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40086857376/2024-00043 | [ 发文字号 ] | 石溪府发〔2024〕1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预案 |
[ 发布机构 ] | 南川区石溪镇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18 | [ 发布日期 ] | 2024-04-30 |
重庆市南川区石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川区石溪镇杜家沟水库石溪水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级各部门:
现将《南川区石溪镇杜家沟水库石溪水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南川区石溪镇杜家沟水库石溪水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南川区石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石溪镇杜家沟水库石溪水厂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南川区石溪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1 预案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2.1 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 1
1.2.2 市级法律法规 3
1.2.3 区级相关规范文件 3
1.3 适用情况及范围 4
1.4 预案衔接 5
1.5 工作原则 5
1.6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5
1.6.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6
1.6.2 重大事件(Ⅱ级) 6
1.6.3 较大事件(Ⅲ级) 6
1.6.4 一般事件(Ⅳ级) 7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7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7
2.2 应急处置工作组与职责 8
3 应急响应 8
3.1 预警 10
3.1.1 预警分级 10
3.1.2 预警报告和通报 12
3.1.3 预警研判及发布 12
3.1.4 可能发布预警的条件 13
3.1.5 预警行动 13
3.1.6 预警调整和解除 14
3.2 分级响应 14
3.3 信息收集和研判 15
3.3.1 信息收集 15
3.3.2 信息研判与会商 16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17
3.4.1 信息报告程序 17
3.4.2 信息通报程序 17
3.4.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18
(1)信息报告 18
(2)信息通报 19
3.5 事态研判 19
3.6 应急监测 19
3.7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19
3.7.1 明确排查对象 19
3.7.2 切断污染源 21
3.8 应急处置 22
3.8.1 现场处置方案 22
3.8.2 供水保障措施 24
3.9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26
3.10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26
3.11 响应终止 26
4 后期工作 26
4.1 后期防控 26
4.2 事件调查 27
4.2.1 分级调查 27
4.2.2 调查内容 27
4.2.3 损害评估 28
4.2.4 善后处置 28
5 应急保障 28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28
5.2 应急队伍保障 29
5.3 应急资源保障 29
5.4 经费保障 29
5.5 交通保障 29
6 附则 30
6.1 名词术语 30
6.2 预案解释权属 31
6.3 预案演练 31
6.4 预案修订 31
6.5 预案实施日期 31
7 附件 32
附件1南川区石溪镇杜家沟水库石溪水厂水源地突发
环境事件救援组织体系图 32
附件2应急成员单位通讯录 33
附件3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建设 35
附件4水源地周边投毒及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简要处置措施建议 37
1预案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及时有效地应对南川区石溪镇杜家沟水库石溪水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保障辖区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公众健康,全面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水环境,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十三号,2014年修正);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9)《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4)《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1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
(1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2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
(2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1.2.2市级法律法规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3月29日);
(2)《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20〕95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7月1日);
(4)《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31号);
(5)《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渝府发〔2002〕83号);
(6)《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6〕22号);
(7)《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7〕9号);
(8)《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渝环办发〔2016〕110号)。
1.2.3区级相关规范文件
(1)《南川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南川委发〔2018〕32号);
(2)《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6〕40号);
(3)《关于印发南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6〕124号);
(4)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川环委发〔2020〕2号)。
1.3适用情况及范围
本预案适用情况如下:
(1)南川区石溪镇杜家沟水库石溪水厂水源地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政府授权石溪镇政府负责的应急处置工作;
(2)南川区石溪镇杜家沟水库石溪水厂水源地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石溪镇政府协助区政府授权的其他责任部门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南川区石溪镇杜家沟水库石溪水厂水源地发生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石溪镇政府协助区政府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南川区石溪镇杜家沟水库石溪水厂水源地发生较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请求由区政府组织处置。
本预案评估范围如下:
南川区石溪镇杜家沟水库石溪水厂水源地无备用水源,评估范围为水源地保护区,及汇水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处置、善后等工作。
1.4预案衔接
《南川区石溪镇杜家沟水库石溪水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南川区石溪镇杜家沟水库石溪水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制订的专项预案。
当南川区石溪镇杜家沟水库石溪水厂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启动本预案的同时,与《关于印发南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6〕124号)、《重庆市南川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川环委发〔2020〕2号)及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管理局、自来水公司、石溪水厂等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平行联动。
