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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1736/2023-00068 [ 发文字号 ] 南川工业发〔2023〕55号
[ 主题分类 ] 工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经济信息委
[ 成文日期 ] 2023-08-04 [ 发布日期 ] 2023-08-15

重庆南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


管委会及发展中心各科室、园业集团、各入园企业:

现将《重庆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水江组团化工园区禁限控目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重庆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

                                           重庆南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84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

大中小 打印 分享到 《重庆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总则

1.1(监管体系)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与《目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及安全管理责任。

1.2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符合相应条件的,属于危险化学品。

1.3 (规划要求)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废弃物处置装置设施(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关布局规划要求,原则上应当符合产业规划的要求。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目录》要求。

化工园区和危险物品卸载基地外的在役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有关产业结构政策和《目录》要求逐步调整。

1.4(主体责任)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废弃物处置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亲自推动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监督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从业单位要明确细化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包括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人员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所有岗位、所有人员,并与奖惩挂钩。

1.5(风险管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制定科学的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工艺流程、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资金投入保障等方面实施管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建立闭环管理的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不可控风险挂牌整治。

1.6(本质安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涉及“三重一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和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市、区县及相关主管部门现行的规范及文件要求进行安全管理,提高装置设施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设智能工厂,鼓励使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有毒或高毒的危险化学品,研发推广使用无危险性、低危险性的原材料,加快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装备和过剩产能,提升产业工人的能力素质。

1.7(生产、储存环节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备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等,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对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场所和有较大安全风险设备设施进行规范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国家规定将生产区(含储存、装卸区)与非生产区用实体设施分开设置。

1.8(使用环节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其储运、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废弃物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特性以及工艺特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1.9(运输环节管理)在本市范围内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市交通运输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终端应接入交通运输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并按照本市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区域、路段和时段运输。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公安机关批准的区域、线路和时间通行。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机场、港口码头、铁路站场等涉及其他运输方式的从业单位除应符合本《目录》规定外,还应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1.10(经营环节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1.11(化工园区管理)化工园区应按照“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应急管理”五个一体化的要求,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加强项目准入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增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促进化工园区安全发展。推动化工园区健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每5年至少开展一次区域整体性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安全风险容量,推动化工园区实施一体化安全管理。鼓励和支持化工园区开展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智慧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等系统。

1.12(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应针对列入《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产生安全风险的主要环节,研究推进特别管控措施,建设信息平台,实施全生命周期信息追溯管控,研究规范包装管理,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强化运输管理,实施储存定置化管理。

1.1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完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保护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监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乡镇(街道)属地负责、村(社区)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常态化防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风险,开展管道占压、交叉穿跨越等隐患整治,完善人员密集高后果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安全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第三方破坏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野蛮施工、违规作业、违章建设等违法行为。

1.14(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卸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有效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赔付风险。

1.15(信用体系)推动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按规定记录和披露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1.16(电子标签)推进化学品登记系统应用,实施每个企业每种危险化学品采用“一企一品一码”管理,为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高效传递和实施全生命周期精准监管提供基础支撑。鼓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提升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

2.全市禁止部分

2.1《目录》中“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全环节禁止生产、储运、经营、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2.2有关单位确需生产、储运、使用《目录》中“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应进行安全、环保专题论证,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市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办公室,以便及时修订《目录》。

3.限制和控制部分

3.1内环快速公路以内(国家和市级批准的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除外)、区县行政中心、商圈和政府规定的相关区域为核心区域,不允许生产、储运、使用《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

3.2核心区域以外的涉及《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原则上不能增加该品种危险化学品最大存量。鼓励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量,采用非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化学品、危险性低的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

3.3涉及《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严禁0时至6时在我市全境高速公路通行。

如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3.4有关单位确需生产、储运、使用《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应进行安全、环保专题论证,提交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办公室存档。市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办公室应定期公示存档情况。

4.附则

4.1《目录》中“禁止部分”为负面清单,“限制和控制部分”为正面清单。

4.2本《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文件编制,上述文件如有修订,《目录》作相应调整。其他危险物质应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

4.3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中所列危险化学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4《目录》所述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站场”“化工园区”“危险物品卸载基地”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专项规划范围为准。

