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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3680/2023-00076 [ 发文字号 ] 南川财政罚决〔2023〕第2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01 [ 发布日期 ] 2023-06-15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财政罚决〔2023〕第2号)

被处罚人:谭立   性别:女   身份证号5123**********8224

    重庆市南川区渝南大道中央花园

本机关在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检查中发现,你在2022126日参与重庆市南川区疾控中心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服务(项目号:21C00049)项目评审中,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对小微企业进行报价扣除的行为,磋商文件中明确对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为10%,但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你对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2家小微企业(重庆信联建筑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工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6%的比例进行价格扣除,对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小微企业成都市均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价格扣除。

本机关认为,你在参加上述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过程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川财政罚告〔2023〕第3号),告知你有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但你未向本机关作出陈述、申辩。

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附件1)到各大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20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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