1.5工作原则
应急处置中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保障有力等原则。
1.6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版)、《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7〕9号)、《关于印发南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6〕124号)、《重庆市南川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川环委发〔2020〕2号),依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四个等级。
1.6.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1.6.2重大事件(Ⅱ级)
1)因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1.6.3较大事件(Ⅲ级)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乡镇(街道)级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4一般事件(Ⅳ级)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3)对饮用水源污染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级别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重庆市南川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成立南川区石溪镇政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石溪镇饮用水源应急处置指挥部”)。
指挥长:石溪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指挥长:石溪镇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副镇长
成员单位: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财政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扶贫开发办公室、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畜牧兽医站、镇派出所、镇卫生院、石溪水厂等成员组成。
职责:负责石溪镇饮用水源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受理饮用水源环境污染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常规饮用水源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2应急处置工作组与职责
石溪镇饮用水源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宣传报告组等工作组。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由石溪镇饮用水源应急处置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党政办公室
成员单位: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协调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区水利局实施应急监测。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2)现场处置组
牵头单位: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成员单位:农业服务中心、镇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畜牧兽医站、石溪水厂、事发单位
职责: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污染事态控制、污染物清理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镇卫生院
职责:组织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4)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镇派出所
成员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急管理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职责:负责警戒、控制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故涉嫌责任人员。
(5)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党政办公室
成员单位: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平安建设办公室、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职责:做好受伤人员救治、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事故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开展保险理赔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财政办公室
成员单位: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7)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成员单位:农业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畜牧兽医站、经济发展办公室、石溪水厂、事发单位
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宣传报告组
牵头单位: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成员单位:文化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
职责:统一组织宣传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按规定公开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3应急响应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上游、上游连接水体及汇水区域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上游、上游连接水体、汇水区域,石溪镇饮用水源应急处置指挥部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蓝色预警。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上游、上游连接水体及汇水区域,且石溪镇饮用水源应急处置指挥部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黄色预警。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上游、上游连接水体及汇水区域,且石溪镇饮用水源应急处置指挥部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重大时,向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研判是否确定橙色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上游、上游连接水体及汇水区域,且石溪镇饮用水源应急处置指挥部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特别重大时,向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研判是否确定红色预警。
3.1.2预警报告和通报
事发单位或知情者应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石溪镇人民政府(023-71632008)报告,镇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按规定报告区政府值班室(023-71423105),同时报告区生态环境局和区级有关部门。
3.1.3预警研判及发布
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镇政府汇集、研判、上报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研判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南川区政府负责发布蓝色和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区政府向上级提出申请,由重庆市政府或授权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进行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短信、网络、报警器或组织人员通知住户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1.4可能发布预警的条件