4.5成立《目录》编制工作专班,以市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办公室主任为专班组长,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副组长,有关业务处室及安全技术支撑单位经办人员为成员。由市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办公室负责《目录》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4.6《目录》由市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制工作专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修订或废止《目录》。

重庆市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

(第一批,共48种)

序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

品名

别名

CAS号

备注

1

40

八氟异丁烯

全氟异丁烯;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

382-21-8

8

2

43

1,2,4,5,6,7,8,8-八氯-2,3,3a,4,7,7a-六氢-4,7-亚甲基茚

氯丹

57-74-9

4,5

3

44

八氯莰烯

毒杀芬

8001-35-2

2,4,5

4

258

1-(对氯苯基)-2,8,9-三氧-5--1-硅双环(3,3,3)十二烷

毒鼠硅;氯硅宁;硅灭鼠

29025-67-0

2,5,8

5

339

1,3-二氟丙-2-(Ⅰ)1--3-氟丙-2-(Ⅱ)的混合物

鼠甘伏;甘氟

8065-71-2

2,5,8

6

391

O,O-二甲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

甲基对硫磷

298-00-0

2,3,5

7

394

O,O-二甲基-O-[1-甲基-2-(甲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含量>0.5%]

久效磷

6923-22-4

2,3,5,8

8

395

O,O-二甲基-O-[1-甲基-2-2-(二乙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

2--3-(二乙氨基)-1-甲基-3-氧代-1-丙烯二甲基磷酸酯;磷胺

13171-21-6

2,3,5

9

480

二甲胂酸

二甲次胂酸;二甲基胂酸;卡可地酸;卡可酸

75-60-5

2

10

528

二氯二氟甲烷

R12

75-71-8

1

11

545

二氯四氟乙烷

R114

76-14-2

1

12

572

2,6-二噻-1,3,5,7-四氮三环-[3,3,1,1,3,7]癸烷-2,2,6,6-四氧化物

毒鼠强

1980-12-6

2,5,8

13

654

O,O-二乙基-N-(1,3-二硫戊环-2-亚基)磷酰胺[含量>15%]

硫环磷;乙基硫环磷

947-02-4

2,5

14

659

O,O-二乙基-O-(3--4-甲基香豆素-7-)硫代磷酸酯

蝇毒磷

56-72-4

2,5

15

662

O,O-二乙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含量>4%]

对硫磷;乙基对硫磷

56-38-2

2,3,5,8

16

680

O,O-二乙基-S-叔丁基硫甲基二硫代磷酸酯

特丁硫磷

13071-79-9

2,5,8

17

784

氟乙酸钠

氟醋酸钠

62-74-8

2,5,8

18

788

氟乙酰胺

敌蚜胺

640-19-7

2,5,8

19

986

磺胺苯汞

磺胺汞;富民农;富民隆

2

20

1079

O-甲基-S-甲基-硫代磷酰胺;

杀螨隆;多灭磷;多灭灵;克螨隆;脱麦隆

10265-92-6

2,3,5,8

甲胺磷

21

1071

2-甲基-4,6-二硝基酚

4,6-二硝基邻甲苯酚;二硝酚

534-52-1

2,8

22

1146

甲基胂酸锌

稻脚青;稻谷青;

20324-26-9

2

23

1174

甲基酸

甲基胂酸;甲次砷酸

56960-31-7

2

24

1260

磷化钙

二磷化三钙

1305-99-3

2,5

25

1264

磷化镁

二磷化三镁

12057-74-8

2,5

26

1269

磷化锌

1314-84-7

2,5

27

1351

(1R,4S,4aS,5R,6R,7S,8S,8aR)-1,2,3,4,10,10-六氯-1,4,4a,5,6,7,8,8a-八氢-6,7-环氧-1,4,5,8-二亚甲基萘[含量2%90%]

狄氏剂

60-57-1

2,4,5,8

28

1352

(1R,4S,5R,8S)-1,2,3,4,10,10-六氯-1,4,4a,5,6,7,8,8a-八氢-6,7-环氧-1,45,8-二亚甲基萘[含量>5%]

异狄氏剂

72-20-8

4,5,8

29

1353

1,2,3,4,10,10-六氯-1,4,4a,5,8,8a-六氢-1,4--5,8-挂二亚甲基萘[含量>10%]

