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专题专栏>法治政府建设>重大决策与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500384008682034F/2024-0006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人民政府
[ 发字文号 ]
南川府发〔2024〕15号
[ 标  题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 成文日期 ]
2024-11-21
[ 发布日期 ]
2024-11-21
[ 有 效 性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分享:
打印:
字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南川府发〔2024〕15号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大气、噪声等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东城街道:灌坝社区、皂桷井社区、长亭社区、鼓楼坝社区、渚堰塘社区、花山社区、北郊社区、东金华社区、三秀社区、大铺子社区、永生桥社区、龙岩河社区。

(二)南城街道:龚家塘社区、三圣路社区、清桥社区、南园社区、林堡社区、金佛社区、松林社区、兴南社区、田家社区、文华社区、清泉社区、万隆村、庆岩社区(1组、2组、3组、4组)、半溪河村(鹰岩1组、鹰岩2组、鹰岩3组、鹰岩4组)。

(三)西城街道:西大街社区、长远社区、东方红社区、来游关社区、龙济桥社区、新桥社区(1组、2组、3组、4组、5组、6组)、永隆社区7组。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寸)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八、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南川府告〔2021〕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展开菜单

南川慢直播

智能机器人

微信

我要留言

适老版

收起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我要写信

主办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网站

网站标识码:5001190010 ICP备案:渝ICP备11000302号-1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50011902000119号