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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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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9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禁私藏加工经营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的通告》(南川府发﹝202412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对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南川区林地总面积256万亩,森林面积217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56%,森林蓄积量达1090万立方米,其中松林面积109.08万亩,占全区森林面积的50.2%,涉及34个乡镇(街道)和3个国有林场。20182月我区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第1号)公布为松材线虫病疫区。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松材线虫病在我区扩散蔓延,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病虫害防治条例》和《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对区县林长制考核和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告》。

二、主要内容

《通告》共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疫木管控范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第1号公告)公布南川区为松材线虫病疫区。全区范围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均为疫木。

(二)疫木采伐管理。在松材线虫病疫情拔除前,全区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严防借疫木采伐之名过度采伐,禁止疫区开展除治性采伐以外的其他疫木采伐活动。

(三)疫木防治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疫情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乡镇(街道)、村(社区)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应当履行防治责任,做好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组织协调等工作。

(四)疫木除治清理。每年101日至次年331日为疫木集中除治时间。采伐的疫木不得违规利用,疫木粉碎物的最大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

(五)疫木管控封锁。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不得擅自调入区外未经检疫合格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六)加强疫情管理。区林业局牵头做好全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检疫执法,对涉木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举报电话。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松材线虫病防治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23-64562551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松材线虫病:松材线虫病亦称为松树萎蔫病,是由松材线虫侵染松树并导致树木迅速死亡的一种危险性森林生物灾害。该病主要危害松属植物,亦可危害少数非松属针叶树。松树一旦感病很难治愈,最快的40多天即可枯死,因而被称为松树的“癌症”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无。

五、示例

1.案例一:

2024317日,南川区楠竹山镇锅厂村居民张某某,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柏木6.05吨,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第十八条,《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属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第十八条、《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没收松原木6.05吨。

2.案例二:

2024329日,南川区东城街道三秀10组村民周某某,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运输松原木9吨,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第十八条,《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属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第十八条、《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没收松原木9吨,罚款人民币2000元。

3.案例三:

2024416日,南川区骑龙镇柏林村居民周某某,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运输松原木8.32吨,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第十八条,《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属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第十八条、《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没收松原木8.32吨,罚款人民币2000

4.案例四:

202456日,南川区石墙镇石蛾村居民张某,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运输松原木8.36吨,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第十八条,《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属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第十八条、《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没收松原木8.36吨,罚款人民币3000元。

5.案例五:

2024715日,贵州省正安县小雅镇小雅村居民骆某某,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运输松原木26.76吨,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第十八条,《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属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第十八条、《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没收松原木26.76吨,罚款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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