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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新闻解读

日期:2022-01-11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48日(星期四)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负责人寇明、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人李海南、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司司长秦玉云介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

主持人好,各位记者朋友好!很高兴大家今天能来听取我们介绍有关《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情况。利用今天的机会,我也特别对新闻界各位朋友长期以来给予粮食流通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2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2021415日起施行。昨天新华社刊发了修订后的《条例》全文。

粮食流通是连接粮食生产和消费的重要工作。粮食生产出来以后,需要顺畅实现从田间到餐桌、从产区到销区、从工厂到超市的流转过程,才能有效地满足每一个老百姓、每一个城乡居民家庭对于粮食的需要。这个过程就是粮食流通,涉及到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以及销售等各个环节。我在这里可以给记者朋友一个数据:近几年我国粮食连年丰收,每年生产的粮食超过1.3万亿斤,其中70%通过粮食流通进入到消费领域,总数量超过9000亿斤。谷为民命”“食乃民天,粮食对于每个人的生活都是密切相关、不可或缺的。做好粮食流通工作,除了解决粮食供应问题,解决老百姓的粮食需求问题,也是落实国家的粮食政策,保证种粮农民的收益,促进粮食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有效的粮食流通,就不会有真正的国家粮食安全。正因为它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要做好粮食市场和流通的文章。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粮食流通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责任重大。

改革开放以来,粮食流通体制经历了重大而深刻的变革。总的方向是发挥好市场机制在粮食流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2004年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于理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宏观调控,规范粮食经营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应有的重要作用。17年过去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粮食流通形势也发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粮食流通工作客观上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有必要对2004年的《条例》进行系统的修改和完善。

这次《条例》修订工作,是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粮食和储备局等国务院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修订工作总的思路是立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站位,按照落实中央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反映改革成果、引领改革方向、完善基本制度的立法思路,对《条例》进行了系统化的制度完善。修订的内容可以用四个新变化进行概括:

第一,管理体制的新变化。《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关于粮食安全要实行党政同责、米袋子省长要负责、书记也要负责的最新讲话要求,在全面总结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做法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这是一个重要的体制变化。同时,《条例》对于有关职能部门粮食流通监管职责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二,管制方式的新变化。适应粮食流通市场化发展的实践需要,《条例》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强化了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专门建立起粮食流通信用监管制度,强化了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检查手段,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粮食流通的有效监管建构了一种新的管制模式。

第三,监管内容的新变化。《条例》针对粮食流通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系统完善了粮食流通各类主体在政策性粮食管理、粮食流通经营行为规范、粮食质量安全、粮食节约和减损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规范,细化规定了粮食流通的禁止性行为,补上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短板,为严肃查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提供了制度依据和遵循。

第四,责任追究的新变化。适应粮食流通法律治理的新要求,《条例》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法治理念和要求,通过定额、倍数等不同罚则的设定,全面强化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了违法成本,加大了处罚力度。特别是《条例》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直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进行处罚。

总之,《条例》健全完善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框架,全面充实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内容,是对粮食流通治理经验的总结,是对粮食流通监管政策的全面反映,标志着粮食流通进入了全面依法治理的新阶段。我们将以《条例》的修订出台为契机,自觉从粮食安全国之大者的高度深刻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修订的核心精神和制度要义,加快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切实抓好《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更好地实现《条例》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为业者护航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我就介绍这些情况。下面,我和参加今天吹风会的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粮食和储备局有关负责同志愿意和记者朋友作进一步交流,回答大家的提问。谢谢。

光明日报记者:

刚才黄局长介绍中提到,《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许可制度。请问取消这一制度有什么影响?能不能介绍一下相关情况?谢谢。

黄炜:

谢谢您的提问。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是粮食流通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也是《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调整?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制度是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确定的,本质是管主体、管门槛、管准入的一种事先管制方式,对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粮食市场主体更加多元,粮食购销活动明显活跃。我这里有一组数据,2019年全国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中,非国有市场主体占比接近90%,基本形成了市场化收购是主体、政策性收购来托底的新格局。需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改进市场服务,需要加快实现从事先管主体、管门槛、管准入的方式,转向管行为、管规则、管公平竞争、管处罚违法违规这样一种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转变。基于这些考虑,这次《条例》修订,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制度。

我在这里专门说明一下,取消收购资格许可,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放了之,取消许可不等于取消监管和弱化服务,而是要运用法治的方法,更好地提升监管效率,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所以围绕这个目的和考虑,这次《条例》修订在取消收购资格许可的同时,对粮食收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作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归纳起来,有五个方面的明确。一是明确了收购企业的备案要求。企业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基本信息。二是明确了收购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的数量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的,还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三是明确了收购行为的规范要求。从事收购活动,要履行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的公告义务;要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严格落实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应当按质论价,不得损害种粮农民的利益,特别是不能向农民打白条;不得拖欠、不得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四是明确了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手段。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凭证资料,可以调查了解问询有关情况,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同时要求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加强诚信约束制度建设,加强收购活动的日常监管,对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作出行业自律的规范要求。五是明确了粮食收购活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收购要求的行为设定严格的罚款规定,对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价格管理要求的,按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所以,请大家放心,取消事前的资格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不等于一放了之,而是通过这五个方面系统的事中事后的制度规范,进行周密的安排,确保收购活动有序正常进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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