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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4008682034F/2023-00037 [ 发文字号 ]南川府办发〔2023〕11号 [ 发布机构 ]南川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11-03 [ 发布日期 ]2023-11-03 [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川区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川府办发〔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企业发展,有效预防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切实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设立“南川区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川区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双百”大型民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我区依法设立,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中规定的具有适度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双百”大型民营企业,是指由市经济信息委发布的重庆市“双百”企业名单中的大型民营企业;制造业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的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是指由市经济信息委认定的,符合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的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是指由区政府决定设立的,为生产经营正常、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实现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周转资金。

第四条  企业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成立南川区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国资金融发展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作银行选择、监督管理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资金融发展中心。

第七条  由区政府授权指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符合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运行要求,并与资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纳入合作范围。资金管理机构应与合作银行就企业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合作银行和资金管理机构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规定

 

第九条  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当前失信违法记录;

(二)属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双百”大型民营企业;

(三)流动资金还贷存在暂时困难,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资金管理机构设立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额度:单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借款主体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实际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单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个体工商户单笔贷款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性贷款,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符合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类型的贷款主体按对应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的单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控制在贷款到期金额或合作银行续贷批复金额(按就低原则执行)的90%以内,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

第十三条  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资金使用费按每个工作日0.1‰计算收取,收费不满1个工作日的按1个工作日计算收取,若15个工作日还不能完成续贷相关手续,合作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无条件退回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账户。“专精特新”企业免收资金使用费。

 

第四章  使用流程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贷款主体向银行申请续贷,填写、打印《南川区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申请表》、续贷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

第十五条  资料审核。银行对贷款主体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送资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资金垫付。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表》进行复核,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汇入银行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资金归垫。合作银行收到转贷资金后,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快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贷款主体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及时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足额划转至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账户。同时贷款主体将转贷资金使用费缴至资金管理机构的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对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同时,资金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转贷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续贷手续,及时划转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机构日常管理和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应严格接受领导小组监督管理,资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转贷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简报、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每年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和区经济信息委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管理机构转贷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章  解散

 

第二十二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规模应根据转贷资金使用效率、企业转贷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市场需求变化,经领导小组报区政府批准后,可终止转贷应急工作,资金按原渠道退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资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原签订的合作协议仍然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6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9〕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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