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目前,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依据《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南川府发〔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因5号文件系5年前发布实施,已不适应现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调整3项市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19〕61号)精神,印发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南川府发〔2026〕2号)。
二、主要内容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分为Ⅰ档、Ⅱ档、Ⅲ档、Ⅳ档。其中:Ⅰ档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元计征,Ⅱ档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计征,Ⅲ档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5元计征,Ⅳ档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计征。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一是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二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执行。三是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实行分次缴纳,其中:应缴金额在300万元及至600万元之间的(不包括600万),其首次缴纳数额不得小于300万元,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应缴金额在600万元及以上的,首次缴纳数额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一是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科研机构科研用房,可免缴配套费。二是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三是工业园区内经确认后的工业项目生产性用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是经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村民在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按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3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南川府发〔2020〕5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电话:023-7141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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