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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8-17


南川府办〔2020〕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化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对照市政府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及时领取区县、乡镇两级公开事项,结合区权责分配实际,对市政府部门编制的标准目录进行增补,明确区、乡镇街道两级的公开职责,于2020930日前编制完成本领域的部门、乡镇街道两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对应市政府部门复核。区政府办公室于20201030日前编制完成南川区政府、乡镇街道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二、推动政务公开平台规范化

(一)规范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平台。20201030日前,区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专属网页上对应的公开目录,集中发布本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详见附件1)。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开展统计、核查、考核时,原则上以区政府门户网站专属网页上信息为依据。

(二)积极拓宽基层政务公开渠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区政务服务大厅、区档案馆、区图书馆要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区,粘贴醒目标识,摆放政府公报,并配置连接互联网的电脑、电子显示屏等政府信息查阅设备,链接政府门户网站。乡镇(街道)要将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指南以及专属网页的二维码张贴在公共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印制到政策宣传单、公告海报上,进一步增强政策解读传播力。

三、推动重点事项政务公开

2020年下半年,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为重点,加强政府信息管理。2020930日前,区司法局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系统梳理我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动态更新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库。20201030日前,由区政府办公室集中统一对外公开区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各部门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本单位的专属网页规范性文件目录集中统一对外公开乡镇(街道)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性文件,通过本单位的专属网页自行公开,提供在线查阅、检索、下载等服务。

四、切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市政府办公厅已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对市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绩效考核,将通过第三方评估方式,对市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强化主体责任,逐项打表落实到位。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责任,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采集相关数据,对各责任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区政府办公室将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考核要求,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我区绩效考核体系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1.2020年下半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

      2.26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任务清单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0年下半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

任务内容

牵头单位

主体责任

单位

1

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

区司法局

区政府各部门

2

依法公开本机关的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包括:“三定”职责,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设置情况及职责,涉密的除外)。

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3

编写区政府机构职能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全面展现政府机构权力配置情况。


区政府办公室

4

凡是直接涉及相对人权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都应以适当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凡是部门代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送审前,均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发布政策解读。

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5

2020年9月30日前,编制完成试点领域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报区政府办公室初审。

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有关部门

6

2020年10月30日前,编制完成26个试点领域区、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区政府办公室

7

2020年9月30日前,区司法局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系统梳理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动态更新,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区司法局

8

2020年10月30日前,由区政府办公室集中统一对外公开区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办公室

9

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自行在专属网页集中公开。

区司法局

区政府各部门

10

乡镇(街道)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性文件,通过本单位的专属网页自行公开。


各乡镇(街道)

11

加大稳就业政策公开力度,加大解读力度,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热点问题,释放更多积极信号。


区人力社保局

12

加大稳金融政策公开力度,加大解读力度,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热点问题,释放更多积极信号。


区财政局、区国资金融发展中心

13

加大稳外贸、稳外资政策公开力度,加大解读力度,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热点问题,释放更多积极信号。


区商务委

14

加大稳投资、稳预期政策公开力度,加大解读力度,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热点问题,释放更多积极信号。


区发展改革委

15

协调各级各类媒体参与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加强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丰富内容表现形式,增强传播力影响力,提振市场信心。

区政府新闻办

区政府各部门

16

实时发布保居民就业相关政策信息,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


区人力社保局

17

实时发布保基本民生相关政策信息,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


区发展改革委

18

实时发布保市场主体相关政策信息,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


区经济信息委

19

实时发布保粮食能源安全相关政策信息,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


区发展改革委

20

实时发布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相关政策信息,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


区经济信息委

21

实时发布保基层运转相关政策信息,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加大纾困和激发市场活力规模性政策的公开力度,确保政策资金流向、使用公开透明,让政策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区财政局

22

向市场主体全面公开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以监管规则和标准的确定性保障市场监管的公正性。


区市场监管局

23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窗口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便捷的政策咨询。


区市场监管局

24

全面优化办事流程,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让办事人动态掌握办事进展,最大限度实现网络化、透明化办事。加强“一件事”“一类事”等综合办事信息公开,进一步提升办事便利度。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25

细化本机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全面公开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要素,规范办理材料格式,消除“其他材料”“有关部门”等不确定性表述。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26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行政强制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区司法局

区政府各部门

27

坚持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疫情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做到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让公众实时了解最新疫情动态和应对处置工作进展。


区卫生健康委

28

密切关注涉及疫情的舆情动态,针对相关舆情热点问题,快速反应、正面回应。

区政府新闻办

区卫生健康委

29

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主动公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特别是应急预案执行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切实发挥应急预案实际效用。

区应急局

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

30

大力加强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特别是对公众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养成的好习惯好做法,通过科普作品等形式加强宣传推广,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


区卫生健康委

31

妥善办理涉及公共卫生事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公开后将损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定禁止公开情形外,最大限度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维护政府公信力。


区卫生健康委

32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对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并妥善处理。

区卫生健康委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33

正确执行关于主动公开的新规定,全面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15项内容,其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四)(十五)项内容,2020年底前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全部公开到位。

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34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名称、统一格式、统一位置,2020年底前全面建成区政府、区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35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区政务服务大厅、区档案馆、区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区,粘贴醒目标识,摆放区政府公报,并配置连接互联网的电脑、电子显示屏等政府信息查阅设备,链接区政府门户网站。

区政府办公室

区文化旅游委、区政务服务办、区档案局

36

区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村(居)务公开目录。


区民政局

37

区民政局加强对村(居)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日常管理;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每季度通过信息公示栏等,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内容,其中村级财务应当每月公开。

区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

38

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其他事项”5部分内容。

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39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要求,规范编制,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40

全面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70号)要求,全面提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质量和实效,依法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41

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保障,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易于传播的形式多样的解读产品,提升解读效果,提高政策知晓度。

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

42

严格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等文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政府网站栏目,发挥好政府网站的功能和作用。

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43

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完善信息发布机制,规范信息发布程序,确保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稳定运行。

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44

严格落实《政府系统公开信箱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区政府公开信箱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每月对信件受理、办理、答复、公开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为行政决策提供参考。

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45

教育、卫生健康、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制定或者修订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门规定,助力监管效能提升。

区政府有关部门

各公共企事业单位

46

要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并纳入领导干部法制理论知识学习考试内容和公务员初任培训必修课程,稳步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意识和能力。

区公务员局

区司法局、区行政学校

47

广泛宣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48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依法确定一名负责人,履行本部门、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职责,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49

把贯彻落实国办发〔2020〕17号文件的主要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附件2

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任务分工

序号

任务内容

主体责任

单位

配合单位

1

编制南川区重大建设项目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区发展改革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

2

编制南川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3

编制南川区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区教委


4

编制南川区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区公安局


5

编制南川区社会救助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区民政局


6

编制南川区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7

编制南川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区司法局


8

编制南川区财政预决算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区财政局


9

编制南川区就业创业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区人力社保局


10

编制南川区社会保险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11

编制南川区国土空间规划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2

编制南川区征地补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13

编制南川区环境保护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区生态环境局


14

编制南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

15

编制南川区保障性住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16

编制南川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17

编制南川区城市综合执法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18

编制南川区市政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区城市管理局

区经济信息委

19

编制南川区涉农补贴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区农业农村委


20

编制南川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区文化旅游委


21

编制南川区医疗卫生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区卫生健康委


22

编制南川区安全生产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区应急局


23

编制南川区救灾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24

编制南川区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区市场监管局


25

编制南川区扶贫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区扶贫办


26

编制南川区税收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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