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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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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珍贵的森林资源,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规定我区森林禁火时间。每年11日至510日、710日至1010日。

(二)《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划定我区森林禁火区域。全区森林、林地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所有区域。

(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明确相关要求。一是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生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野外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秸秆、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落实各项防火措施。二是禁火期间,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三是禁火期间,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并自觉接受防火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四是禁火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需有监护人陪同,并由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五是“春节”“春耕时节”“清明节”“劳动节”“秋收时节”以及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禁火区域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要严格管理生活用火,严防火源进山入林。非禁火时段如遇高火险天气,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明确责任追究一是凡违反本令规定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二是违规用火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明确监督报告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存在违反本令的行为或森林火情火灾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区应急局等部门举报(报警),举报(报警)电话:023-71647699(区林业局)、110(区公安局)、023-71646119(区应急局)。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无。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对比

维度

旧政策内容

新政策内容

禁火时间

自本令公布之日起至2025510日、2025710日至20251010

每年11日至510日、710日至1010

禁火区域

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外100米范围内所有区域

全区森林、林地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所有区域(参照《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南川府告〔20224号)文件划分)

禁火规定

第一条:在开展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与其他用火行为表述重复的情况

野外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秸秆、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删除重复表述,调整部分用火行为的具体表述,明确禁止)

第五条:“‘春节’‘春耕时节’‘清明节’‘劳动节’‘秋收时节’以及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禁火区域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要严格管理生活用火,严防火源进山入林。”(明确高火险期)

政策废止情况

废止原《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新增)

依据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五、示例

1.案例一:

2022817日,南川区大观镇观音桥社区居民胡某某,在大观镇观音桥社区(小地名:碑塆)处,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家田内焚烧杂草。其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案例二:

2022812日,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某森林公园林区内,对游客擅自携带火源火种进入林区管控不力,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0000

3.案例三:

2017216日,南川区白沙镇大竹村村民杨某某,男,时年73岁,因泄愤故意纵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19亩,杨某某被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

4.案例四:

201525日,南川区楠竹山镇农家村村民张某某,女,时年44岁,因农事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3.5亩,张某某被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

5.案例五:

2013319日,南川区楠竹山镇锅厂村村民皮某某,女,时年51岁,因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35.5亩,皮某某被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六、政策问答

问:禁火时间是什么时候开始和结束?

答:每年11日至510日、710日至1010日。

问:哪些区域禁止点火?

答:全区森林、林地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所有区域。

问:禁火规定有哪些?

答:(一)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生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野外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秸秆、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二)禁火期间,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

(三)禁火期间,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并自觉接受防火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四)禁火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需有监护人陪同,并由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五)“春节”“春耕时节”“清明节”“劳动节”“秋收时节”以及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禁火区域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要严格管理生活用火,严防火源进山入林。

非禁火时段如遇高火险天气,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问:违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一)凡违反本令规定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二)违规用火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发现森林火情报警电话是多少?

答:023-71647699(区林业局)、110(区公安局)、023-71646119(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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