绝对值排名。
(三)补助方式。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结果,对考核分值80分以上的企业,按从高到低排序,设Ⅰ类企业1家,补助50万元;Ⅱ类企业2家,补助40万元/家;Ⅲ类企业3家,补助30万元/家。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每项科技成果转化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四)申报程序。由区科技局牵头组织申报,按照发布通知、企业申报、组织审核、公示、拨款等程序进行。
四、执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区内其他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五、注意事项
凡申请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的企业,需同时提供“信用中国(重庆)”下载的本企业信用报告。
六、关键名词解释
科技型企业:根据《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规定,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注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经自愿申请和审核通过后,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培育的居民企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研发准备金制度:研发准备金是企业为保障研发项目的资金需要,在开展研发活动前或研发过程中提前储备的专门用于研发项目、单独核算的资金。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的管理措施。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机构对技术合同申请人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一系列核实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技术合同专项认定的管理工作。
七、申报示例
符合申报条件案例:如某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区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进行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指标打分,企业得分92分,按照分值排序位列第一名,即可获得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不符合申报条件案例:如某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区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进行考核,发现其近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累计产生效益实际少于500万元,不符合申报条件,所以不能获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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