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重庆市南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解读如下:
一、决策草案解读信息
(一)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南川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要求,我区2018年制定的《重庆市南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为适应南川区区域整体发展变化要求及声环境管理需要,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在《重庆市南川区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8年版)基础上进行,结合全区城市建设现状及发展规划,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启动了《重庆市南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编制工作。
(二)起草过程
2022年4月,区生态环境局党组研究启动南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2022年7月委托第三方起草编制2022《重庆市南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11月,初稿形成后,区生态环境局召集区规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自然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等相关区级部门征求了修改意见,由于我区最新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上报未获市政府批复,故编制工作暂停了一段时间,由于工作的紧迫性,2023年6月再次协调区规规划自然资源局同意,提取了最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在此基础上于2023年8月形成了《重庆市南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区政府党政办公网上发文向区教委、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南平镇、水江镇、大观镇等相关乡镇、区级部门征求意见,区生态环境局充分吸纳相关乡镇、部门建议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方案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南川区行政管辖区,包括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其他区域。
三、方案调整结果
(一)城市规划区
南川区城市规划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类型为1类、2类、3类、4类,总面积49.98平方公里。1类、2类、3类区域共划分为16个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3个、面积4.77平方公里、面积占比9.5%;2类声环境功能区10个、面积31.83平方公里、面积占比63.7%;3类声环境功能区3个、划分面积5.62平方公里、面积占比11.2%。
4类声环境功能区7.76平方公里、面积占比15.5%。其中,4a类声环境功能区7.4平方公里、面积占比14.8%;4b类声环境功能区0.36平方公里、面积占比0.7%。
(二)建制镇
结合此次国土空间规划集约节约用地理念,建制镇的城镇开发范围有大的调整,因此各乡镇规划区范围按最新的城镇开发边界的范围进行了修正。南川区建制镇包括三泉镇、南平镇、神童镇、大观镇、兴隆镇、黎香湖镇、山王坪镇、太平场镇、白沙镇、水江镇、石墙镇、金山镇、头渡镇、大有镇、合溪镇、鸣玉镇、木凉镇、楠竹山镇、石溪镇、民主镇、福寿镇、德隆镇、河图镇、庆元镇、古花镇、石莲镇、乾丰镇、骑龙镇、冷水关镇规划范围(以最新的城镇开发边界的镇区),共计34.15平方公里。其中南平、水江、大观3镇涉及工业园区,划定了3类,结合交通情况也划定4a类,此外水江镇工业园区西侧已经扩展到中桥乡境内,也一并作为水江镇的区域表述,水江镇涉及渝黔高铁并设置了水江站,单独划定了4b类。其余一般乡镇以居住、商业混杂用地为主的区域,统一划为2类。
(三)其他区域
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区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7.2条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意见征求及吸纳情况
2022年11月,初稿形成后,区生态环境局召集区规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自然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等相关区级部门征求了修改意见,2023年8月形成了《重庆市南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区政府党政办公网上发文向区教委、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南平镇、水江镇、大观镇等相关乡镇、区级部门征求意见,针对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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