(1)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或汇水区域内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次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
(2)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或汇水区域内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油类物质泄漏至饮用水水源地时;
(3)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或集汇水区域内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生活源污染突出,可能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时;
(4)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测数据发生异常或超过常规监测数值时(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
(5)当水厂的取水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时(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
(6)当饮用水水源地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7)当发生暴雨、洪水、地震、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异常时;
(8)当发现有污水排入、水面有异常漂浮物、取水颜色异常等;
(9)其他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3.1.5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石溪镇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适情启动本预案;
(2)指令各应急处置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实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听从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对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应急监测,协调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人员救治伤员等。
3.1.6预警调整和解除
根据《重庆市南川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川环委发〔2020〕2号),预警调整和解除,需请求区政府、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负责。
3.2分级响应
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辖、分级响应、分级处置原则。当接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件初步确认事故等级,实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响应:
(1)为一般(Ⅳ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石溪镇政府立即启动《南川区石溪镇杜家沟水库石溪水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并将情况报告给区政府,同时抄报区生态环境局和区级有关部门。
当区政府启动《重庆市南川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川环委发〔2020〕2号)后,石溪镇政府接受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指令,继续负责或配合区政府授权部门负责指挥、组织处置,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必要时可直接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2)为较大(Ⅲ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石溪镇政府立马启动《南川区石溪镇杜家沟水库石溪水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并将情况报告给区政府,同时抄报区生态环境局和区级有关部门。待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进行指挥权移交。
当区政府启动《重庆市南川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川环委发〔2020〕2号)后,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石溪镇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3)为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待市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组到达现场后进行指挥权移交。
3.3信息收集和研判
3.3.1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石溪镇政府、水源地供水单位巡查员在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对饮用水源的风险隐患,汇报给石溪镇政府。
(2)事发单位或知情者应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石溪镇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将信息反馈给石溪镇政府。
(4)区生态环境局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区公安局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区水利局可通过对湖泊(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水利局将信息反馈给石溪镇政府。
3.3.2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并报告给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3.4.1信息报告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知情者应通过利用023-71632008(石溪镇政府报警电话)、023-71423105(区政府值班室报警电话),023-71422490(区生态环境局报警电话)、110、119、122、120、12369等系统,实现联动报警。
(2)石溪镇饮用水源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并将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行动、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政府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和区级有关部门。
3.4.2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区消防支队(遇火灾爆炸)、区公安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3.4.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1)信息报告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从发现事件后起40分钟内上报;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①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②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③处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进行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2)信息通报
石溪镇饮用水源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及时向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进展和结果。由区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应急联动协调机制要求,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进展和结果。
3.5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事态研判。事态研判结果作为动态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实施应急监测、开展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依据。
3.6应急监测
