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南川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川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渝退役军人局〔2022〕52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以上人员在本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相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第四条 优抚对象在本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优抚对象就医按规定享受优惠和照顾,鼓励优抚对象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已就业的优抚对象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
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资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全额资助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个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按不低于一档的标准予以补助。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第六条 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享受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 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医疗补助资金来源。
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优抚对象凭优待证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优抚对象在市内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条 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严格优抚对象的审核工作,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争取市级财政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区卫生健康委应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六条 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八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和区医疗保障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