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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MB1687609U/2023-00014 [ 发文字号 ] 南川退役军人局发〔2023〕8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30 [ 发布日期 ] 2023-07-10

重庆市南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南川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36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川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区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渝退役军人局〔202252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以上人员在本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

    第三条坚持待遇与贡献相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第四条优抚对象在本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优抚对象就医按规定享受优惠和照顾,鼓励优抚对象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已就业的优抚对象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

    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资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全额资助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个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按不低于一档的标准予以补助。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第六条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七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享受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医疗补助资金来源。

    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优抚对象凭优待证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优抚对象在市内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条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严格优抚对象的审核工作,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争取市级财政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区卫生健康委应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六条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八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和区医疗保障局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9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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