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区水利局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加强饮用水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区水利局加强自来水原水、出厂水、末端水等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7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7.1明确排查对象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件的类别、性质作具体处理。总体步骤如下:
(1)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包括污染源调查、环境监测、环境监察。通过照相、摄像、录音等方式进行取证,做好监督文书有关记录。
(2)对未知污染物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通过事件现场的一些特征,如气味、挥发性、在水中的反应特性、颜色及对周围环境、作物的影响;或者发生中毒反应的人员或动物的特殊症状,初步判定主要污染物。
(3)对已知污染物突发环境事件,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石油开采、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4)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排污量、水流路径及波及范围、目前调水和输水情况、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目前的应急处理情况等,对污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处置方案。
3.7.2切断污染源
现场应急处置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措施: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8应急处置
石溪镇饮用水源应急处置指挥部积极调动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及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将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降至最小,经济损失降至最低,危害降至最小。
3.8.1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根据污染源类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方案,及取水口应急处置方案如下:
(1)农业面源污染
①开展现场调查,确认污染源位置及污染物种类;
②开展应急监测;
③采取截断等措施控制污染源。
(2)生活源污染(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
①利用事故池或建立围堰,对生活污水进行截流,避免其继续进入饮用水源地;
②对收集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
(3)畜禽养殖污染
①开展现场调查,确认污染源位置及污染物种类;
②开展应急监测;
③采取截断等措施控制污染源。
(4)流动源污染
①疏散人员、实行交通管制,划定警戒范围;
②明确有毒物物料类型;根据泄漏的污染物类型,参照附件4采取应急救援。
③打捞污染物装置,并根据污染物特征采取措施封堵泄漏点或罐槽;
④建立围堰和临时事故池,对泄漏的物料进行收集;
⑤对泄漏物料和事故废水进行处置。
(5)水华灾害
将水面大量堆积的水华通过人工或机械的方式打捞出来,进行处置。
(6)投毒、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
①根据突发水环境事件分级启动响应应急预案;
②根据投毒的污染物类型,采取应急救援,如为农药类,可采取以下措施:应急人员应佩戴全身防护用具,筑坝围隔污染区,用活性炭吸收未溶的农药,收集到安全场所用碱性溶液无害化处理。对污染区用生石灰或漂白粉处置,最后用活性炭进行吸附处理。
③发生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时,开展应急监测,根据应急监测结果,判断是否需中断取水。
(7)取水口应急处置方案
在发生饮用水突发环境时,可请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通过迁移取水口,实施污染物消减工程措施,完善调水、补水、停水方案,强化在线监控,增加应急监测指标等方式,提高取水安全保障能力。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3-1 所示。
表 3-1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
推 荐 技 术 |
浊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
色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
嗅味 |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
氟化物 |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
氨氮 |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 深度处理:臭氧 生物活性炭 |
铁、锰 |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 生物活性炭 |
挥发性有机物 |
生物活性炭吸附 |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
有机化合物 |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
细菌和病毒 |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 (应急状态) |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
藻类及藻毒素 |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
3.8.2供水保障措施
水质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应立即分析污染源性质,加强水质检测频率,迅速排查污染来源,消除污染。
对技术可控制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若污染的水源经水厂处理可达到国家水质标准,供水公司应启动取水、供水应急预案,加大处理力度和水质检测频率,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如加入洗消剂、提高一、二次加氯量,用活性炭处理过高有机污染物、强化混凝、过滤工艺等措施,确保出厂水质达标。同时,应密切注意水源水质的变化,视水质状况减少或直至停止取用该水源水。
根据分析,若污染的水源经水厂处理不能达到国家水质标准,且危害人体健康,必须立即停止从该水源地取水。通过从其他渠道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群众恐慌。
供水单位在接到预警通知后,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当监测结果显示异常时,相应供水单位立即关闭相应的输水系统。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密度,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饮用水源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9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后勤保障组积极调配供水管件、应急水源、清污、除油、解毒、防酸碱、防腐蚀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等应急设备,保障事发当时居民饮水需求和安全。
3.10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宣传报告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的将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时现场发布和上报上级部门,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11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结束应急响应。
(1)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
(2)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或恢复至上游水平,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解除意见,由石溪镇饮用水源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4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石溪镇政府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人员应在事发结束24小时内加强巡查,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引起次生灾害或其他问题,尽快修复水源地及周边环境,避免再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4.2事件调查
4.2.1分级调查
