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南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医政科教与药政管理科、公共卫生与卫生应急科、安全信访维稳科、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组织人事科、财务科、纪检监察与审计科等10个内设机构。共48个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编制和实施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
(二)负责制定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收集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工作;负责辖区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负责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卫生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协调医疗投诉、纠纷的处置。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市基本药物目录,组织遴选全区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制定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的采购、配送、结算、使用的监管和实施办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补充药物目录市内生产药品的鼓励扶持政策。
(八)贯彻执行生育政策,组织实施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镇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拟订全区中医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区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在我区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市和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纳入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
1.南川区卫生计生委 |
9南川区皮肤病防治院 |
17.南川区西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25.南川区水江中心卫生院 |
33.南川区德隆镇卫生院 |
41.南川区大有中心卫生院 |
2.南川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参公单位) |
10.南川中心血站 |
18.南川区大观中心卫生院 |
26.南川区骑龙镇卫生院 |
34.南川区古花镇卫生院 |
42.南川区合溪镇卫生院 |
3.南川区红十字会(参公单位) |
11.南川区结核病防治所 |
19.南川区太平场镇卫生院 |
27.南川区楠竹山镇卫生院 |
35.南川区鸣玉中心卫生院 |
43.南川区庆元镇卫生院 |
4.南川区计划生育协会(参公单位) |
12.南川区妇幼保健院 |
20.南川区乾丰乡卫生院 |
28.南川区山王坪镇卫生院 |
36.南川区石溪镇卫生院 |
44.南川区三泉镇卫生院 |
5.南川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13.南川区人民医院 |
21.南川区黎香湖镇卫生院 |
29.南川区中桥乡卫生院 |
37.南川区冷水关镇卫生院 |
45.南川区南平中心卫生院 |
6.南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 |
14.南川区中医医院 |
22.南川区河图镇卫生院 |
30.南川区石墙镇卫生院 |
38.南川区民主镇卫生院 |
46.南川区神童镇卫生院 |
7.南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5.南川区东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
23.南川区白沙镇卫生院 |
31.南川区小河中心卫生院 |
39.南川区峰岩乡卫生院 |
47.南川区石莲乡卫生院 |
8.南川区药品器械采购管理中心 |
16.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卫生院 |
24.南川区木凉镇卫生院 |
32.南川区头渡镇卫生院 |
40.南川区福寿镇卫生院 |
48.南川区兴隆镇卫生院 |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6757.08万元,上年结转1336.0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8093.10万元,比2018年增加1366.3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224.09万元,比2018年增加2701.42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健康休养费以及在职人员工资标准上调构成人员经费的提高,人员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住房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助;公用经费与上年度持平,主要用于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3869.01万元,比2018年减少1335.04万元,主要原因是提前下达2019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上级专项未预下达,从而未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项目拨款主要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建设、计划生育扶助等专项重点工作。
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5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500万元,主要用于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市民卫生健康意识等爱国卫生支出。2018年无此预算。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78.31万元,比2018年减少7.2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8.72万元,比2018年减少1.2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9.59万元,比2018年减少6万元;主要原因本年在巩固去年工作业务质量的基础上,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
(一)机关运行经费。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委机关及下属3家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211.39万元,比2018年预算减少6.5万元,下降3%。减少原因是本年人员调出减少所致。主要用于委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其他的44个事业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二)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877.69万元,主要为各医疗卫生单位采购办公设备、医疗设备等货物预算。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我委对所有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共计13869.01万元,其中本年财政项目12532.99万元,上年项目结转1336.02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18年12月底,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 70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3辆,执法用车3辆,特种车辆54辆,特种车辆中其中120救护车50辆,采血专用车3辆,疫苗运输专用车1辆。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 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本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单位为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以及辅助活动而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疫苗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指本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单位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五)项目支出:指除基本支出之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建设、计划生育扶助等专项重点工作的支出。
(六)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反映用于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市民卫生健康意识,提升人居环境等爱国卫生的支出。
(七)教育支出:反映为下属卫生培训中心的在职人员经费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红十字事业、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等的支出。
(九)卫生健康支出:反映政府卫生健康管理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医疗卫生与健康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中医药、计划生育事务、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十)住房保障支出:反映各单位给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区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公务用车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支出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预算公开联系方式:
联系人:盛长芳,电话:023-7141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