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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指导乡镇(街道)村镇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的征收和管理。会同区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牵头拟订全区房地产调控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负责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项目转让、项目联建、项目资本金管理和预售资金的监管,拟订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防雷工作。监督实施地方工程造价定额。
(五)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拟订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指导全区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六)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协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区级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七)负责城市提升工作的全面统筹,强化统筹职责,提升统筹能力。拟订城市提升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统筹项目进度安排、推进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
(八)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拟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九)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拟订重点工程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平衡工作。负责或参与重点工程施工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的目标考核。参与重点工程的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监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国家特色小镇、市级中心镇和区级重点镇建设和管理。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
(十二)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监督执行建筑节能政策。承担建筑节能技术认定。负责建筑节能审查。管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工作。指导新型建材、环保建材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等的认证、研发,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负责制定本系统教育规划和人才规划,指导和管理建设岗位培训和人才培训工作。参与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初评审和本系统智力引进工作。开展相关领域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六)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统筹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党务、群团、离退休工作。承担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电子政务、综合目标考核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和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牵头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提)案的办理。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为机关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承办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处罚听证。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宣传、法律服务。负责机关综治、平安建设、防邪等工作。统筹信访和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矛盾纠纷。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审批服务科。牵头推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牵头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联合验收阶段综合窗口的相关工作和事项办理。监督管理本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牵头组织建设工程开竣工验收。负责民工保障金的收取、管理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工作。拟定区住房城乡建委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库、行政审批事项电子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公开、公示行政审批项目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负责办理区城乡建委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
(三)建筑业管理科。负责建筑行业管理、培育。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拟订建筑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贯彻执行地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监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领域教育培训、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评标专家库。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绿色建筑、绿色住宅生态小区和绿色建材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装配式建筑,指导BIM等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参与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拟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综合管廊、相关管线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市政消火栓建设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管线工程档案信息化利用工作,开展相关的地下市政和交通设施、综合管廊、停车场等功能设施工程档案信息化研究。
(四)住房建设保障科(房地产开发办公室)。拟订房地产开发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承担房地产开发建设方案备案、项目手册审核、项目资本金监管、预售资金监管、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规定等制度的监督执行职责。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及联合建设备案管理,承担房屋面积管理相关工作。牵头拟订房地产调控政策并统筹实施。拟订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监督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租赁企业市场行为,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承担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资金监管。指导和监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拟订年度征收计划,规范征收评估活动,负责城区征收项目备案。统筹推进全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和年度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指导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分配使用和后期管理。指导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负责直管公房改革和管理。
(五)村镇建设科。拟订村镇建设的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村镇建设综合统计、目标考核等工作。负责常住城镇化率指标考核工作。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建设管理。牵头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指导乡镇(街道)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乡镇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推广农房建设适用技术。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建筑的修复建设工作。负责建设管理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管理工作。
(六)质量安全科。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组织或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应急调度职责。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工程保险、工程担保工作。指导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应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档案业务指导和专项验收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七)物业监督管理科。承担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相关职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拟订物业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重大矛盾纠纷。指导监督商品房物业维修资金和其他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八)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科。承担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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