一般事故由石溪镇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牵头调查,确定事件调查成员单位,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实行备案制,一般事故需经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后方可结案。
较大事故由区政府负责牵头调查,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由区政府按市政府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上级部门调查。
4.2.2调查内容
按照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调查,主要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3)事故调查的简要经过;
(4)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6)事故性质;
(7)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依据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主要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9)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10)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4.2.3损害评估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石溪镇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应积极请求上级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石溪镇政府配合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定级、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恢复及重建的依据。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政府牵头督促涉事企业或水源管理部门开展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定级、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恢复及重建的依据。
4.2.4善后处置
石溪镇政府积极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饮用水源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5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石溪镇政府实行24小时工作值班,石溪镇饮用水源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随时做好处置污染事故的准备。构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有助于风险预警处置各相关方、各层级的信息共享和及时沟通协调,实现对水源地突发环境风险及风险因子的识别、管控、决策和处置。
5.2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石溪镇政府突发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石溪镇政府、石溪镇卫生院、镇派出所等成员组建相应应急队伍,加强队伍的日常培训和应急演练。
5.3应急资源保障
石溪镇政府要加强抽水、提水、输水等供水管件、应急水源、清污、除油、解毒、防酸碱、防腐蚀等试剂材料、隔离、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5.4经费保障
石溪镇政府积极申请区级专项资金,安排专项应急管理资金,购置充足的应急物资,确保满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需求。
5.5交通保障
加强应急交通管理,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附则
6.1名词术语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南川区人民政府已经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水库管理所等。
(4)风险源:包括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固定源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质恶化的一切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流动源是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非点源是指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生活污水等。
(5)连接水体:指直接或间接连接风险源和水源地的水环境介质。
(6)环境风险:由生产、储存、流通、销售、使用、处置等过程中,通过环境介质传播的,能对水源地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损失乃至毁灭性作用等不利后果的因果条件。
(7)环境应急:针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紧急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
(8)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物质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可能的危害等情况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范围、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采样与分析、监测结果与数据处理、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过程总结等。
6.2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南川区石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解释。
6.3预案演练
南川区石溪镇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演练和培训,按照本预案内容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
6.4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南川区石溪镇人民政府牵头制订、发布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发布。本预案需及时动态更新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联系方式。
6.5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7附件
附件1南川区石溪镇杜家沟水库石溪水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救援组织体系图
附件2应急成员单位通讯录
重庆市南川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及通讯录 | |||||||
序号 |
单位 |
值班电话 | |||||
1 |
区政府办公室 |
023-71423105 | |||||
2 |
区应急管理局 |
023-64565700 | |||||
3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71422490 | |||||
4 |
区公安局 |
110 | |||||
5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71422169 | |||||
6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71422157 | |||||
7 |
区交通局 |
023-71422261 | |||||
8 |
区水利局 |
023-71422205 | |||||
9 |
区经济信息委 |
023-71422552 | |||||
10 |
区商务委 |
023-71422434 | |||||
11 |
区发展改革委 |
023-71422545 | |||||
12 |
区财政局 |
023-71422790 | |||||
13 |
区气象局 |
023-71422163 | |||||
14 |
区民政局 |
023-71422889 | |||||
15 |
区纪委监委机关 |
023-71422849 | |||||
16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023-71422763 | |||||
17 |
区消防支队 |
023-81114119 | |||||
18 |
区城市管理局 |
023-71417299 | |||||
19 |
区林业局 |
023-71647699 | |||||
20 |
区武装部 |
023-87852900 | |||||
21 |
区自来水公司 |
023-71422969 | |||||
22 |
区供电公司 |
023-71666161 | |||||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应急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 | |||||||
序号 |
