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南川府发〔2025〕2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为有效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城市建设发展实际、大气环境改善需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对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了调整。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
二、文件主要内容
该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南川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后面积约10.95平方公里,具体包括:
东城街道:鼓楼坝居委、长亭居委、渚堰塘居委、皂角井居委、灌坝居委,面积约1.96平方公里。
南城街道:三圣路居委、龚家塘居委、南园路居委、清桥居委,面积约1.89平方公里。
西城街道:东方红居委、西大街居委、来游居委、龙济居委(1-4组)、长远居委(1-4组),面积约7.1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Ⅲ类(严格)执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以下燃料: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木柴、秸秆。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1.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专用锅炉或配置有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除外);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2.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本通告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淘汰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者使用配备专用锅炉或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3.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核心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城市建设发展实际、大气环境改善需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通告》中所述“高污染燃料”指的是什么?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我区确定的高污染燃料为: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包括哪些范围?
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后具体包括以下区域:
东城街道:鼓楼坝社区、长亭社区、渚堰塘社区、皂角井社区、灌坝社区,面积约1.96平方公里。
南城街道:三圣路社区、龚家塘社区、南园路社区、清桥社区,面积约1.89平方公里。
西城街道:东方红社区、西大街社区、来游社区、龙济社区1-4组、长远社区1-4组,面积约7.1平方公里。
(四)此次发布的《通告》与2018年发布的通告相比有什么主要变化?
此次发布的《通告》与原通告相比主要有两个变化。一是禁燃区面积有变化。将原有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约24.33平方公里调整为约10.95平方公里,减少了部分农村社区。二是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有变化。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由Ⅱ类(较严)调整为Ⅲ类(严格)。具体高污染燃料类型见表1。
表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
燃料种类 | ||
Ⅰ类 |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 |
Ⅱ类 |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 ||
Ⅲ类 |
煤炭及其制品 |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什么管理要求?
1.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专用锅炉或配置有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除外);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2.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本通告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淘汰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者使用配备专用锅炉或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3.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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