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及范围: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划分为五类。
(一)一类为城市规划区(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元计征。
(二)二类为重庆市级中心镇(水江镇、南平镇、大观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计征。
(三)三类为其它建制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5元计征。
(四)四类为乡集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计征。
(五)五类为文旅康养度假地产(经金佛山管委会认定,依托森林、生态、海拔、气候等优势资源,为游客和市民提供休闲、避暑、度假第二居所的居住、商业销售型为主的地产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5元征收,时限为5年,5年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六)经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规划区内利用自用住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征收管理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纳配套费达到9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实行分次缴纳,其初次缴纳数额应在450万元以上,并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届时同步废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政策的通知》(南川府发〔2015〕30号)。施行前,建设项目业主已向区住房城乡建委申报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按规定已申请分次缴纳,并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的,仍按原规定和标准执行;未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申请分次缴纳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的,一律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