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1 |
局举报电话 |
—— |
13996789626 | ||||
2 |
局值班电话 |
—— |
023-71422490 | ||||
3 |
局办公室主任 |
杭义 |
15023591354 | ||||
4 |
行政审批科科长 |
吴文楠 |
17783129909 | ||||
5 |
水污染防治科科长 |
户运昭 |
13647604128 | ||||
6 |
生态科科长 |
程岚 |
13638236703 | ||||
7 |
土壤固废辐射科科长 |
陈滨 |
13896679408 | ||||
8 |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支队支队长 |
王强 |
15856024035 | ||||
9 |
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 |
程波 |
13896706685 | ||||
南川区石溪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及通讯录 | |||||||
序号 |
石溪镇饮用水源 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 |
姓名 |
联系方式 |
备注 | |||
1 |
指挥长 |
尹小山 |
18883370999 |
石溪镇镇长 | |||
2 |
副指挥长 |
张群 |
13983831317 |
石溪镇政府分管环保副镇长 | |||
3 |
成员 |
邹天凤 |
13594503677 |
党政办公室负责人 | |||
4 |
郭晓明 |
15095811299 |
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人 | ||||
5 |
龙莹 |
13896527332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人 | ||||
6 |
古雷 |
15922626484 |
平安建设办公室主任 | ||||
7 |
饶华忠 |
13452585933 |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负责人 | ||||
8 |
谢晋杰 |
13896590188 |
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 ||||
9 |
郑蕾 |
15803622847 |
财政办公室主任 | ||||
10 |
饶华忠 |
13452585933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 | ||||
11 |
李鹏 |
13452582585 |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 ||||
12 |
王星麟 |
19923645633 |
文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 ||||
13 |
李鹏 |
13452522585 |
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人 | ||||
14 |
杨静 |
13594503677 |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人 | ||||
15 |
胡伦华 |
17723529206 |
畜牧兽医站站长 | ||||
16 |
袁建强 |
13896539088 |
镇卫生院院长 | ||||
17 |
肖源 |
13628450946 |
镇派出所所长 | ||||
18 |
程忠 |
13896593326 |
南茶村支部书记(水源地所在村) | ||||
19 |
骆隍承 |
15803622876 |
石溪水厂厂长 | ||||
附件3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建设
序号 |
突发环境事件情景 |
应急物资 完善建议 |
风险防控措施建议 |
应急救援措施建议 |
牵头 单位 |
1 |
农业面 源污染 |
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设施 |
①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经济林应逐步退出。 ②深入贯彻落实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石溪镇政府强化对农民科学种植宣传教育及技术推广指导,实施科学种植,推广无公害种植,减少种植业面源对水源地水质污染负荷。同时,可采取奖励措施,鼓励保护区内居民逐步退出农业种植,进行自然生态修复。 |
①开展现场调查,确认污染源位置及污染物种类; ②开展应急监测; ③采取截断等措施控制污染源。 |
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石溪镇政府 |
2 |
生活源污染(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 |
完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置装置 |
强化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影响区域居民指导和监督管理,因地制宜处置生活污水,采用农田灌溉等方式回用,严禁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源地;强化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实现保护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置。 |
①利用事故池或建立围堰,对生活污水进行截流,避免其继续进入饮用水源地; ②对收集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 ③对生活垃圾进行清理。 |
区生态环境局、石溪镇政府 |
3 |
畜禽养殖污染 |
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 |
严格一级保护区分散畜禽养殖管理,禁止放养畜禽。强化二级保护区及水源地影响区分散畜禽养殖指导,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防止养殖污染水体。 |
①开展现场调查,确认污染源位置及污染物种类; ②开展应急监测; ③采取截断等措施控制污染源。 |
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石溪镇政府 |
4 |
流动源污染 |
完善打捞污染物装置 |
①设置交通警示牌,提醒过往车辆已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谨慎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②应加大过往车辆监督管理。 |
①疏散人员、实行交通管制,划定警戒范围; ②明确有毒物物料类型;根据泄漏的污染物类型,参照表附表4采取应急救援。 ③根据污染物特征采取措施封堵泄漏点或罐槽; ④建立围堰和临时事故池,对泄漏的物料进行收集; ⑤对泄漏物料和事故废水进行处置。 |
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石溪镇政府 |
5 |
投毒、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 |
生石灰或漂白粉等吸收或吸附农药的应急物资。 |
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制止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 |
①根据突发水环境事件分级启动响应应急预案; ②根据投毒的污染物类型,参照附表4采取应急救援。 ③发生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时,开展应急监测,根据应急监测结果,判断是否需中断取水。 |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石溪镇政府 |
附件4水源地周边投毒及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简要处置措施建议
物质 |
安全防护措施 |
应急措施 |
环境监测方法 |
矿物油类 | |||
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原油、重油、燃料油等 |
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空气呼吸器,穿防护服。 |
应急处置时可关闭闸门或用围筑堤坝、围油栏等隔离污染区,用吸油毡等高吸油材料吸附,用转移到安全地方焚烧处理。 污染水体用活性炭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 消防方法: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消防服,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火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
|
农药类 | |||
在用的农药包括有机磷农药如乐果、敌敌畏、氧乐果等,氨基甲酸醋农药如速灭威、抗蚜威等,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等,大多为杀虫剂 |
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应该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空气呼吸器。 应急人员需穿防火防毒服。 |
应急人员应佩戴全身防护用具,关闭闸门或筑坝围隔污染区,用活性炭吸收未溶的农药,收集到安全场所用碱性溶液无害化处理。对污染区用生石灰或漂白粉处置,最后用活性炭进行吸附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