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4008685825L/2022-00053 | [ 发文字号 ] | 水江府发〔2022〕9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南川区水江镇 | ||
[ 成文日期 ] | 2022-10-18 | [ 发布日期 ] | 2022-11-04 |
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川区水江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级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进一步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救援工作,将事件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危害降到最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南川区水江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研究,现将《南川区水江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川区水江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进一步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水江镇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将事件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危害降到最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11月1日实施);
(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5)《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7月26日修正);
(7)《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重特大及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手册(试行)》;
(10)《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手册(试行)》(渝环办〔2021〕159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37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川区水江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水江镇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水江镇环境安全的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参照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南川区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南川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的原则。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各项工作。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专家支持、社会救援的原则。镇政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部门联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专家支持和社会救援力度。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各村(社区)、镇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有序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整合资源,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
(五)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分级,分为4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在南川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和南川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及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筹协调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水江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 长:水江镇镇长
副组长:水江镇分管环保的副镇长
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副组长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处置需要增减。
成员单位包括: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财政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畜牧站、镇派出所、镇卫生院等。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突发环境应急要求;收集、掌握事件有关信息,决定启动相关预案或采取措施,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命令。
(二) 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水江镇领导小组在事件现场成立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镇指挥领导小组相关人员赶赴现场,镇指挥领导小组即为现场指挥领导小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党政办公室。
成员单位: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报告,协助指挥领导小组协调各工作组。协助区生态环境局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实施应急监测。
2.现场处置组
牵头单位:规划建设环保管理办公室。
成员单位:农业服务中心、镇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急管理办公室、事发单位。
职责: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污染事态控制、污染物清理等工作。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镇卫生院。
职责:组织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4.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水江镇派出所。
成员单位:平安建设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水江镇交警中队。
职责:负责警戒、控制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故涉嫌责任人员。
5.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党政办公室。
成员单位:规划建设环保管理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平安建设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职责:做好受伤人员救治、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事故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开展保险理赔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财政办公室。
成员单位: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7.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成员单位:农业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畜牧站、经济发展办公室、事发单位。
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宣传报告组
牵头单位: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成员单位:文化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
职责:统一组织宣传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发布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三、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
镇规划建设环保管理办负责牵头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镇应急办、镇规划自然资源所、镇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二) 预防
镇政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各村(社区)、镇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镇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要按规定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预警
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等级。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蓝色预警。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对长江、乌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布红色预警。
预警级别标准生态环境部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预警评估与发布
(1)预警评估
镇领导小组应当在分析研判、会商基础上,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其中预警级别为蓝色、黄色,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预警级别达到橙色、红色,报区生态环境局同意后,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及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区生态环境局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及时提出预警动态调整建议。发布预警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四)信息报告
1.报送途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023-71422490)和水江镇人民政府(023-71466013)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水江镇人民政府接报后,要立即向区政府(023-71423105)报告,并按程序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也可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向市政府报告,或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区生态环境局和镇人民政府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15分钟内向区政府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在初步核实情况后,30分钟内向市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镇政府要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区政府(区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区县政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镇指挥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如遇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镇政府要会同镇派出所、镇应急办等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镇政府要牵头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措施。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中毒事件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应当终止响应。
五、善后工作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三)善后处置
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镇人民政府、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专业设备、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区财政局要保障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三)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镇人民政府、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健全公路、铁路等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四)技术保障
镇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的优化,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五)制度保障
镇级各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建设,落实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联合应急演练、隐患排查,加强各部门信息交互。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镇人民政府、镇政府有关部门等每年要定期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和综合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防范和处置能力。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五年。镇人民政府和镇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①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②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③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④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②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③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④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⑤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⑥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⑦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⑧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镇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环境应急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
4.南川区水江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图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