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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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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我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止水污染,保护水环境。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具体措施。

    三、政策要点

    全文涉及9个方面共提出12项措施。

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1.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站)的城镇规划区范围;

2.在建污水处理厂(站)和已批准污水处理厂(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且能在三年内建成投入运行的城镇规划区范围。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

3.南川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缴纳义务人)。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原则

4.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5.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四)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6.南川区污水处理参照市级规定执行,即:居民按用水量1/立方米、非居民按用水量1.3/立方米征收。

(五)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

    7.区住房城乡建委统筹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分别负责组织城区、乡镇公共供水企业开展售水量核定工作属地乡镇(街道)配合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区城投集团代为征收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需按月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及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至区住房城乡建委,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按预算级次全额缴入国库,相关费用实行区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污水处理费票据使用

    8.公共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水费时,附加征收污水处理费,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单列污水处理费科目。区住房城乡建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代征单位持该财政票据到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及时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七)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

9.市级代征手续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对相关费用进行结算

(八)污水处理费使用和监管

10.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区级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我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区财政局对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实行预决算管理纳入年度预算使用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管理。

    (九)法律责任

    11.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①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

12.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实施时间

    自202611日起正式施行

五、政策咨询问答

问:谁需要缴污水处理费?

答:南川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缴纳义务人)。

问:用水量怎么核定?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问:收费标准是多少

污水处理参照市级规定执行,即:居民按用水量1/立方米、非居民按用水量1.3/立方米征收

问:标准会调整吗?

答:定期成本监审、动态调整,调整前开展听证、征求意见

问:费用用在哪?

答: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国库,专款专用,用于设施建设运维、污泥处置、管网改造、智慧监管平台建设等

    解读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电话:023-7141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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