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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4008682034F/2024-00007 [ 发文字号 ]南川府发〔2024〕1号 [ 发布机构 ]南川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1-10 [ 发布日期 ]2024-01-10 [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川府发〔2024〕1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南川区政府有关部门,市林业局有关处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现将《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林业局    
              2024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科学引导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划入保护区规划范围内的各种自然资源,均按照本办法管理。具体范围以国家公布的拐点坐标以及勘界立标为准。

第三条  采取有利于保护区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国家批准并发布的《重庆金佛山国家级保护区总体规划》涵盖的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宣传教育、设施建设、智慧保护区、生态搬迁等规划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加强保护区巡查巡护、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等工作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天、空、地”一体化主体监测体系。

第五条  持续推行“中心—乡镇—村社”三级共建共管,积极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价值转化路径,全面推动保护区可持续协调发展。

第六条  对在保护区开展保护、管理、利用及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重庆市林业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保护区。

南川区人民政府履行保护区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保护区内经济发展、社会事务、安全稳定等职责。

建立保护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重庆市林业局、南川区人民政府共同召集市、区级相关部门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或集体研究涉及保护区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重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金佛山管理中心)作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保护区保护、管理、利用的相关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能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负责保护区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涉及保护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报告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统一编制并监督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制定保护区内各类经营性活动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四)负责保护区科研科普工作;

(五)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南川区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涉及保护区的有关工作: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保护区科普宣教、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二)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在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

(三)区林业局:负责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及天然林(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保护区内的国有林场及集体森林资源;开展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将保护区保护管理纳入各级林长制工作职责;按职责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金佛山管理中心积极争取各类资源保护政策和项目,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

(四)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保护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修复;指导、监督保护区内的地质灾害等相关工作;从严管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

(五)区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保护区内户籍管理、治安管理。

(六)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涉及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原住民建房手续的审批工作;监督管理保护区内水生野生动植物、畜禽养殖;指导保护区原住居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生态搬迁,支持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做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依法查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以及涉农、涉水农产品资源的违法行为。

(七)区水利局:负责保护区内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监测和管理;推进保护区水电站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控制小水电开发,依法查处破坏水资源、侵占河道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

(八)区教委:负责区内青少年生态保护知识宣传教育。

(九)区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保护区内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对保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及灾后处置。

(十)区文化旅游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编制涉及保护区的旅游发展规划,依法依规管理旅游活动。

(十一)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监督管理保护区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十二)金佛山管委会:负责协调金佛山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与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划、利用等相关事宜。

(十三)南城街道、山王坪镇、三泉镇、大有镇、古花镇、南平镇、石莲镇、金山镇、头渡镇、德隆镇、合溪镇:

1.负责落实森林防灭火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2.负责保护区内森林防灭火及保护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工作;

3.组建森林资源管护队伍,具体保护及管理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

4.宣传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及时发现、制止、报告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5.配合做好辖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6.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健全完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村三级防火网络体系,建立“一长三员”网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各旅游经营主体组建森林防灭火应急队伍,科学有序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第十一条  将保护区的森林防火、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有害生物防治等资源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其保护、运行和管理。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在保护区内的经营单位、原住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保护区内原住居民按规划逐步有序搬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相关政策予以妥善安置,搬迁后旧房必须拆除并实施生态修复。

保护区内原住居民暂时不能搬迁的,在不扩大现有规模前提下,允许开展必要的种植、放牧、采集、捕捞、家庭养殖、取水等生产生活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原住居民开展合法、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时,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南川区林业主管部门报备,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分类管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一)保护区内允许修筑以下设施:

1.保护、监测、科研、教育、生态修复等项目,必要的生态旅游设施等。

2.在不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产生影响的前提下,确实无法避让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国防建设、公共事业项目。

(二)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允许新建以下设施:

1.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相关设施。

2.开发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度假村、宾馆饭店、会所、高尔夫球场、风电和光伏电站建设、火力发电、索道建设等不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

3.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项目等。

4.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设施。

5.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第十六条  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依法受到严格保护,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鼓励采取改善野生动物生活环境的保护措施救助野生动物。建立完善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制度和野生动物伤害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对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

第十八条  区政府统筹中央转移支付、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等资金,逐步通过赎买等方式流转为国家所有,保护造林育林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建立公民、社会组织、媒体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健全社会监督员和举报制度。对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第二十条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对保护区的规划编制与实施、资源保护、产业结构调整、社区发展与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民、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生态保护、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金佛山管理中心与保护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通过联户参与、联合巡查巡护等形式,共同开展自然保护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保护区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2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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