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建住宅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厢房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2021〕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市容环卫设施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套建设垃圾分类厢房
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应根据规划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垃圾分类厢房,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具体按照《新建住宅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厢房设计导则(试行)》(CG043-2021)进行建设(附件1)。
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已有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补建、改造,并达到标准。
二、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公共厕所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共厕所,并向社会开放使用。其中,商业街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建筑标准不应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应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应低于三类标准。公共厕所应设置在地面层临道路,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位置应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单独设置出入口,具体建设方案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执行(附件2)。
建成后需移交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公共厕所,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施工之前主动对接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指导,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完毕并经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
三、预留设置户外招牌位置
根据《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85 号)第七条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商业用房,在进行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时,应当预留设置户外招牌的位置,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附件3)。为便于后期管理,建议委托专业单位编制户外招牌设置方案。
四、其他事项
各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将垃圾分类厢房、公共厕所、户外招牌等市容环卫设施纳入新开发项目规划内容,并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建设。
附件:1.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建住宅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厢房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2021〕18号)
2.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 )
3. 重庆市户外招牌设置规范(CG031-2019)
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