异艾氏剂

465-73-6

8

30

1354

1,2,3,4,10,10-六氯-1,4,4a,5,8,8a-六氢-1,45,8-,-二甲撑萘[含量>75%]

六氯-六氢-二甲撑萘;艾氏剂

309-00-2

2,4,5,8

31

1356

六氯苯

六氯代苯;过氯苯;全氯代苯

118-74-1

4,5

32

1362

1,2,3,4,5,6-六氯环己烷

六氯化苯;六氯环己烷;六六六

608-73-1

2,5

33

1397

杀虫脒

杀螨脒;克死螨;氯苯脒

6164-98-3

2,5

34

1458

氯化苯汞

100-56-1

2

35

1496

氯化乙基汞

西力生

107-27-7

2

36

1629

1,4,5,6,7,8,8-七氯-3a,4,7,7a-四氢-4,7-亚甲基茚

七氯

76-44-8

4,5

37

1724

全氯五环癸烷

灭蚁灵

2385-85-5

4,5

38

1827

1,1,1-三氯-2,2-(4-氯苯基)乙烷

滴滴涕

50-29-3

2,4,5

39

1859

三氯一氟甲烷

R11

75-69-4

1

40

2091

O,O,O',O'-四乙基二硫代焦磷酸酯

治螟磷

3689-24-5

2,5,8

41

2092

四乙基焦磷酸酯

特普

107-49-3

8

42

2093

四乙基铅

发动机燃料抗爆混合物

78-00-2

8

43

2441

亚胺乙汞

埃米粉剂

2597-93-5

2

44

2555

一氯三氟甲烷

R13

75-72-9

1

45

2556

一氯五氟乙烷

R115

76-15-3

1

46

2587

O-乙基-O-(3-甲基-4-甲硫基)苯基-N-异丙氨基磷酸酯

苯线磷

22224-92-6

2,5

47

2593

O-乙基-S-苯基乙基二硫代膦酸酯[含量>6%]

地虫硫磷

944-22-9

2,5,8

48

2633

乙酸苯汞

赛力散;裕米农;龙汞

62-38-4

2

重庆市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第一批,共24种)

序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

品名

别名

CAS号

备注

1

253

短链氯化石蜡

(链长C10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包括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

C10-13氯代烃

85535-84-8

7

2

275

多氯三联苯

61788-33-8

7

3

835

水银

7439-97-6

6

4

1142

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

47

5

1371

六溴环十二烷

47

6

1647

N- (2-羟乙基)-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

47

7

1715

全氟辛基磺酸

1763-23-1

47

8

1716

全氟辛基磺酸铵

29081-56-9

47

9

1717

全氟辛基磺酸二癸二甲基铵

251099-16-8

47

10

1718

全氟辛基磺酸二乙醇铵

70225-14-8

47

11

1719

全氟辛基磺酸钾

2795-39-3

47

12

1720

全氟辛基磺酸锂

29457-72-5

47

13

1721

全氟辛基磺酸四乙基铵

56773-42-3

47

14

1722

全氟辛基磺酰氟

307-35-7

47

15

1754

三丁基氟化锡

1983-10-4

7

16

1756

三丁基氯化锡

1461-22-9

7

17

1760

三丁基锡苯甲酸

4342-36-3

7

18

1761

三丁基锡环烷酸

85409-17-2

7

19

1762

三丁基锡亚油酸

24124-25-2

7

20

1763

三丁基氧化锡

56-35-9

7

21

1764

三丁锡甲基丙烯酸

2155-70-6

7

22

2036

四甲基铅

75-74-1

7

23

2586

N-乙基-N-(2-羟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

47

24

2615

N-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

4151-50-2

47

说明:

*备注栏标识为下列说明解释序号。

1.表示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3号《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

2.表示列入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199号《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3.表示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关于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

4.表示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

包括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09年第23号《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14年第21――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A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16年第84――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5.表示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中需立即淘汰的产品。

6.表示列入《汞公约》管控物质。

7.表示列入《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物质。

8.表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剧毒危险化学品。

9.第一批禁止类、限制和控制类危险化学品为全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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